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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定稿)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

 

 

 

 

 

1总论

1.1规划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地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目前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阶段,开展“十三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十三五”期间是我县加快发展、调整结构、壮大产业,与全区、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十三五”期间将是我县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环境形势加剧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给未来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科学编制和实施兴安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对于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兴安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根据《兴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兴安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思路)》,结合兴安县实际编制。

在对我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行终期评估的基础上,重点布局“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任务,为科学组织实施我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打下坚实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6)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8)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10)

(6)《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国发〔2010〕46号);

(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5月5日);

(10)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1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

(13)《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2015);

(14)《兴安生态县建设规划》(2007-2020);

(15)《桂林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2016.08);

(16)《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6.09);

(17)《广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6.10);

(18)《桂林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8-2020);

(19)《兴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5.7);

(2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

1.3规划的范围与时限

1.3.1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兴安县辖区内,包括兴安镇、溶江镇、严关镇、高尚镇、湘漓镇、界首镇6个建制镇和崔家乡、漠川乡、白石乡、华江乡、4个建制乡,下辖115个村委,2个居委会,7个社区。

区域总面积2347.2平方公里,总人口38.71万人。

1.3.2规划时限

规划基准年:

2015年

规划目标年:

2020年

1.4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标本兼治。

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推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环境分区管治和分类管理,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治理,以大工程、大投入带动大治理、大修复,努力实现流域、区域、城市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改善。

依法治理、严格监管。

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规,用严格的法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通过严格的法治,对污染源和生态破坏行为实行依法监管。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以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为重点,坚持城乡统筹、水气齐抓、多业并举,分区域分阶段分步骤,切实解决重点地区、重点河流、重点行业环境问题;以点带面,推进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全县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环境安全。

深化改革、制度创新。

按照“源头防治、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思路,理顺体制机制,建立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修复制度,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评估

“十二五”以来,兴安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实现了环境质量优良保持稳定达标,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制定的环境保护总目标得以基本实现。

2.1取得的主要进展

2.1.1节能减排总量控制达目标

为完成减排目标任务,我县制定《兴安县“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同时,全县的所有砖厂都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从而减少或降低其污染危害。

“十二五”期间,兴安县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H3-N和COD)均完成了减排指标,全面完成桂林市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

2015年兴安县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为3842.7185吨、氨氮排放量485.0207,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为5035.9000吨,氮氧化物排放量6968.78吨,分别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2.1.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十二五”期间,我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截止“十二五”期末,推进了县城第二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五里峡直供水项目建成并顺利给水。

完成双女井溪污水管网工程、县城污水管网改扩建工程(三期),开始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

完成溶江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实施了农村连片环境整治项目,“十二五”期间,兴安县累计投入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约8500万元,建设农村污水项目97个,垃圾中转站5个,乡镇垃圾碳化热解处理站4个,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2858个(台、套),涉及村屯300个,受益人口约10万人,有力推动了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切实改善了我县农村生态环境。

此外还启动了城南新区、灵湖大道垃圾中转站建设,实现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

2.1.3生态县建设成果突出

“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县10个乡镇环境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完成率100%。

共创建了兴安镇和湘漓镇2个国家级生态乡镇,溶江镇、崔家乡、华江乡、白石乡、漠川乡5个自治区级生态乡镇,28个自治区级生态村,115个市级生态村,截至2015年10月,我县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完成率70%,市级生态村创建工作完成率100%,生态县创建工作走在广西前列。

2.1.4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十二五”以来,兴安县着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和声环境质量,全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县城饮用水质达标率为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环境噪声达到二级标准。

县内河流、水库水质较好,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要求。

县城大气环境质量均保持在良好等级,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主要由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昼间、夜间噪声均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Ⅱ类标准。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随着生态农业的加快发展,森林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态环境逐步好转,生物资源和旅游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1.5环境管理工作卓有成效

“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了环保工作运行机制。

全县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设关不设卡,发改、工信、环保、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动,各负其责,严把环保准入关和监管关,为我县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空间。

