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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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四月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XX省XX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

XX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XX红盾大厦14、15楼

法定代表人:

马庆泉

成立时间:

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

1.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XX公司

经营X围:

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

传真:

9

联系人:

陈伯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

庄为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480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X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XX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X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X围包括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和其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公司股票。

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主题投资策略、买入持有策略和逆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组合投资比例:

30~95%;

债券组合投资比例:

0~65%;

权证组合投资比例:

0~3%;

④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大于等于5%;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X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⑧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并负责及时更新该。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进行更新,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开始生效,新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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