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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细则五合同管理

监理细则(五)合同管理

第一节工程变更

一、一般规定

1、任何对原工程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的改变,统称工程变更;

2、业主、监理和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程变更,但任何工程变更都必须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经业主项目经理部批准的工程变更通知和工程变更令为准,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3、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且要求内容准确、图示规范;

4、监理工程师只对总承包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涉及分包单位的工程变更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传达;

5、工程变更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合同工程施工图纸上;

6、工程变更涉及的费用增减按照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程序

1、受理工程变更意向: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以通过监理工程师上报业主项目经理部,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意向直接由总监办上报业主项目经理部。

2、发布工程变更通知:

总监办在收到业主项目经理部批准的有关工程变更的设计之后,应在3日内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

工程变更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涉及图纸编号:

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和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施工,并提交变更费用申请。

3、监督工程变更的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变更通知”的要求,实施变更工程。

严禁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

凡擅自变更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急时发出书面指令,并抄报业主。

当工程变更涉及到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调整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督促承包人办理。

4、受理变更费用申请:

在变更工程项目完成以后7天内,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变更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时对变更工程费用进行测算,并向总监办提交工程变更费用申请报告。

工程变更费用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变更费用申请单、编制依据、变更工程数量表、变更费用计算表和变更单价测算表等。

5、进行费用评估:

总监办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费用申请后,应及时收集资料,并在7日内完成变更费用评估。

根据工程变更通知、变更图纸、原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说明和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数据评估变更工程设计的工程数量:

根据合同规定的单价确定方法和优先顺序,评估变更工程项目单价。

在此基础上,编制变更费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估说明和变更费用测算表。

6、协商变更费用: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就变更费用评估的结果进行磋商,在数量和单价上达成一致意见。

 

变更程序框图

 

 

 

第二节工程延期

一、一般规定

1、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所造成或合同文件约定不允许提出延期的项目,监理工程师不予受理;

2、在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人须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内容和方法,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合理的情况审查延期。

3、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所有证据和资料必须真实,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审查。

4、在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取证时,承包人应予配合。

5、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延期意向,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受理。

6、要确认延期,必须延期事件属实,合同条款运用准确,延期事件在关键路线上。

二、办理程序

1、受理工程延期意向书;承包人必须在延期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总监办、提交工程延期意向书,详细阐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延期依据、延期范围等,并抄报业主。

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受理。

2、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在接到承包人提交工程延期意向书后,总监办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将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小。

如果属于连续发生的事件,应指令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资料。

3、搜集、整理有关证明资料:

总监办应立即责令有关监理人员搜集与本延期有关的各种监理文件、指令、纪要和记录,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证据,并进行整理分析。

4、受理工程延期申请报告:

承包人应在延期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总监办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并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

如果承包人未能满足上述规定,则总监办有权依照现行记录和资料核定延期直至不予延期。

工程延期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延期的合同依据、延期事件描述、申请延期时间、申请延期时间的计算资料及其他记录和资料等。

监理工程师受理的前提是延期事件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工程延期意向书;对于连续事件,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后续有关详细证明资料。

5、延期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延期申请报告”后,应在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业主审批。

(1)合同项目监理工程师收到“申请报告”后在3天内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报告,报总监。

审查要点:

延期申请的格式是否合适;延期的依据是否充分;延期的测算是否合理;证明资料是否齐全。

(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工程延期申请报告”和“初审报告”后在3天内审查完毕,并编写“工程延期审查报告”,报业主审批。

报告主要内容:

受理延期的日期;相关工程简介;确认延期的依据;延期计算和结论;承包人的“延期申请报告”等证明资料。

6、延期的确认:

业主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就“延期申请报告”进行磋商。

经研究确认。

(1)给予工程延期:

业主批准给予延期,则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书面文件,给以确认。

并附“工程延期审查报告”。

批准的延期和合同工期之和,为新的合同工期。

(2)给予费用补偿:

补偿费将以额外费用予以支付,合同工期不变。

三、工程延期的理由

1、任何形式的额外或附加工程。

2、合同条款所涉及的任何延期理由。

3、图纸延期发出。

4、工程暂停。

5、延迟提供土地。

6、天气情况异常恶劣。

7、任何特殊情况、非业主、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其他原因。

8、由于业主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干扰或阻碍。

第三节费用索赔

一、一般规定

承包人自身原因所造成或合同文件约定不允许索赔的项目,监理工程师不予受理;

