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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运行困境破解路径探索

量刑建议权运行困境破解路径探索

  一、量刑建议权运行困境

  困境一:

量刑信息缺乏有效性、完整性

  自量刑建议试点改革以来,量刑建议主要围绕量刑建议的范围、提出时机和形式、方法、内部审批程序而展开,较少关注量刑建议中的量刑信息有效性、完整性搜集。

在实践中,量刑信息缺乏有效性、完整性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检察官既难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比较丰富的量刑信息。

第二,量刑信息一般都只概括与犯罪事实相关的因素,比如首犯、主犯、教唆犯、累犯等从重量刑情节。

第三,量刑信息大部分只与被告人有关,较少涉及被害人、社区公众。

由于量刑信息缺乏准确性、完整性,使量刑建议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困境二:

量刑建议说理非科学化

  近年来,提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逐渐成为契合司法规律的主流意识,因此诉讼程序中的释法说理制度日益受到重视,逐渐在全国各地检察环节遍地开花,比如不捕说理、不诉说理。

在我国,作为量刑建议权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说理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量刑建议说理呈现非科学化趋势。

量刑建议说理非科学化体现为:

第一从内容上看,极少发现有充分说理的实例,一般表现为“完全不说理”或“不完全说理”,具体表现为仅有建议结论,完全不说明根据和理由;仅提出认定的量刑情节,却不说明据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仅提出法定量刑情节,较少分析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酌定量刑情节;仅援引量刑情节法律条款,不结合个案具体分析适用问题;仅罗列或分析各独立量刑情节,没有对全案量刑体系的综合分析;缺乏对被告人及辩护人量刑意见的评价及理由说明。

第二从结构上看,说理论述结构的不尽合理,影响了量刑建议效果的实现。

总体而言,说理的结构均为“理由———结论”型,具体表现为三个步骤:

首先列出被告人存在哪些量刑情节;其次提出量刑情节评价及适用意见;最后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结论。

基于以上几点,我国在建立完整、科学的量刑建议说理制度上遇到了瓶颈。

  困境三:

公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量刑建议经验

  当一项制度确立后,后续环节的良性运作受一些资源的制约,比如人的自然禀赋的限制,这些限制有当时社会中常人或履行特定社会工作的某一类人的常规生理能力、认识能力、专业能力以及人的其他一般性特点或弱点。

[2]实践中,量刑建议作为一种新事物,在全国各地推行过程中,同样也遇到了人的自然禀赋资源瓶颈,表现为:

第一,量刑建议主要普遍在全国基层检察院推行,而基层检察院的公诉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量刑建议水平非均衡化发展。

其实量刑建议的推行对公诉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诉人员需要准确判定被告人所犯何罪、合理推算可能被判刑罚,准确把握是否作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幅度等,并且量刑建议需要获得高采纳率。

这就表明公诉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胜任主控官的能力,而且还要具备胜任主审法官的能力。

第二,作为一种新事物,公诉人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经验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有违律监督职能,量刑不规范的做法:

将该确定的量刑意见改为幅度刑提出,不恰当地扩大量刑建议的幅度;把事先所知法官的量刑意图作为基础,然后将刑期上浮或下降作为量刑建议;对量刑建议机械化操作,简单地在基准刑上做加减法。

综上所述,我国在量刑建议权行使主体上,面临公诉队伍素质不均衡性、量刑建议经验的有限性困境。

  困境四:

自身监督刚性不足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但对自身监督刚性不够:

没有规定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确立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程序等,总之没有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

量刑建议权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权力的制约、防止腐败,但是其自身却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这与防止认知偏见的心理学需求以及强调监督与制约的司法规律不相符合。

在量刑建议权行使中,任何人都存在认知偏见和认知错觉,而作为认识主体的公诉人员难免也会受到“确定偏见”的影响。

随着对监督价值的认识深化,如何围绕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强化监督体系建设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意识流,如何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迎合司法规律的内在变化,破解量刑建议自身监督非刚性化瓶颈成为亟待化解的一个困境。

  二、量刑建议权运行困境的破解

  改革和完善量刑建议权的运行机制,实现量刑建议权的良性运作应当突破上述困境,构建四方维度,延伸量刑建议运行方向,朝以下路径发展:

加强量刑信息的准确化、全面化以提升量刑建议效果;增强量刑建议说理科学化以规范量刑建议运行程序;推进公诉队伍素质专业化以优化量刑建议职能主体结构;促进量刑建议监督系统化以强化量刑建议工作内部监督。

  量刑信息准确化、全面化———以提升量刑建议效果为维度

  量刑信息是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照,而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求刑权,与刑罚裁量密切相关联。

刑罚裁量涉及刑法和犯罪学是一个政治性问题,是国家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机构对犯罪做出反应的方式是否合理有效和富有理性的折射,是公众形成对社会犯罪状况、法律秩序以及自身安全的基本情绪、感觉和态度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检察权配置,提升量刑建议权运行效率,契合刑事司法社会功能,量刑建议信息的准确化、全面化应着手于以下三点:

第一:

科学引入“量刑前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

“量刑前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起源于英美,它在确保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我国法院为规范量刑程序,已经将其引入少年案件。

目前已有法院通过在其内部设立了专职的“社会调查员”、也有法院采取了委托社会机构进行调查的做法。

法院通过此做法,减轻了一部分办案压力,提高了司法信任度。

因此,为优化检察权配置,提高量刑建议权的运行效果,加强与法院量刑改革的有效衔接,检察院也可以积极探索如何科学引入“量刑前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

