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汇编1.docx
《国际会计准则汇编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汇编1.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会计准则汇编1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1994年重编)的改进建议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
(200X年修订)
征求意见
理事会将特不欢迎对以下问题的回答。
意见中最好能指明有关的准则段落,包含明晰的差不多原理,并在合适的地点提出备选措辞的建议。
问题1
您是否认为本准则不应要求披露治理人员酬劳、业务费用津贴以及实体日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同类项目(参见第2段)?
假如要求对这些项目进行披露,则需要定义“治理人员”和“酬劳”,并为治理人员酬劳制定计量规定。
假如评论者不同意理事会的提议,理事会将欢迎就如何定义“治理人员”和“酬劳”提供建议。
问题2
您是否认为本准则不应要求在与实体所属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或公布的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参见第3段)?
(注意,附录B列示了理事会成员就该提议给出的不同意见。
)
要紧改动摘要
要紧的改动建议有:
●增加了建议的第2段,第2段规定,该准则不要求披露治理人员酬劳、业务费用津贴以及实体日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同类项目。
●将IAS24第3段中关联方的例子编入建议的第9段中“关联方”的定义中。
●删除段落4(4),该段规定受国家操纵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免于披露与同受国家操纵的其他企业的交易。
●对建议的第9段中的定义做出如下改动:
⏹将以下的实体增加到“关联方”的定义中:
●对实体具有共同操纵的各方;
●实体是合营者的合营企业;及
●针对实体或其所有关联方实体的雇员福利的离职后福利打算。
⏹在“关联方”的定义中,将非执行董事认定为关键的治理人员。
⏹增加一个“与个人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的定义。
●增加建议的第11
(2)段,以讲明不能仅仅因为合营双方对合营企业共同操纵,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
●删除IAS24的第11到第16段,这些段落讨论了用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
该准则不要求对关联方交易重新计量。
●在IAS24第19段中增加了下述交易的例子,假如这些交易和关联方有关,则需对其进行披露:
⏹代表实体或由实体代表另一方所进行的债务结算(参见建议的第16段)。
●修改IAS24第22段和第23段,使仅披露交易量的相应比例和关联方未结算的金额不再具有充分性——实际上,必须披露具体的金额(参见建议的第14段)。
●在IAS24第22段和第23段就关联方未结算余额增加以下的披露:
⏹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交易是否有担保,以及结算中所提供对价的性质;
⏹提供或收到的任何担保的细节;和
⏹坏帐预备(参见建议的第14段)。
●在IAS24第22段和第23段中增加对本期确认的与关联方坏帐或可疑债务有关的费用的披露要求(参见建议的第14段)。
●增加建议的第15段,该段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72段转过来的,要求将应付给不同种类的关联方的款项和从不同种类的关联方上应收的款项进行二级分类。
应该扩展披露的种类,包括对这些关联方余额提供更广泛的分析,同时披露的种类也应适用于关联方交易。
●增加建议的第17段,该段规定,只有在披露能够被证实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交易是以等同于公平交易的条件所进行的。
●删除IAS24第23(3)段,该段指出通常要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进行披露。
本征求意见稿对IAS24的改动专门大。
因此,为了便于阅读,本征求意见稿以“清样稿”的形式而不是“标记”改动的形式列示。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200X年修订)
目标
范围…………………………………………………………………段落1-4
关联方披露的目的………………………………………………………………5-8
定义………………………………………………………………………………9-11
披露……………………………………………………………………………12-19
生效日期……………………………………………………………………………20
附录:
A结论依据(200X年修订版)
B不同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
(200X年修订)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
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段)。
目标
本准则的目标是规范对关联方关系以及实体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余额的信息披露。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
(1)确认关联方的关系,和实体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余额;
(2)确认在什么情况下通用财务报表要求披露
(1)中的项目;
(3)确定对这些项目要做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披露治理人员酬劳、业务费用津贴以及实体日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同类项目。
3.本准则不要求在与实体所属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或公布的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参见第3段)。
4.在企业集团内同其他实体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在实体单独的财务报表中披露,除非按照第3段的要求免于披露。
编制集团合并的财务报表时,将集团内部的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抵消。
关联方披露的目的
5.关联方关系是商业经营活动的普遍特征。
例如,实体经常通过子公司或联营实体开展其部分经营活动;经常为了投资或贸易目的而购买其他实体的股权,购买股权的份额之大,足以使投资者对被投资者进行操纵或共同操纵,或者能够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阻碍。
6.关联方关系可能会对实体的损益、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阻碍。
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一些在非关联方之间不一定会发生的交易。
例如,以成本价向母公司销售商品的实体可能可不能按照同样的条款向其他客户销售商品。
而且关联方交易所订立的价款可能与非关联方交易不同。
7.即使不发生关联方交易,实体的损益、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也会受到关联方关系的阻碍。
