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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侦查理论几个基本问题探究

反侦查理论几个基本问题探究

张晓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

反侦查是为了达到延缓、阻碍侦查的目的。

犯罪人在犯罪各个阶段采用各种手段、方法与侦查方进行对抗的一种状态。

反侦查是当前刑事犯罪中最具时代性的现象,伪造身份、异地作案、高科技犯罪、网上销赃等成为当前犯罪的一种“时尚”。

一直以来。

侦查面对反侦查的挑战颇感困惑。

侦查技术的发展总跟不上犯罪发展的步伐,如何认清反侦查的本来面目是侦查无法回避的问题。

本文首先对反侦查行为之特征进行了分析。

然后又分析了反侦查行为的传播,最后阐述了反侦查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反侦查行为;大众传播;主动学习;被动学习

中图分类号:

D91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6405(2008)03--0005—05

当前,犯罪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着社会,犯罪从来就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犯罪不管是犯罪人自身心理问题还是财产或其它什么原因.都是对社会的一种危害。

必然受到惩罚.更有甚者还会被从社会上消灭,这显然是犯罪人所能预料到的,因此,如何逃避侦查打击.实现自己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必须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反侦查行为就成为犯罪人所追逐的一种常态目标。

要搞清反侦查行为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行为。

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从不同角度诠释了行为的本质涵义,勃鲁诺(BrunoFrankJ.)认为行为是有机体的作为和行动。

行为可分为内在的、秘密的以及可观察到的行为,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异。

社会学家龙冠海将行为解释为态度的表现。

社会学家汤姆斯(ThomaswI)指出任何价值均可引起人的行为趋势(心理态度),无论何种方式的行为,均为价值与态度之间的联系。

实际上。

行为是整个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人如何开始行动,行动的目标是什么,人的行为又受哪些因素影响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学、行为科学所关注焦点。

行为可以简要界定为:

人在与外界相互作用时为实现某种预期目的(或出于潜意识)而用自身的机体所做出的连续反应或连续活动的过程。

行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为是指能被观察到的一切外在的活动;而广义的行为除上述外,尚包括间接推知的内在的心理过程、意识过程、潜意识过程。

这也可称为隐行为。

这些内在的行为通常只有当事人才能意识到,别人很难作直接观察或预测。

一、反侦查行为之特征

反侦查行为从本质上讲属于广义上的犯罪行为,它与侦查行为紧密相联。

犯罪与侦查从来都是一对矛盾.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总是千方百计改进犯罪手段和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犯罪模式、犯罪规模等也日新月异,同时,侦查与犯罪的激烈对抗也在客观上提高了犯罪分子的对抗程度。

在这种生死对抗中,犯罪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提高犯罪水平,增强自身抵御侦查的能力,作为犯罪与侦查的衍生物,反侦查行为不能脱离犯罪,也不能脱离侦查,它在犯罪与侦查之间形成一道屏障,是犯罪入或其他人掩盖犯罪、伪装涉案事实,对抗、逃避侦查手段的总称。

反侦查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必须定位于侦查行为进行过程中,没有侦查(这里的侦查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假想的侦查、潜在的侦查)就没有反侦查行为的发生。

在犯罪预备阶段。

潜在的侦查行为就已经存在,犯罪行为人会以假想的侦查行为作为对象进行犯罪预备。

展开反侦查的一系列活动,在侦查阶段更是侦查方与犯罪方的“短兵相接”,到了起诉阶段,由于侦查的终结。

侦查行为已经结束,反侦查行为自然也就结束了。

所以,在时间上,反侦查行为的进行是从犯罪开始到侦查终结.在空间上,反侦查行为广泛存在于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场所。

其中最主要的是犯罪现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由于特殊的环境,其面对狱侦部门的侦查行为也可以实施反侦查行为,应该将其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反侦查行为。

随着犯罪的逐步升级和侦查水平的不断提高。

反侦查行为的能力和规模也在增强,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当前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反侦查行为是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体系,即目的性行为和反侦查行为,其中以目的性行为体系最为复杂和多元化。

