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融资租赁证券化最全解析及操作手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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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融资租赁证券化最全解析及操作手册样本

本文将重要探讨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本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有哪些值得关注法律问题和交易机制。

咱们拟从两个方面开展前述探讨:

一方面,从融资租赁基本概念界定出发,讨论融资租赁关系形成及其性质;另一方面,针对融资租赁债权类基本资产,探讨其在证券化操作中涉及核心交易机制。

在此基本上,再结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构造,从法律视角对融资租赁证券化实务操作过程中业务要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将来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进一步规范化发展提供借鉴。

交易构造: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什么

交易流程: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怎么做

1.专项筹划设立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产支持筹划(如下简称"专项筹划")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基本资产购买

管理人以认购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本资产,实现基本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向专项筹划转让。

对于融资租赁债权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而言,基本资产即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租金祈求权和其她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3.基本资产服务

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商定,负责基本资产相应应收租金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本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服务机构在收入归集日将基本资产产生钞票流划入监管账户。

4.钞票流管控

监管银行依照《监管合同》商定,在回收款转付日依照资产服务机构指令将基本资产产生钞票流划入专项筹划账户,由托管人依照《托管合同》对专项筹划资产进行托管。

5.保证金转付/归集

当触发特定保证金转付/归集事件时,作为原始权益人融资租赁公司届时需将承租人向其交付租赁保证金一并划转至专项筹划账户,并计入专项筹划账户项下保证金科目,由托管人记录保证金收支状况,详细可参见后文对保证金转付/归集机制详细阐述。

6.回收款辨认

专项筹划端收益分派重要来源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还款。

当同一承租人对入池及非入池多笔融资租赁债权同步进行还款时,则涉及对于入池及非入池基本资产回收款辨认和归集,详细可参见后文对回收款辨认机制详细阐述。

7.专项筹划收益分派

在相应分派日,管理人依照《筹划阐明书》及有关文献商定,向托管人发出分派指令,托管人依照分派指令,进行专项筹划费用提取和资金划付,并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8.提前退租状况下专项筹划端提前终结

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也许发生提前退租情形,为避免提前退租项下大量租金提前偿付导致专项筹划账户内过多资金流沉淀而带来损失,基于管理人对提前退租风险等因素判断,可考虑在交易文献中,将提前退租后提前偿还基本资产未偿本金余额达到一定比例设立为加速清偿事件和/或提前终结事件触发条件之一。

在触发加速清偿事件情形下,提前兑付专项筹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若前述加速清场时间仍未能弥补提前退租带来影响,则可以进一步将该等情形设立为提前终结事件,以避免提前退租状况导致负利差情形。

融资租赁业务法律框架:

哪些法律法规应当关注

1.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

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

3.其她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涉及哪些主体,法律关系如何

1.简述

依照《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选取,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交易活动[1]。

结合既有融资租赁业务规范性文献规定,依照承租人和出卖人与否为同一主体可以分为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2]。

结合上述定义,下文将从如下三个方面分析融资租赁关系项下法律关注点:

(1)融资租赁关系项下各有关方;

(2)租赁物(涉及适格融资租赁物选取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有效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两个层面);以及(3)融资租赁债权(涉及融资租赁债权形成和融资租赁债权维持两个层面)。

2.融资租赁各有关主体

3.融资租赁债权形成前提条件

(1)租赁物选取普通原则

如前所述,依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解释》有关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关系认定应当依照《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定义,同步结合标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对与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另依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如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3],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可以产生收益权租赁物为载体;不得接受如下四类财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物:

(1)承租人无处分权财产;

(2)已经设立抵押财产;(3)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或(4)所有权存在其她瑕疵财产。

因而,咱们理解,选取适格租赁物是人民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成立重要根据,也是后续形成融资租赁债权重要前提。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注意选取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具备收益价值标物作为租赁物,并对标物项下权利承担状况或其她权利瑕疵状况进行必要审查。

(2)租赁物选取特殊限制

除上述普通性原则,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租赁物,在选取时还需考查和遵循其相应监管规则。

此类较为特殊租赁物类型重要涉及无形资产、医疗器械和不动产。

其中,关于不动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物问题将在后文进行单独探讨。

a.无形资产

依照《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行方案》规定,北京市在我市范畴内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融资租赁。

依照这一规定,在融资租赁实践中普通以为亦无形资产为租赁物融资租赁业务仅能由注册在北京融资租赁公司开展。

b.医疗器械

依照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答复意见》告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范畴,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

