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及其处理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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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及其处理原则

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此范围的感染性腹泻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炎症型腹泻inflammatorydiarrhea

  指病原体侵袭肠上皮细胞,引起炎症而导致的腹泻。

常伴有发热,粪便多为粘液便或脓血便,镜检有较多的红白细胞,如侵袭性大肠杆菌肠炎、弯曲菌肠炎等。

  2.2分泌型腹泻secretorydiarrhea

指病原体刺激肠上皮细胞,引起肠液分泌增多和/或吸收障碍而导致的腹泻。

病人多不伴有发热,粪便多为稀水便。

镜检红白细胞不多,如肠产毒大肠杆菌肠炎、轮状病毒肠炎等。

3 诊断原则

引起腹泻的病因比较复杂,除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可引起感染性腹泻外,其他因素,如化学药品等还可引起非感染性腹泻,故本组病人的诊断须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粪便常规检查来综合诊断。

由于本组疾病包括范围较广,而上述资料基本相似,故病原确诊须依据从粪便检出有关病原体,或特异性核酸,或从血清中检测出特异性抗体。

 4诊断标准

 4.1流行病学资料

一年四季均可发病,一般夏秋季多发。

有不洁饮食(水)和/或与腹泻病人、腹泻动物、带菌动物接触史,或有去不发达地区旅游史。

如为食物源性则常为集体发病及有共进可疑食物史。

某些沙门菌(如鼠伤寒沙门菌等)、肠道致泻性大肠杆菌(EPEC)、A组轮状病毒和柯萨奇病毒等感染则可在婴儿室内引起爆发流行。

 4.2临床表现

4.2.1 腹泻、大便每日≥3次,粪便的性状异常,可为稀便、水样便,亦可为粘液便、脓血便及血便,可伴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发热、腹痛及全身不适等。

病情严重者,因大量丢失水分引起脱水、电解质紊乱甚至休克。

  4.2.2已除外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

4.3 实验室检查

 4.3.1粪便常规检查:

粪便可为稀便、水样便、粘液便、血便或脓血便。

镜检可有多量红白细胞,亦可有少量或无细胞。

 4.3.2 病原学检查(详见附录A):

粪便中可检出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致病微生物,如肠致泻性大肠杆菌、沙门菌、轮状病毒或蓝氏贾第鞭毛虫等。

或检出特异性抗原、核酸或从血清检出特异性抗体。

临床诊断:

具备4.2.1,4.2.2,4.3.1者,4.1供参考。

病原确诊:

临床诊断加4.3.2。

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细菌性痢疾(以下简称菌痢)是由志贺菌(又称痢疾杆菌)引起的急性肠道,是常见多发病,其发病率在我国法定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中居首位,而且往往引起暴发或流行,对劳动力影响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作为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4-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6-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3细菌性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1诊断原则

 须依据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诊断。

确诊则须依赖于病原学的检查。

  3.2 诊断标准

 3.2.1流行病学史:

病人有不洁饮食或与菌痢病人接触史。

 3.2.2症状体征

3.2.2.1急性非典型菌痢

  症状轻,可仅有腹泻、稀便。

  3.2.2.2急性普通型(典型)菌痢

 急性起病、腹泻(除外其他原因的腹泻)、腹痛、里急后重、可伴发热、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部压痛。

 3.2.2.3急性中毒型菌痢

  发病急、高热、呈严重毒血症症状,小儿起病时可无明显腹痛腹泻症状,常需经灌肠或肛拭做粪检,才发现是菌痢。

根据主要临床表现有以下类型:

 休克型(周围循环衰竭型):

有感染性休克症,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皮肤发花、发绀等。

  脑型(呼吸衰竭型):

有脑水肿表现,如烦燥不安、惊厥、嗜睡或昏迷、瞳孔改变,甚至出现脑疝、呼吸衰竭。

  混合型:

同时出现休克型、脑型的症候,是最凶险的一型。

3.2.2.4慢性菌痢

  急性菌痢者病程超过2个月以上为慢性菌痢。

 3.2.3实验室检查[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2.3.1粪便常规检查,白细胞或脓细胞≥15/HPF(400倍),可见红细胞。

3.2.3.2病原学检查,粪便培养志贺菌属阳性为确诊依据。

 3.2.4病例分类

  3.2.4.1疑似病例,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伴有急后重症状,难以确定其他原因腹泻者。

 3.2.4.2临床诊断病例,具备3.2.1,3.2.2和3.2.3.1中任何一项,并除外其他原因引起之腹泻。

  3.2.4.3确诊病例,具备3.2.3.2和3.2.4.2中任何一项。

3.3菌痢的防治原则

3.3.1预防原则[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应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同时加强对传染源管理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对重点人群、集体单位应特别注意预防暴发或流行。

 3.3.2 治疗原则[见附录C和附录D(提示的附录)]

3.3.2.1一般及对症治疗。

3.3.2.2病原治疗:

应及时应用抗生素,疗程5~7d.