县人大、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监督和支持环保部门履职行政,有力地推动了我县环保工作全面开展,形成了党委重视、人大监督、政府主抓、政协参与、部门联动、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控制污染。

严格把审批关,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项目,将环评作为新建项目备案、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在项目开发、招商引资、发展产业过程中始终严把环评关,明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四不批”原则,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批;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不批;污染治理措施不落实的不批;环保投资不落实的不批。

2011年以来共审批建设项目279项,其中区审批项目9个,市审批项目62个,县局共审批项目208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69个。

2.1.6环境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

“十二五”以来,兴安县高度重视环境能力建设。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发展,全面提高环保系统广大干部综合素质,按照日常环境保护业务的需要,从项目建设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管、监察监测执行标准、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制定了开展业务理论知识学习活动实施计划,充分调动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学理论、学环保知识的积极性,并组织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检验,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常态”下的环境保护工作。

2014年底争取到区环保厅领导的批示,同意建设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主体工程已完工,目前正进行室内装修。

2015年9月份通过区质量认证部门资质复评审,得到了区、市监测站更多的技术支持,添置了部分监测仪器设备,完善水、气、声等监测项目,使我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有了较大提高。

2.1.7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成绩斐然

“十二五”期间,圆满完成县城、五里峡水库、界首镇、溶江镇、高尚镇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并通过评审和区人民政府审批。

目前正在开展对千人以上农村集中村屯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预计规划期末可以完成。

同时,联合多家单位牵头开展县城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对全县重点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等整治重点进行全面大清查行动。

加强对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

2.1.8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十二五”期间,深入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水泥、化工、造纸、酿造、电镀、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和采选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分布在漓江、湘江流域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和尾矿库安全进行重点监管,五年来,出动执法人员近3000人(次),排查企业1312家,涉大气污染源的有431家,涉废水的项目981家。

先后督促2家铁合金、2家续采工程项目并通过区厅验收,关停环境污染严重的土法造纸厂23家,小型铁合金厂6家,其他落后产能企业18家,对20余家采石场及15家砖厂企业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依规查处违法企业38家,责令限期完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20家,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观,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了辖区环境安全。

“十二五”期间,全县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为群众、企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2.2规划指标完成情况

通过对兴安县“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预计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基本能按期完成,各指标具体完成情况见表2-1。

表2-1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类别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2015年

规划值

2015年

实际值

达标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达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0

100

达标

县城PM10年平均值

mg/m3

达到二级标准

0.078

达标

县城SO2年平均值

mg/m3

达到二级标准

0.006

达标

县城NO2年平均值

mg/m3

达到二级标准

0.013

达标

县城噪声平均值(昼间)

dB(A)

55

达标

达标

县城噪声平均值(夜间)

dB(A)

42

达标

达标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

4022

3842.7185

达标

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590

485.0207

达标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

5300

5035.9

达标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

7120

6968.78

达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0

达标

达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85

达标

达标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90

达标

达标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达标

达标

单位GDP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元

5.98

4.86

达标

单位GDP二氧化硫排放量

㎏/万元

5.76

1.21

达标

生态环境

保护指标

森林覆盖率

%

76.4

76.4

达标

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40.0

达标

达标

 

3兴安县“十三五”环保规划环境本底和基本趋势预测

3.1基本概况

3.1.1自然概况

兴安县位于广西东北部的湘桂走廊,地处北纬25°18′~26°55′、东经110°14′~110°56′之间,属桂林市辖县,是湘漓二水之源,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运河——灵渠的所在地,自古以来即是楚越文化交汇之区。

