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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的方式:

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

2、是一种要式行为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结算

3、用途: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可用于支取现金

4、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

(1)银行汇票汇款金额用压数机压印,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汇款金额不得手工填写;

(2)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6)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7)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二)银行本票

1、概念:

是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付款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支付款项。

3、用途: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可用于支取现金

4、种类:

定额本票(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和不定额本票。

5、银行汇票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6、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7、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

(1)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提示付款,应提交银行本票和进账单。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1、概念: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1)适用于异地结算

(2)结算起点金额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金额起点为1000元。

(3)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好并经开户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4)结算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及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3、托收承付流程

(1)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记载事项:

①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②确定的金额;

③付款人名称和账号;

④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⑤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⑥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⑦合同名称、号码;

⑧委托日期;

⑨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收理

(2)托收

(3)承付

验单付款:

3天

验货付款:

10天

(4)拒付:

填写“拒付理由书”交银行办理。

(七)委托收款

1、适用范围:

同城或异地

2、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

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②确定的金额;

③付款人名称;

④付款人名称;

⑤委托收款凭证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⑥委托日期;

⑦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收理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票据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

4、《中国人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6、《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7、《电子支付指引》

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②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仿造、变造。

①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④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⑤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整”字:

“元”为止后写,“角”之后可写可不写,“分”之后不写。

(2)中文大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字样

(3)小写金额中间“0”写法

口诀一:

中间一“0”要写零,中间连“0”写一零,万位元位若是“0”,可以写零不写零。

口诀二:

万位元位若是“0”,数字中间连续“0”,千位角位不是“0”,可以写零不写零。

口诀二:

数字角位若是“0”,可是分位不是“0”,中文大写怎么办,“元”字后面应写零。

(4)票据出票日期的写法

①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记忆表一:

写法

加“零”

加“壹”

类型

大写

壹月、贰月、壹拾月

壹—玖、壹拾、贰拾、叁拾

拾壹—拾玖

小写

1月、2月、10月

1~9日、10日、20日、30日

11~19日

记忆表二:

类型

写法

加“壹”

加“零”

加“零”

大写

拾壹—拾玖

壹—玖、壹拾、贰拾、叁拾

壹月、贰月、壹拾月

小写

11~19日

1~9日、10日、20日、30日

1月、2月、10月

第二节现金管理(新增)

一、现金使用范围

二、现金使用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

一般按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数额确定,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按5天以上但最多不超过15天日常开支需要量确定。

2、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原则:

(1)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2)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按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3)附属单位没有在银行开户需要保留现金的,其限额可包括在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

(4)商业企业零售部门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根据业务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限额之内。

3、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

(1)从银行提取现金

(2)报销差旅费交回的余款、备用金退回款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收入款

(4)收取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收入款

(5)收取个人的罚款

(6)无法查明的现金溢余

2、大额现金备案制度

超过大额现金支付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四、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1、钱账分管制度

2、现金收支授权批准制度

3、日清月结制度

4、现金清查制度

5、现金管理制度(P73)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用途分: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办理,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国中人民银行核准。

2、按存款人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的借记卡、信用卡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3、守法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开立:

1、存款人应以实名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二)变更:

(三)撤销

1、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1、概念:

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要求:

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六、一般存款账户

1、概念:

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1)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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