  3.3.2.3休克型菌痢处理抗感染、抗休克。

3.3.2.4 脑型菌痢处理抗感染、防治脑水肿和呼吸衰竭。

  4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4.1诊断原则

 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2诊断标准

  4.2.1症状体征

  4.2.1.1 急性阿米巴痢疾(普通型):

起病稍缓、腹痛、腹泻、大便量中等,带血和粘液,色暗红如果酱样、有腥臭味,右下腹部可有压痛。

 4.2.1.2暴发型阿米巴痢疾:

起病急,中毒症状明显、高热、腹痛、腹泻,大便每日数十次,甚至失禁,大便为水样或血水样便,奇臭,可有脱水、电解质紊乱、休克。

  4.2.1.3慢性阿米巴痢疾:

常为急性型的持续,病程超过数月,症状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

 4.2.1.4无症状排包囊型(亦称原虫携带状态):

无症状,大便检查可见溶组织阿米巴包囊。

 4.2.2实验室检查

粪便检查:

急性及暴发型粪便涂片检查可见大量红细胞、少量白细胞和溶组织阿米巴滋养体。

慢性型可查到滋养体和包囊,排包囊者可查到阿米巴包囊。

  4.2.3 病例分类

  4.2.3.1疑似病例:

起病稍缓,腹泻,大便暗红色,带血或粘液便,或稀糊状便,有腥臭,难以确定其他原因的腹泻者。

4.2.3.2 临床诊断病例:

具备4.2.1中任何一条和4.2.2。

 4.2.3.3 确诊病例:

具备4.2.1中任何一条和4.2.2。

 4.3 阿米巴痢疾的防治原则

 4.3.1预防原则[详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

 应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4.3.2 治疗原则

4.3.2.1一般治疗:

同菌痢[详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4.3.2.2病原治疗

 4.3.2.2.1硝基咪唑类甲硝唑(灭滴灵)。

 4.3.2.2.2暴发型除病原治疗外,如合并细菌感染则同时用抗生素。

狂犬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狂犬病(Rabies)又称恐水病(Hydrophohia),是由狂犬病毒(RabiesVirus)侵犯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属人兽共患自然疫源性疾病。

人狂犬病多因被感染的犬、猫或野生动物咬伤而感染的,病死率近乎100%。

本病表现症状典型、独特,基本根据临床即可诊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狂犬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人员对狂犬病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诊断原则

  主要依靠本病流行病学史及典型独特的临床表现即可做出临床诊断。

 3诊断标准

 3.1流行病学史

  有被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

  3.2临床症状

 3.2.1愈合的咬伤伤口或周围感觉异常、麻木发痒、刺痛或蚁走感。

出现兴奋、烦躁、恐惧,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3.2.2 “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律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颅神经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齐)。

 3.3 实验室检查

  3.3.1免疫荧光抗体法检测抗原:

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

 3.3.2存活一周以上者做血清中和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检测抗体、效价上升者,若曾接种过疫苗,中和抗体效价需超过1∶5000。

 3.3.3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或脑组织内检到内基氏小体。

 3.4病例分类

 3.4.1临床诊断病例:

具备3.1加3.2.1或3.2.2。

3.4.2确诊病例:

具备3.4.1加3.3的任一条。

 4处理原则

4.1 将病人严格隔离于较安静、光线较暗的单人病房,避免不必要的刺激。

 4.2 病人分泌物、排泄物严格消毒处理。

 4.3加强对呼吸、循环等系统并发症的监护。

 4.4对症处理:

补充水电解质及热量,纠正酸碱平衡失调;对烦躁不安、痉挛者轮流使用各种镇静剂,如安定、苯巴比妥、水合氯醛及冬眠药物等。

有脑水肿给脱水剂。

防止呼吸肌痉挛导致窒息,必要时作气管切开,间歇正压给氧。

有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血压升高时,可用β-受体阻滞剂或强心剂。

5预防(详见附录A)

5.1管理传染源。

 5.2 伤口处理。

5.3疫苗接种。

狂犬病的预防

 A1管理传染源

 加强犬的管理,野犬应尽量捕杀,家犬应进行登记与疫苗注射。

狂犬立即击毙、焚毁或深埋。

 A2伤口处理

 立即用20%的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所有伤口和搔伤处,反复冲洗至少20min,再用75%乙醇或2%碘酒涂擦。

如创伤深广、严重或发生在头、面、手、颈等处,皮试阴性后可在创伤处做高效免疫血清浸润注射。

伤口在数日内暂不缝合。

也可酌情应用抗生素及破伤风抗毒素。

A3疫苗接种

  目前,我国所应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为狂犬病固定毒(aG)适应株,接种于原代地鼠肾单层细胞,培养后收获病毒液,加入甲醛溶液灭活后经浓缩3~5倍,再加氢氧化铝制成。

A3.1接种对象

 凡被狂犬病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时,应及时注射本疫苗。

A3.2用法

A3.2.1一般咬伤者于0(第1天,注射当天)、3(第4天,以下类推)、7、14、30天各注射疫苗1安瓿(液体疫苗2mL,冻干疫苗1mL或2mL),儿童用量相同。

严重咬伤者,除按上述方法注射疫苗并应于0、3天注射加倍量疫苗,并于0天注射疫苗的同时合用抗狂犬病血清(伤口处理已述)。

凡联合使用抗狂犬病血清者必须在全程疫苗注射完毕后再注射2~3针加强针,即在全程注射后第15、75或10、20、90天加强。

  A3.2.2在三角肌注射。

A4抗狂犬病免疫血清的应用

A4.1凡已知确系狂犬或其他患狂犬病动物舔咬者必需在注射疫苗的同时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或特异性免疫球蛋白。

  A4.2咬伤部近中枢神经系统或伤情严重者必须与疫苗同时应用。

 A4.3抗狂犬病血清应用剂量:

 人源性抗血清(特异性免疫球蛋白)20IU/kg。

异源性抗血清40IU/kg。

 A4.4应用异源性抗血清需做过敏试验,方法是使用抗血清1/10~1/100稀释血清0.1mL做皮内注射,30min后皮丘红晕小于1cm为阴性,可注完全量。

若为阳性可逐步加量脱敏注射用完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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