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并准备索赔报告与附件;

承包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必须真实,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评估;

现场取证时,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费用索赔涉及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后在中期支付中办理。

二、费用索赔的主要类型

1、难以预见的情况所引起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外界障碍(化石)、古物、地下建筑等);

(3)战争入侵、叛乱、暴乱等;

(4)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不可抗力。

2、业主责任引起的索赔主要为合同文件规定业主承担义务的违约。

三、办理程序

受理索赔意向书:

费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阐明索赔的原因、依据、范围等,并抄报业主。

签发监理指令: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指令承包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索赔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小,并指令承包人提供或连续提供该索赔意向书的有关证明资料。

搜集整理证明资料:

为证明索赔项目的合理性,承包人应在索赔意向书发出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说明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账目,并准确说明索赔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证明资料应认为是暂时的,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间隔时间,不断提交说明累计索赔数量和进一步发生的账目与资料。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后,及时调查费用索赔时间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做出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记录、数据,索赔时必不可少的证据。

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受理索赔申请报告:

在索赔事件结束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申请报告。

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依照现有记录和资料核定索赔数额,直至不予索赔。

索赔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索赔金额、各项费用清单、费用测算说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资料等。

索赔评估: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申请报告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应对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的有效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编制费用索赔评估报告。

费用索赔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受理承包人索赔申请的时间、评估综述、确认的索赔依据、测算方法、最终确定的索赔金额和结论以及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等有关资料附件。

确认索赔: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其结论之后,应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并附费用索赔评估报告、各项计算资料和凭证。

报业主签字备案生效。

第四节工程分包

一、一般规定

1、未经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分包;

2、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或超过合同规定比例(总工程量的30%)的工程,作为分包;也不得将工程项目的层层转让与分包;

3、当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的资质、资历和资信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时,承包人应该提供全面协助;

4、业主对分包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通过承包人对分包人所进行的工程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对工程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材料试验、质量验收和进度计划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6、分包工程的付款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业主不对分包人直接支付;

7、在本工程中,对分包人的权限在总监理工程师这一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总监理工程师对权限的分包合同进行宏观控制。

二、分包程序

1、承包人将候选的分包人的名单和其机械设备、技术力量、财物状况以及所承担过的工程情况等详细资料及分包合同草本报专业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候选分包人的上述情况进行仔细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根据上述审核及考察情况,书面答复承包人是否同意分包以及所确定的分包人单位;

3、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方可同分包人正式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的副本送总监办一份;

4、分包合同生效后,分包人才能进入工地施工。

5、分包的报批程序框图

上述分包的报批程序,仅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分包而言。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拟定了分包项目和分包人,且业主已在对承包人资格审查的同时对分包人的资格也进行了审查,就不必履行上述程序。

如出现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再书面申报,并通过业主对上述分包人再次进行确认,以便于今后管理和控制。

 

分包报批程序框图

 

 

三、分包人资格审查

分包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同在招标时对承包人的资格审查一样。

但由于分包人往往只承建一些单项工程,因此,在对其资格审查的尺度上与对承包人的资格审查略有不同。

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在对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重点是对其承担过与拟分包相同或类似工程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投入工地的技术管理人员资历和具体单位;对本合同规范的理解和执行本合同规范的承诺等诸方面进行审查。

必要时,也对一些分包人进行现场考察。

1、审查分包人承担过与拟分包工程相同或类似工程的业绩和履约能力

这是监理工程师在对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的重点,也是最基本的一点。

如果分包人不具备起码的工作经验和履约能力,将不能同意其分包资格。

对于分包人曾经承担过与拟分包工程相同或类似工程的业绩,监理工程师应主要审阅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书和签定书,以了解分包人在这一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对于分包人的履约能力,监理工程师应主要从分包人企业的性质、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企业简历、规模、财务资本状况、技术人员及职工数量、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设备的主要型号及先进程度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解。