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公司允许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由此拟定,以医疗器械为租赁物融资租赁业务须由获得《医疗器械经营公司允许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

(3)租赁物所有权获得/转移

依照《物权法》第23条规定,若融资租赁物为动产,普通状况下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其中租赁类型不同,生效状况也不同。

从交付鉴定角度,就"直接租赁"而言,设备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行为,一方面构成设备供应商对于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实际交付,另一方面也构成了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就租赁物使用权观念交付;类似地,就"售后回租"而言承租人在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收到融资款项并保存对租赁物占有行为,一方面其构成了承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向出租人进行观念交付,且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另一方面构成了出租人就租赁物物件向承租人进行观念交付。

值得注意是,在上述状况项下,有关合同文本中应尽量具备观念交付意思表达,以实现对于交付有效性完善。

因而,在融资租赁物为动产状况下,基于融资租赁关系项下较为普遍上述交付方式,结合《物权法》项下关于动产物权转让生效规定,应当以为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自:

(1)在直接租赁模式下,供应商向承租人完毕租赁物件交付之日起;或

(2)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买入返售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而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转移普通合用登记主义,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权属应当登记不动产,其物权移转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但同步需要注意是,供销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等作为双务合同,若出租人未准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也即融资租赁款项发放义务,则也许产生供应商/承租人在前述合同项下履行相应义务抗辩权,且在某些特定情形,如存在所有权保存,或未明确交割条件或交割条件商定以融资租赁款项发放为一定限度先决条件等情形下,将影响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完整获得。

(4)租赁物接受:

验收报告或收货确认书效力

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租赁物接受会影响租赁关系认定。

因而,出租人普通会规定承租人就有关融资租赁物件订立收货确认书等接受单据。

如前文所述,尽管订立"验收报告"或"收获确认书"自身不构成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获得/转移生效要件,但也许在司法实践中一定限度影响租赁关系认定。

结合融资租赁合同自身双务性,通过"验收报告"或"收获确认书"订立,意由承租人就融资租赁交易项下涉及租赁物范畴、数量、性能、质量及承租人实际收到租赁物件时间等交易要素作出书面性确认,以便出租人进一步主张其在完整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有关义务前提下,对于租赁物及承租人所享有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祈求权等权利。

(5)租赁物价值评估与租赁物价款支付结算

依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票据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可在一定条件下代替货币实现对价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因而,普通而言,咱们倾向于以为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行为属于一项支付行为,其本质是履行基本债权债务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当票据签发并交付后,卖方基于基本债权合同对买方债权祈求权被票据项下付款祈求权所代替,两者存在一定限度竞合关系。

因而, 咱们理解票据签发完毕时,在付款商定明确状况项下,原基本债权合同项下租赁物价款支付义务也应随之消灭。

4.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特殊性

(1)适格不动产融资租赁物选取

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时,规定结合标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等因素进行实质重于形式审查。

因而,咱们理解标物性质和价值是认定融资租赁关系重要参照根据。

针对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物,法律法规层面并未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

依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合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但对于固定资产详细范畴并未进一步明确。

但是,依照财政部发布《公司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中有关定义,固定资产指向具备下列特性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以及

(2)使用寿命超过一种会计年度。

同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_T14885-)、《国标公示第7号——关于批准发布GB_T14885-<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标第1号修改单公示》等文献对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普通涉及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6大类。

综合上述公司会计准则以及有关国标规定,咱们理解不动产普通而言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在实务中,对于不动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能否成立以及该等以不动产为标物融资租赁交易能否得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问题同样存在一定争议。

依照咱们对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解释》及其披露立法本意解读,尽管法律法规层面并未禁止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物,但实践中该等不动产仍应当注意满足如下条件:

实体上具备使用价值和担保功能。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物为载体融资方式,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就其"融物"功能而言,即指是获得租赁物自身使用价值。

此外,担保功能指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在产生租金收入同步还兼具为租金债权提供担保功能。

如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了逾期还款或其她违约事件,则出租人有权通过进一步处置租赁物方式获得受偿。

程序上具备办理权属登记可行性。

如前所述,租赁公司获得租赁物所有权是构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重要前提。

依照当前《物权法》规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登记不动产必要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方发生物权效力。

因而,若不动产在实践操作层面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可行性,且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该等不动产亦不向出租人进行真实交付,尽管依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系统进行登记或采用其她办法保障对租赁物合法权益,但在《物权法》层面,前述不动产权属问题依然存在不拟定性,一定限度上较难满足权属明确、无其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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