它包括了所有为实现犯罪目的而展开的各种行为。

反侦查行为比较单一,它是指犯罪人凭借着印象当中的侦查行为或现实中的侦查行为产生的一种对抗性行为。

包括在犯罪预谋阶段对犯罪行为的精巧设计、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各种伪装、掩盖行为和犯罪后的逃逸行为等。

这两个行为体系的对象不同,即目的性行为的对象是犯罪目标及妨碍这一目标实现的各种客体;而反侦查行为则以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现象作为对象。

所以,我们虽然把犯罪行为分成两个体系,但反侦查行为是以目的性行为体系即犯罪行为的目的性存在为前提的。

换言之,没有目的性行为的存在,反侦查行为自然也就不可能存在;反之,有反侦查行为存在就必然有目的性行为即犯罪行为体系的存在。

显然。

目的性行为体系是犯罪行为的基本组成。

而反侦查行为只能是犯罪行为的重要辅助部分。

(二)反侦查行为系统具有进攻性防御的作用

大多数犯罪分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他们既要实施犯罪,又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从而安全享受因犯罪而获得的成果和利益。

这就促使他们想方设法采取各种各样的防御性自保行为。

这种防御性行为大体可分为两类,即消极性防御行为和进攻性防御行为。

所谓消极性防御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采取的潜逃、躲藏等类似的反侦查行为.犯罪分子通过消极性的防御行为来直接获得安全感。

而进攻性防御行为则不同,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反侦查行为间接地获得安全感。

反侦查行为的实施过程,就是一种进攻性的过程。

使用各种技巧造成种种假象,布好局来等待侦查人员进入,利用各种谋略设计这个局,使侦查人员识别不了这种假象,而作为布局者、假象制造者的犯罪人则可以逍遥法外。

(三)反侦查行为的科技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提高和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科学技术的先进性.也为犯罪分子提高作案质量、强化犯罪手段提供了便利。

科学技术越先进。

犯罪手段、犯罪方法也会越发展,不断趋向科技化、现代化。

如今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先进技术.一方面提高作案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提高作案的隐蔽性,提高其反侦查水平,增强反侦查行为的能力。

增大侦查机关的侦破成本。

(四)反侦查行为的智能性

智能性与科技性不同,科技性所体现的是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科学仪器和科学手段进行作案.而智能性则体现在犯罪分子利用自己聪明的头脑和智慧,探寻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和方法,然后。

“反其义以用之”,与侦查机关进行斗智斗勇巧妙周旋.以逃避打击。

例如:

在张君特大抢劫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张君潜心研究了多本刑事侦查教材和多种可搜集到的关于侦破方面的书刊、报纸。

在作案中使用伪造现场、毁藏尸体、故意改变体貌特征、雇佣作案、指使他人作伪证、抗拒抓捕与审讯、破坏嗅源等手法,为侦破增加了难度。

(五)反侦查行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方面。

犯罪分子所实施反侦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隐藏自己,逃避打击。

他们或在作案时间、空间上玩弄花招,或在作案手段上施展技巧,以掩盖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反侦查行为本身就是十分隐蔽的.因为.反侦查行为的实施与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除极个别的反侦查行为带有明显的直接对抗性外,大多数的反侦查行为都是在比较隐蔽的情况下实施的,如进行伪装、掩盖、销毁、破坏等行为,其手法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另者,犯罪人与侦查机关是直接对抗的,是一种矛盾关系的存在。

一般的犯罪行为必须包含有逃避侦查打击的目的,天然地具有欺骗性,以期转移侦查视线,从而保护自身的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反侦查行为都有欺骗性。

二、反侦查行为之传播

反侦查行为的传播实际上是一个学习的过程。

学习有主动学习和被动学习之分,所谓主动学习就是学习者有明确的学习目的。

并通过自己的实践来实现该目的:

而被动学习是学习者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而是由于自身处于某种环境中,使自己在不知觉的情况下获取了某种知识的过程。

在反侦查过程中。

被动学习是获得反侦查能力最主要的渠道。

犯罪人在平常生活中。

由于有某些机会与侦查机关接触.有可能获知关于侦查破案的一些知识,以及通过与其他犯罪人的交流,在其大脑中留下关于侦查深刻的印象.虽然这些印象可能连犯罪人本人都没有意识。