湘桂铁路和国道322线一级公路斜贯全境,县城南距“山水甲天下”的桂林市区57公里。

总面积2348平方公里;人口37.2万。

境内居民以汉族为主,另有瑶、壮等少数民族1.3万人。

辖6镇4乡,县人民政府驻兴安镇。

兴安县自然环境优越。

湘漓二水在这里发源,华南第一峰“猫儿山”在这里崛起。

地形东南和西北高,中间低,西北部为越城岭山脉,其主峰猫儿山海拔2141.5米,是华南第一高峰;东南纵贯都庞山脉。

两大山脉中间的狭长地带为“湘桂走廊”,其间分布着丘陵及河谷平原,是农业耕作区和水果种植区。

境内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

年平均温度为17.8℃,极端最高气温38.5℃,最低气温-5.8℃,年平均降水量1842毫米,年无霜期293天以上。

境内河流主要有属长江水系的湘江,属珠江水系的漓江;由于兴安海拔较高,自古有“兴安高万丈,水往两头流”之说,形成湘江北去、漓水南流的独特景观。

灵渠,是秦代开凿连接湘江、漓江的人工运河,全长36.4公里。

3.1.2社会经济概况

据统计,2015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48.13亿元,同比增长7%,是2010年(81.8亿元)的1.8倍,年均增长11%;工业总产值213.3亿元,同比增长11.8%,是2010年(94.2亿元)的2.2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9.7亿元,同比增长17.65%,是2010年(88.7亿元)的2.1倍,年均增长16.43%;财政收入12.04亿元,同比减少9.58%,是2010年(7.14亿元)的1.7倍,年均增长11.0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23亿元,同比增长10%,是2010年(21.2亿元)的1.9倍,年均增长14.2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18元,同比增长8%;农民人均现金收入12852元,同比增长9.6%,连续第十四年排名广西前列。

3.2生态环境基础

3.2.1大气环境

根据兴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县城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分析,兴安县城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空气质量达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而村镇大气质量优于县城区和工业集中区,均达到了功能区标准。

3.2.2水环境

兴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每年对兴安县地表水进行例行监测,监测断面为湘江和漓江断面及兴安水厂断面。

监测项目包括pH值、SS、CODCr、BOD5、六价铬、氨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等31项指标。

监测结果表明,湘江和漓江兴安县段的水质达到或优于功能区要求。

根据《兴安县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中对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报告和其他相关监测资料,表明兴安县各乡镇的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良好,且按《兴安县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开展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3.2.3声环境

兴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每年对兴安县城区环境噪声进行例行监测,2015年的监测结果表明,兴安县城区环境噪声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声环境质量良好,达到功能区要求。

3.2.4固体废弃物

兴安县政府对城乡的环境卫生、居住环境的建设高度重视,逐年加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2015年,兴安县城镇固体废弃物年产生量为3.67万吨,全年实际清运处理量为3.67万吨,处理率100%;工业固废产生量35.12万吨,综合利用量29.01万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83%。

3.2.5农业生态环境

兴安县农业污染主要在于化肥、农药的施用以及农膜的利用。

“十二五”以来,兴安县通过开展“清洁田园”活动,大力实施生态农业、农村新能源等一系列工程,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目前,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为85%;秸秆的综合利用率达到9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化肥施用强度逐年降低,每公顷化肥使用量为275公斤;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

3.3环境污染源

3.3.1大气污染源现状

兴安县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主要来自水泥、化工、酿造、电镀等行业,污染源主要分布在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和县城。

2015年,全县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量14583.2020吨,其中主要污染物中烟尘2467.982吨、二氧化硫5035.9吨和氮氧化物6968.78吨。

3.3.2噪声污染源现状

噪声污染源主要有流动噪声源、企业固定噪声源、建筑施工噪声源、社会生活噪声源等。

“十二五”以来,兴安县严格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从源头遏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制度,切实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同时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噪声排放超标单位进行整治,该搬迁的搬迁,该取缔的取缔,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声环境质量。

3.3.3水污染现状

兴安县县城已建有污水处理厂并已运行,除溶江镇外,大部分乡镇还未建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对地表水有一定影响。

据统计,2015年全县各类废水排放总量约为1105.425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约为297.4958万吨,生活污水约为807.93万吨。

废水中化学耗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分别为3842.7185吨、485.0207吨,其中工业排放量分别为859.9吨和36.196吨,生活污水中的化学耗氧量和氨氮的量分别1371.4吨和238.5吨,农业源中的化学耗氧量和氨氮的量分别为1611.4185吨和210.3247吨。