第二:

客观调查被告人量刑信息。

不仅要概括犯罪事实相关的情节,还应当涉及被告人家庭、学校、社会关系、前科劣迹、犯罪原因、财产状况、再犯可能、心理生理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

综合调查量刑信息的多元主体。

根据恢复性司法理念,犯罪结果发生后,受伤害的主体并不单一,而具有多元性,包括被告人、受害人、社会等,正如戈尔丁所说“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严重地影响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

”[3]因此为保障被告人不脱离社会和回归社会、使被告人再社会化,抚平受害人创伤,修复业已破坏的社会关系,检察官在收集量刑信息时,应综合多元受害主体的意见及信息。

在具体操作时,量刑信息不仅要涉及被告人的有关信息,还要调查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比如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的后果、心理创伤恢复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害人是否获得民事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仇恨、谅解程度,以及调查社会的秩序破坏程度、公众的容忍程度等。

  量刑建议说理科学化———以规范量刑建议运行程序为维度

  正当程序不仅具备公正性,还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一方面包含排除司法恣意因素,另外一方面还应包含保障角色的充分参与、以及反思性整合等因素。

量刑建议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化可以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说理制度予以突破,即以法、理、情为基本考量,防止司法恣意;以说理内容、说理结构为基本框架,提高说理的效率性、合理性;以说理程序为刚性流程,体现过程的交涉性、保障角色的参与。

具体而言,量刑建议说理可以朝以下路径来发展:

第一,综合考量法、理、情三者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说理应当以法律规范体系为依据,围绕犯罪事实,避免说理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在检察环节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公众舆论,在法、理、情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与支撑点,把当事人事后救济变为事中“沟通”,努力减少无理缠诉。

第二,明确量刑建议说理的内容。

量刑建议说理的内容要素,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明有关量刑事实的证据,包括对证据的取舍与排除,采信证据的名称、证据能力、证明力等;对量刑情节的评价及理由;最终确定量刑建议结论特定刑种和刑期的过程;对辩方量刑意见评价及理由。

第三,探索“结论———理由”型说理结构。

即首先发表量刑建议结论,然后针对该结论,按照说理内容要素分别论述其理由,与之形成照应。

这种模式一方面可以使辩论焦点逐渐清晰,提高量刑建议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检察官泛泛说理,提高论证的充分性和缜密性,有利于减少复议、复核案件,有效降低涉检涉访率,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科学设置量刑建议说理程序。

一方面量刑建议说理程序应当体现过程性、交涉性,唯其如此,方能应付现代社会的变动节奏,根据需要作出不同的决定。

具体操作中,应当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另一方面,根据案件性质,类型化设置量刑建议说理方式和时间。

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量刑建议在庭审辩论环节发表公诉意见中提出。

  公诉队伍专业化———以优化量刑建议职能主体结构为维度

  公诉工作具有专业性。

公诉人必须精通法律,具有司法理性,熟练掌握公诉技能,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审查处理案件。

[4]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队伍,优化量刑建议职能主体结构是破解量刑建议权运行困境的核心。

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应当着手以下几点:

第一,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落实公诉队伍专业化引导理念。

贯彻于量刑建议权运行中,理性执法指以理性的思维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建议中的各种辩证关系,对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进行观察、比较、分析、判断并作出处理。

平和执法指在做出量刑建议时要平等谦和对待当事人、辩护律师、公众等相关主体,审慎行使量刑建议权。

文明执法指在量刑建议中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

规范执法指把量刑建议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量刑建议制度、规范、标准、纪律等开展量刑建议工作。

第二,培养人才,提升公诉队伍专业化实力。

通过多种形式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开办量刑建议经验交流会,听取专家、其他地区检察院的经验和意见,练好内功。

第三,留住人才,夯实公诉专业化基础。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比如增设主诉检察官职位,提高主诉检察官的专业职称和行政职级,提高主诉检察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四,引进人才,扩展公诉专业化范围。

包括从具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人才。

  量刑建议监督系统化———以强化量刑建议工作内部监督为维度

  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责,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并重,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

要强化量刑建议工作内部监督,关键要以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程序等为基本框架,立足于检察系统体制,同时重视体制外的监督力量,自上而下,由内而外形成一套系统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自身监督制约体系。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

第一,规范上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加强量刑建议案件质量管理。

上级检察机关要统一量刑建议办案标准,建立常态化的量刑建议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和专项检查,对下级检察机关做出的量刑建议没有被采纳的案件进行预警、分析、统一办案标准。

第二,以权责统一为原则,落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合理界定主诉检察官量刑建议案件审查范围,根据权力大小以及量刑建议效果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比如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审判机关的裁决结果差距较大的,就可以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此外还要设置主诉官量刑建议考评制度,建立纪律监察档案和业务考核档案以及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

第三,多元化考量外部力量,强化外部监督。

量刑建议权外部监督的力量主要涉及法院、公安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此要综合考虑这些外部监督因素,加强内部工作监督建设。

比如尊重法院的量刑权,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可考虑作为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完善辩护制度,通过提高辩护律师出庭率,增强量刑建议答辩过程的交涉性;增设不服量刑建议的救济措施,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建议明显失当的,可通申请复议、复核权来救济;被告人不服的,可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失当作为上诉理由之一;被害人不服的,也可将此作为申请抗诉的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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