但这就完成了反侦查行为的传播。

关于学习的途径主要有监管部门、大众传播等方式。

大众传媒的学习不同于社会团体、家庭等学习,因为社会团体、家庭等学习除了观察以外,还伴有传播方的指导.而大众传媒缺乏指导性,始终限于单纯的观察学习,无法求教。

一般来说,关于反侦查技巧包括逃跑的方法、作案的技法等以监管部门内的学习为主。

因为这种技法并非单单靠观察即可获得。

必须配之以身体动作、详细讲解。

而关于侦查工作方式方法、对犯罪的社会评价等内容,则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获得。

一般而言,大众传播所引起的犯罪学习。

远不如社会团体内的犯罪学习重要。

大众传播工具的异常发达给犯罪传播提供了非常好的承载工具.大众传播主要的载体是新闻广播、电视节目、互联网,以及各种小说、杂志等,这些载体在现代化技术的刺激下快速进入大众的视野。

其中大量涉及反侦查方面的内容也很快在大众中传播开来。

同时,大众传播由于其传播的本性,为了扩大传播力度,想方设法通过一定的渲染和夸张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满足大众的好奇心,扩大其影响力,因此,大众传播机构不会过多考虑在此过程中的负面效应,这样,大量包含反侦查内容的案情公诸于众.公众从中被动地接受了反侦查的学习。

此外,反侦查行为的学习也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因为一般知识的传播需要传播者主动的授予。

也需要接受者的配合。

而不仅仅是靠观察即可获得的。

同时,按照人的心理规律,人在掌握了某种技术或者某种能力后总是有一种向外人炫耀的冲动,犯罪人有强烈的自我实现的欲望。

具有前科的人对于反侦查行为的学习,其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

通过学习可以增强犯罪人对抗侦查的信心,极大地提高其犯罪的成功率,使之犯罪逐步走向习惯化、专门化和职业化。

因此,具有前科的人对于反侦查行为的学习是走向累犯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反侦查研究之意义

爱因斯坦说:

“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

”因为提出一个问题,不仅能使人进行创造性的思考.而且还可以推动人们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学者们就开始涉及反侦查理论的研究.但直到现在.对反侦查问题还缺乏系统研究.体现在反侦查基本理论陈旧而简单,对新的反侦查手段认识不清。

但毫无疑问.反侦查行为之研究对于侦查有着巨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从理论上讲,反侦查与侦查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有侦查必然有反侦查。

要正确理解和认识侦查活动,仅从正面研究侦查理论和侦查工作不足以认清侦查活动的全部。

必须从正反两方面探索侦查活动。

即研究侦查和反侦查.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掌握侦查活动的发展进程。

从这一意义上说,研究反侦查是侦查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反侦查行为与侦查行为相互影响,辩证统一。

就个案而言,侦查行为的具体内容决定了反侦查行为的不同方式:

从宏观上看,侦查行为手段的不断进化和发展,决定了反侦查行为手段的日益丰富和发展,又反过来推动侦查人员不断提高侦查行为的水平。

从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来看。

无论是传统的侦查学理论还是在侦查实践中,都没有给予这二者以同等的重视。

就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而言,传统理论曾相继提出过“侦查活动的规律和方法说”,“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说”、“侦查途径、策略和方法说”、“侦查行为规律说”。

“侦查活动说”、“犯罪、侦查活动说”、“侦查和预防犯罪说”以及“犯罪的控制调查活动说”等观点,它们基本上都是针对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

而并没有真正将反侦查行为纳入侦查学的研究范畴。

同样.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也多将精力倾注于如何收集犯罪线索、犯罪证据,较少针对案件中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的反侦查行为来制定相应的侦查方略。

因此。

近年来一些学者呼吁加强有关反侦查行为的理论研究。

以期为侦查学和侦查工作寻求到一个新的理论切入点。

目前,我国侦查学界对于反侦查的研究还较少,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侦查学界对避免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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