3.4“十三五”兴安县社会、经济、环境基本趋势预测

3.4.1人口预测

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里的预测方法,预测兴安县“十三五”期间人口数量,人口自然增长率按7‰计算,城镇人口的增长除自然增长外还考虑到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工业区人口的密集增加以及人口的自然流动,最后根据城镇人口增长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

式中:

P2015人口——2015年常住人口,万人;P2020人口——2020年常住人口,万人。

r人口——“十三五”常住人口年均增长率,%。

其中,2015年常驻人口以“十二五”期间人口预测值为标准,2015年兴安县总人口38.1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8.26万人,农业人口19.91万人。

表3-1兴安县“十三五”期间人口增长预测单位:

万人

兴安县

2015年

2020年

指标

总人口

城镇人口

农村人口

总人口

城镇人口

农村人口

数量

38.17

18.26

19.91

40.48

20.01

20.47

 

3.4.2经济发展预测

以2015年国民GDP为基准,按8%年增长速度预测。

式中:

GDP2020、GDP2015——2020年、2015年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GDP2020采用本辖区2020年预期值;rGDP——“十二五”GDP年均增长率,%。

表3-2兴安县经济发展预测单位:

亿元

兴安县

2015年

2020年

指标

GDP

工业增加值

GDP

工业总产值

数值

148.13

78.72

217.65

123.45

 

3.4.3工业增加值发展预测

兴安县的工业主要水泥、光伏、风能发电、化工、酿造、电镀等重点产业,工业的发展主要在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和县城片区。

按如下公式测算“十三五”期间各年度工业增加值,其中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取平均值9.5%(取2011年和2015年增长率的平均值)。

式中:

Vi——i年度的工业增加值,万元;i——年度,2016-2020;V2015——2015年工业增加值,亿元;r工业——“十三五”期间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表3-3兴安县工业增加值预测单位:

亿元

2015年

2020年

工业增加值

67.45

106

 

3.4.4“十三五”兴安县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3.4.1.1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1)化学需氧量COD

据统计,2015年兴安县COD排放总量为3842.7185吨。

其中,工业源排放量为859.9吨,农业源排放量为1611.4185吨,城镇生活源排放量为1371.4吨。

经测算,至“十三五”期末,COD排放总量为6040.3265吨,其中工业源为1351.3625吨,农业源为2533.1499吨和城镇生活源为2155.841吨。

(2)氨氮NH3-N

据统计,2015年兴安县氨氮排放总量为485.0207吨,其中,工业源排放量为36.196吨,农业源排放量为210.3247吨,城镇生活源排放量为238.5。

经测算,至“十三五”期末,兴安县氨氮排放总量为762.4525吨。

其中工业氨氮排放量为56.9001吨,农业氨氮排放量为330.6304吨,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为374.922吨。

3.4.1.2大气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1)二氧化硫SO2

兴安县二氧化硫预测主要考虑非电力行业。

其预测方法主要参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考虑到兴安县的实际情况,非电力行业SO2排放量根据非电力行业煤炭消费量、非电力行业单位煤炭消费量的SO2排放强度测算。

经计算得出“十三五”期间非电力行业SO2排放量为7592.6028吨;城镇生活SO2排放量为323.832吨。

(2)氮氧化物NOx

结合兴安县的实际,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相关公式测算,“十三五”末,NOx排放量为10954.9222吨。

(3)烟(粉)尘

兴安县“十三五”期末,烟尘的排放量主要通过能源消耗量来估算。

2015年烟尘排放量为2467.982吨,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相关公式测算,到2020年兴安县烟尘排放量为3879.6677吨。

3.4.5“十三五”期末主要污染物汇总

通过上述预测,“十三五”期末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汇总见表3-4。

表3-4“十三五”期末主要污染物预测汇总

污染物

工业

农业

生活

合计

COD

1351.3625

2533.1499

2155.841

6040.3265

NH3-N

56.9001

330.6304

374.922

762.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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