仅仅因为存在这种关系,可能足以阻碍实体与其他方面的交易。
例如,在母公司购买另一子公司时,子公司可能中断与其贸易伙伴的关系,因为另一子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其贸易伙伴相同。
又如,某一方可能由于另一方的重大阻碍而不采取行动,如子公司遵照母公司的指示而不进行研究开发活动。
8.出于这些缘故,对关联方交易、未结算余额和关联方关系的了解可能会阻碍到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实体经营的评估,包括对实风光临的风险和机遇的评估。
定义
9.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关联方,满足以下条件者为实体的关联方:
(1)直接或者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介间接地:
操纵、或是受实体的操纵、或是与实体同受操纵(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伙伴子公司);
在实体中有权益,因此对该实体有重大阻碍;或
对实体具有共同操纵;
(2)联营企业(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的定义);
(3)实体是合营者的合营企业(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4)实体或其母公司关键的治理人员,即直接或间接地有权并负责打算、指挥和操纵实体活动的人员,包括该实体的所有董事(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
(5)与
(1)和(4)项提及的个人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
(6)由(4)或(5)项提及的个人拥有表决权,能直接或间接地操纵或共同操纵,或者能对其施加重大阻碍的实体;或
(7)针对实体或其关联方实体的雇员福利的离职后福利打算。
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操纵,指为了从实体的活动中猎取利益而决定该实体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
共同操纵,指按合同规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享操纵。
重大阻碍,指参与实体财务和经营政策上的决定,但不操纵这些政策的权力。
能够通过持股、章程或协议来获得重大阻碍。
与个人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实体的关系时,有可能阻碍他或受他阻碍的家庭成员。
包括:
(1)其同居关系者和子女;
(2)其同居关系者的子女;及
(3)依靠其或其同居关系者生活的人。
10.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方关系时,应当注重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11.在本准则中,下列情形不属于关联方:
(1)尽管有“关联方”定义中的(4)、(5)两项规定,却不能仅仅因为两个实体有一位共同的董事或其他关键治理人员就确定其为关联方;
(2)不能仅仅因为合营双方分享对合营企业的共同操纵,就确定其为关联方;
(3)通过与实体的日常交往而联系的①资金提供者、②工会、③公用事业以及④政府部门和机构(即使他们可能阻碍实体的行动自由或参与其决策过程);
(4)与实体发生大量业务往来,并仅仅因此形成经济依靠的客户、供应商、专销商、批发商或一般代理商。
披露
12.当存在操纵关系时,不管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披露关联方关系。
13.当存在操纵关系时,为使财务报表的读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对实体的阻碍,不管关联方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都宜讲明该关联方关系。
14.假如关联方之间发生了交易,实体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为理解关联方关系对财务报表潜在阻碍所必需的有关交易和未结算余额的信息。
披露至少应包括:
(1)交易金额;
(2)未结算余额的金额及:
未结算余额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它们是否有担保,以及结算中所提供对价的性质;及
给予或收到任何担保的细节;
(3)与未结算余额的金额相关的坏帐预备;及
(4)本期确认的与关联方坏帐或可疑债务有关的费用。
15.下列所有实体都应单独披露第14段中的项目:
(1)母公司;
(2)对实体具有共同操纵或重大阻碍的实体;
(3)子公司;
(4)联营企业;
(5)实体为合营者的合营企业;
(6)实体或其母公司的关键治理人员;及
(7)其他相关各方。
16.假如交易是同关联方发生的,则需对其进行披露。
下面是一些例子:
●商品(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销;
●不动产和其他资产的购销;
●劳务的提供或同意;
●租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下的转移;
●融资协议下的转移(包括以现金或实物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投资);
●担保或抵押预备;
●代表实体或由实体代表另一方所进行的债务结算。
17.只有在披露能够被证实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交易是以等同于公平交易的条件所进行的。
18.对相同性质的项目,除非为理解关联方交易对实体财务报表的阻碍而必须分不列示外,能够汇总反映。
19.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没有完全抵消同联营企业发生的按权益法核算的交易和同合营企业发生的按比例合并或权益法核算的交易。
因此,这些交易要作为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除非适用于第3段中的免于披露的规定。
生效日期
20.本准则对报告期自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
鼓舞提早使用。
附录A
结论依据(200X年修订版)
A1.本结论依据总结了理事会在达成本征求意见稿中的结论时所考虑的因素。
个不理事会成员对有些因素较之对其他因素更为看重。
A2.理事会于2001年7月宣布,作为其最初的技术项目日程的一部分,它将启动一个项目对若干准则进行改进,包括IAS24。
理事会改进项目的目标是减少或消除现有准则中的备选方法、重复以及矛盾,解决协调性问题并进行其他改进。
既然改进项目的意图不在于重新考虑IAS24中所建立的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的差不多方法,本结论依据不对理事会没有重新考虑过的IAS24规定进行讨论。
治理人员酬劳
A3.理事会建议不应披露治理人员酬劳、业务费用津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同类项目,因为:
(1)在某些地区,治理人员酬劳的批准程序消除了进行关联方披露的全然理由。
这些程序幸免了关键治理人员和实体之间的关联方关系对日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治理人员酬劳金额的潜在阻碍;
(2)要求披露治理人员酬劳会导致隐私问题,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是通过受托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