如果是由分包人自备材料,还需了解拟分包工程所需材料的来源、质量及供应情况。

通过上述审查,监理工程师基本就可以判断分包人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分包人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质和具体单位

这是监理工程师在对分包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忽视的问题。

因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施工队伍。

而且,有些分包人可能不派自己的正式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而派非正式队伍或再分包出去。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对其拟派驻工地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主要通过这些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了解,看其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对其拟参加施工的具体单位,应了解是否为分包人的正式队伍,以及投人工程施工的设备情况和人员的组成情况。

为了防患于末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是分包人的所属人员和正式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否则驱逐出工地或取消分包资格。

3、审查分包人对本合同规范的理解和对执行本合同规范的承诺

这是监理工程师在对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实行。

往往有些承包人在制定分包合同时,忽略了这一点,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因为如果分包人不了解本合同的技术规范,将会产生技术质量和经济等方面的严重后果。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要求,在分包合同中,必须写明分包人要严格执行本合同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

同时,对某些较大或较重要的分包项目,如房建、预制构件的分包等,还应对其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工艺及措施等进行审查,以了解分包人的计划安排及对本合同规范的理解程度。

4、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就是到拟采用分包人的企业所在地或曾经承担过类似工程所在地进行考察,以进一步核实分包人的履约能力和工作经验。

在地铁项目中,主要是对一些进行专项工程或特殊工程施工的本地分包人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的内容主要是对分包人企业的业绩以及生产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方面进行调查和了解。

对分包人的资格审查,是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的管理和控制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引起足够重视。

四、指定分包合同的审批

指定分包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与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资格审查一样。

不同的是,指定分包合同的标书由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拟定,并负责招标和接受中标事宜,然后由中标者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指定分包人的选择与确定,可以在主合同招标之前或之后进行。

如果在主合同招标之前进行,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此合同的所有投标者提供指定分包人的全部详细资料,以供投标者了解可能与之合作的分包人的情况。

五、分包管理

1、分包人的管理

履行开工申请手续,并利用工地会议了解情况,为了防止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就进行施工的情况出现,对承包人的每项工程,在开工前均要求必须填报开工申请单。

如果是分包人承担的工程,必须附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证明,同时,在每次工地会议上,要求承包人必须上报分包情况的资料,以便和监理工程师实际掌握的情况进行对比。

如有疑问,应在会上向承包人提出质询。

必要时,应邀请主要分包人参加工地会议。

2、核实分包人的队伍组成和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上述核实工作,主要是核查分包人的队伍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情况是否与资格审查时所报情况相符。

如不是正式施工队伍参加工程施工或出现再分包现象应立即令其退出施工工地,或取消分包资格。

3、对较大的分包项目,应指定专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管,对较大的分包项目有必要指定专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管或专门成立一个监理小组,负责对该工程的日常监理,以便随时掌握工程情况,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4、对跨越时间较长的分包合同,应对其分包人的资格进行中期审查

中期审查主要是对分包人的现状进行调查,了解分包人的财务状况、承包其他工程的履约情况、材料供应情况、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情况等。

如发现不利于本工程的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情况很严重(如分包人可能破产等),则应采取取消分包合同,扣留分包人设备、材料、资产等措施,避免业主(包括承包人)受到更大的损失。

中期审查的时间可视情况而定,一般初期时间间隔可以稍长,如一年进行一次;中期或后期时间间隔可以稍短,如半年进行一次。

同时,应加强和分包人企业所在地或主要承包工程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银行、法院、检察院的联系,以便及时得到信息。

6、经常检查,发现问题严格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进场检查分包人的工程,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分包工程,应经常检查其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施工设备、技术力量等是否满足要求。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者,应驱逐分包人,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对于承包人没有申报的分包工程,只要监理工程师经常对工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就可避免或减少由于这类分包所带来的损失。

第五节违约

一、属于一般违约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予以纠正。

2、提醒承包人,一般违约可能导致严重违约。

3、将违约情况以书面报业主备案。

二、严重违约应做以下工作:

1、指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而签订任何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2、做好认真调查,并与业主和承包商协调后,停止计量不予支付。

3、依据合同文件规定,确认违约后对承包人处以罚款。

4、建议业主与承包人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直至驱逐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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