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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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
中标通知书
*****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县2016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山格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点位于*****。
于2016年7月29日08时30分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建设单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建万陆任零玖拾柒元(¥:
3946097元)。
中标工期:
6个月;工程质量要求:
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他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项目负责人:
陈桂兰;证书编号:
235111134057:
请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到*****具山格镇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建设(招标人)单位)(盖章)招标(代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县2016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山格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建设单位:
*****人民政府
承包单位:
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县2016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山格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接受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县2016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山格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肆万陆仟零玖拾柒元(¥3946097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陈桂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合同工期为6个月。
9.本协议书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
鉴于*****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县2016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山格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注:
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
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
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
用原则。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人民政府。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分包人:
无
1.1.2.6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后一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①本合同的协议书:
②本合同专用条款:
③中标通知书:
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⑤施工图纸:
⑥工程量清单;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⑧本合同通用条款;⑨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⑩其他合同文件。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
提供现状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现状自行勘察。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贵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批准项目建造师或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
(2)发布开工令、停工令
(3)决定工程延期
(4)确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5)审查批准第15条的变更
(6)确定第16条的合同价款调整:
(7)确定第23条的索赔额
(8)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等。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1)实行项目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押证上岗制度:
承包人须在提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直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给予退还。
(2)承包人认直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保证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施工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和材料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现场:
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项目管理人员及作业工人须持证上岗,戴好安全帽;否则经核实,每次交纳违约金100元整。
(4)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承包人应对弃渣场的挡渣墙、边坡、水土保持以及相关的排水措施做好设计。
(5)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6)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7)发包人视同,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投标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
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包干范围)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8)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9)承包人有义务配合交叉施工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条件,不另行计取施工配合费。
(10)①本工程施工所需材料须按指定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
②材料在用于工程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有关质保资料,没有质保资料的材料不得使用。
凡需送检的材料应在材料进场后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指定取样,并共同送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所有材料和构件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材料进场后,发包人可对该材料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者可用于工程,不合格者承包人须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关费用。
(1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暴、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一切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返工或赔偿的责任,
(12)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人员管理
1)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未到职或擅自更换(除因病长期住院治疗及发包人认可的原因外)每人次罚款人民币3万元。
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如发现项目经理未签到或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监理人及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项目经理接自离岗,每人每天3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
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合同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
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
如发现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未签到或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贵,且未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擅自离岗,每人天3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他人员擅离岗,每人天1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无
(2)工作内容:
_无
(3)分包金额限额:
无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无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元)
序号
工程设备名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无)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
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如需临时装设水表、管道、临时便道、排水、供水供电临时占地、施工范围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理等,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临时占地:
(1)施工场地范围内由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征用手续,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关费用
(2)施工场地范围外涉及的其它用地(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临时用地、临时施工便道、材料堆放点等)所涉及的征用手续及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施工所涉及的一切临时用地的清理、平整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承包人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进行表土剥离、回填,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承包人使用临时用地堆渣时,应做好挡渣墙及排水设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同价款中。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如需要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测设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规划红线、勘察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_a其中_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
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人民币,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2发包人哲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
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无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提交试验和检验报告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关键项目:
①实际现场与图纸有重大出入,经勘察设计单位重新测量,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核实的;②经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联系单:
③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
④甩项项目,承包人未完成招标工程的部分内容,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不需要完成的,相应核减合同价款,发包人不予经济补偿;⑤合同约定的其它调整,单价调整方式:
元。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除另外协商约定外,变更均不再追加工期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15.3.2
(1)条款执行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15.3.2(3)条款执行
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的项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装调整工程量,工程量按实际签证结算
调整方法为:
①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增减量以及工程项目增减;
②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预算单价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优惠率进行结算。
③变更项目的单价不属于清单内容的,其单价编制按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水计财[2011198号)规定执行,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优惠率同等调整
④水利定额没有的项目,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6)、《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6)、《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7-200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2版)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漳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施工期的价格规定编制,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优惠率同等调整。
⑤上述定额没有的项目,根据市场双方协商。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15.8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16.3其他因系引起的价格调整
16.3.1本台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预算单价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优惠率进行结算。
16.3.2变更项目的单价不屈于清单内容的,其单价编制按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水计财[2011]98号)规定执行,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优惠率同等调整。
16.3.3水利定额没有的项目,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IYD-101-2006)、《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6)、《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7-200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2版)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漳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施工期的价格规定编制,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优惠率同等调整。
16.3.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等资料;
(2)甩项项目:
承包人未完成招标工程的部分内容,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不需要完成的相应核减合同价款:
如发生甩项,发包人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16.3.4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见上述约定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式:
本工程不采用预付
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无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无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
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批准的经济索赔文件等。
17.3.3付款方式
①完成工程量50%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现场认可后,付工程款30%
②全部完成工程量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现场认可后,付至工程款的80%
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现场认可后,付至工程款的90%
④工程经决算送审计部门审定后,除留下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余款在二十天内付清给承包人。
⑤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或电汇或现金)为合同总额的10%:
腰约担保金将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履约担保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肆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肆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按财务决算的相关要求提供。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程序为: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按监理批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项目划分》执行。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按监理批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项目划分》执行。
18.7竣工验收
18.7.3木工程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供水安安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后一年: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不受缺陷责任期一年期限限制。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
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内所有施工内容。
保修期限为:
工程质量缺责任期为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后一年,保修责
任为:
①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
扣除。
②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无条件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③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
限内,承包人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
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承包人,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投保内容:
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第三者责任险: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己含在投标报价中。
20.5其他保险: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承包人承担,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22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①若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承包人负责返修至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由此造
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工程违约分包处理:
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拍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处罚承包人10万元,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