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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681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SBP681

先期问题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

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任何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 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

3、 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600的许多条文,诸如第3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i)款、第30条和第31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可能导致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些条款完全通晓。

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600第20条(c)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

4、 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

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5、 如果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以避免或解决。

一般原则

缩略语

6、 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tons”(公吨)。

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7、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证明和声明

8、 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

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作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9、 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对经过合法化、签证、认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使该单据合法化、签证、认证该单据的人证实。

证实必须表明该证实由谁作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

如果证实书表面看来并非由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以何身份证实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10、未合法化、签证、认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更无需证实。

参见“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11、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修正或变更。

12、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必须对每一处修正作出单独证实,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正相关联。

例如,如果一份单据显示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正,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正XXX经证实”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

日期

13、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

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证明可使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类似用语)。

虽然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

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14、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

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

要求“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

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15、载明单据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16、经常用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

a)“在……后的2日内”(within2daysafter)表明的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这一段时间。

b)“不迟于在……后的2日”(notlaterthan2daysafter)表明的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迟日期。

如果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某个特定日期,则信用证必须明确就此作出规定。

c)“至少早于……的前2日”(atleast2daysbefore)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两日。

该事件最早何时可以发生则没有限制。

d)“在……的2日内”表明的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前的两日至发生之后的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

17、当“在……之内”(within)与日期连在一起使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不包括在内。

18、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07年11月12日可以用12Nov07,12Nov07,12.11.07,2007.11.12,11.12.07,121107等形式表示,只要试图表明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上述任何形式都是可以接受的。

为避免混淆,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而不要使用数字。

UCP600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19、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据,例如交货单、运输行收货证明、运输行装运证明、运输行运输证明、运输行承运货物收据和大副收据都不是运输合同的反映,不是UCP600第19条到第25条规定的运输单据。

因此,UCP600第14条C款不适用于这些单据。

从而,应以审核UCP600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单据的相同方式审核这些单据,也即适用UCP600第14条F款。

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有效内提交。

20、运输单据的副本并不是UCP600第19条到第25条和第14条C款所指的运输单据。

UCP600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仅适用于有正本运输单据提交时。

如果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而不是正本单据,则信用证必须明确规定应当显示哪些细节。

当提交副本(不可转让的)单据时,无需显示签字、日期等。

UCP600未定义的用语

21、由于UCP600对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出口国”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

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

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

(1)“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2)“过期单据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历日后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截止日;

(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

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600第14条K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

(4)“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国、及/或货物原产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单据的出单人

22、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只要表面看来单据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据使用印有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抬头的信笺,或如果未使用抬头信笺,但表面看来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或其代理人,完成及/或签署,则即为表面看来由该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

语言

23、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

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单据,指定银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可限制单据作用语言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的条件。

数学计算

24、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及/或其他要求的单据相核对。

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

25、如果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

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chine”表示“machine”(机器),用“fountanpen”表示“fountainpen”(钢笔),或用“modle”表示“model”(型号)都不会导致不符。

但是,将“model321”(型号321)写成“model123”(样品123)则不应视为打印错误,而应是不符点。

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

26、除非信用证或单据另有规定,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内部交叉援引的多页单据,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都应被作为一份单据来审核,即使有些页张被视为附件。

当一份单据包括不止一页时,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同属一份单据。

27、如果一份多面的单据要求签字或背书,签字通常在单据的第一页或最后一页,但是除非信用证或单据自身规定签字或背书应在何处,签字或背书可以在单据的任何地方。

正本和副本

28、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第二份”(duplicate)、“第三份”(triplicate)、“第一份正本”(firstoriginal)、“第二份正本”(secondoriginal)等标明。

上述标注均不否认单据为正本。

29、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必须至少为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表明了出具的正本单据数量时,至少为该单据表明的数量。

30、有时从信用证的措辞难以判断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

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发票”、“一份发票”(OneInvoice)或“发票一份”(Invoicein1copy),这些措辞应被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

“发票四份”(Invoicein4copies),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余用副本发票即满足要求。

“发票的一份”(OnecopyofInvoice),则提交一份副本发票或一份正本发票均可接受。

31、当银行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时,信用证必须规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应标明“发票的复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复印件”,或类似措辞。

当信用证要求一份运输单据副本并且表明正本运输单据的处理指示时,正本运输单据不可接受。

32、副本单据不需要签字。

33、除UCP600第17条以外,在考虑有关正本和副本的问题时,ICC银行委员会(文件470/871(修订)标题为“确定正本单据”,在UCP500第20条(b)款项下的政策声明,可提供进一步指导,在UCP600中仍然有效。

该政策声明的内容作为本出版物的附录,以做参考。

唛头

34、使用唛头的目的在于能够标识箱、袋或包装。

如果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唛头的单据必须显示这些细节,但额外的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矛盾。

35、某些单据中唛头所包含的信息常常超出通常意义上的唛头所包含的内容,可能包括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的警告、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

在一些单据里显示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不构成不符点。

36、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仅仅在“唛头”栏中显示集装箱号,其他单据则显示详细的唛头标记,不能因此认为不相符。

签字

37、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有签字。

运输单据和保险必须根据UCP600的规定予以签署。

38、单据上有专供签字的方框或空格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一方框或空格必须有签字。

例如,在运输单据如航空运单或铁路运输单据中经常会有一处标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类似用语,但银行并不要求在该处有签字。

如果单据表面要求签字才能生效(例如,“单据无效除非签字”,或类似规定),则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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