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危险源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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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危险源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方针:

本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本公司属区域,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预防本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排查流程:

3.1本公司各部门采取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排查实行从下到上、逐级排查;

3.2各部门将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登记交安全办汇总;

3.3安全办将汇总后的生产安全隐患根据隐患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类,分成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后报分管领导;

3.4由分管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安全办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分析,从管理制度、人员素质、遵章守纪等方面深刻分析其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措施、整改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

3.5会议形成《安全隐患统计分析表》,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上报街道办一次。

(存档)

4、排查内容:

4.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疏散设施;

4.2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性;

4.3原材料、产品的存放条件及存放的规范性;

4.4作业过程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使用等。

4.5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

4.6危险化学品临时存放的条件,存放的规范性;

4.7危险化学品使用位置的防火防爆;

5、排查周期。

5.1各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2每季度上报街道安全办一次;

6、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规定:

6.1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6.2对本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的临时防范措施外,应立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6.4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落实整改经费、责任人、整改实效,并组织验收。

7、隐患整改和治理档案管理

对隐患排查和检查过程中的《安全排查记录》、《隐患统计分析表》、《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记录》等资料由安全办负责收集,归档备查。

8、责任追究

8.1对于不及时确定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未建立事故排查整改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部门,本公司安全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8.2因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记录

10.1.隐患汇总台账附件8-1

10.2.隐患检查记录附件8-2

10.3.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8-3

10.4.各项检查表(综合、专业、季节性、节假日、日常)附件8-4

10.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附件8-5

10.6.事故隐患排查分析报告

10.7.报送安全监管部门的记录、回执

10.8.安全检查记录附件8-6

10.9.防火巡查情况记录附件8-7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重大、重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重要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3.相关术语定义

3.1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5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储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6储存区

专门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公司重大、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保证重大、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4.2安全办

4.3行政人事部

4.4各部门

5.工作程序

5.1重大、重要危险源的辨识

—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危险物质的界定,本公司的XX属于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物质。

对于未达到临界量的单元,但是又具有重大风险,且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源应列为重要危险源。

5.2重大、重要危险源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重要危险源应列入公司重点监控对象。

应当至少每3年对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1)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

因工作需要调整危险源(点)负责人,应在警示牌上及时更正。

(1)公司级负责人每月检查1次,填写检查记录后交办公室;

(2)部门级负责人每月检查2次,检查记录在月后2日内交安全办;

(3)现场级负责人每周检查1次,检查记录在月后2日内交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并留部门安全员处保存。

“三定”要求(即:

定检查时间、定检查内容、定检查责任人)。

“三定”的具体内容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班组制订并报办公室备案。

安全办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至各单位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办、各部门每年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计划应包括演练时间、地点、人员。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保卫部、各部门负责人在演练前应组织对参加演练的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培训。

安全办和保卫部对演练过程进行记录,参加演练的人员和观摩人员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办公室将演练及评估情况做好记录。

安全办和保卫部根据演练的评估情况,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

安全办和保卫部根据应急措施计划,合理配置足够的应急器材,建立应急救援器材管理台帐。

安全办、保卫部和有重要、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应建立并定人保管危险源管理档案。

(1)重要、重大危险源台帐:

(2)重要、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3)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方案和记录;

(4)公司级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检查记录(办公室保管);

(5)现场负责人检查记录(部门保管);

(6)培训教育记录;

(7)评审资料

(8)重大危险源的报表等。

6.附则

6.1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7.记录

7.1危险源辨识表(企业自行制定)附件9-1

7.2危险源清单附件9-2

7.3危险源检查表附件9-3

7.4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调查登记表(档案)附件9-4

7.5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及预防一览表附件9-5

(二)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总经理负责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并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审核批准。

2.安全办及保卫部负责排查、识别所辖范围内的危险源并实施和管理。

3.安全办负责组织危险源的识别、汇总、分析、评价和确定,各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4.危险源识别范围:

4.1本公司在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4.2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4.3识别危险源应充分考虑常规、非常规两种活动状态和过去、现在、将来三个时态。

5.危险源识别方法危险源的识别采用现场排查法,由安全检查人员同其他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识别、观察。

6.风险评价采用LEC评估办法,它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员暴露在这些环境的频率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三方面因素,采取“评分”的办法和对比的手段,根据总的危险分值简易评价作业环境的潜在危险性。

7.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及车间安全员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评分评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实施控制。

8.重大危险源管理:

8.1各职能部门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和识别监控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8.2各职能部门分别制定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管理制度。

8.3各职能部门由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该生产过程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列出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确定监控时间和监控巡查时间。

8.4各职能部门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台帐。

各职能部门及车间每月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每月分别向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上报一份台帐。

8.5各职能部门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单独编制安全专项生产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及监控责任制度,报安全办,总经理审批。

8.6各职能部门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进行现场公示。

8.7各职能部门必须设置专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检查,并留有监控检查纪录。

各职能部门由主管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留有检查纪录。

8.8各职能部门成立以部门主管为主的救援抢险队伍,生产现场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目的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4、管理机构职责

4.1、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4.2、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规定,督促各车间、部门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5、登记、评估和备案

5.1、各部门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车间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2、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

5.3、每年由公司组织开展定期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各部门不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以《安全检查通报》形式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5.4、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5、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报公司。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6、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6.1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

6.2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6.3各部门要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7、监督管理

7.1、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直接监督或授权各部门监督;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部门直接监督;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个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7.2、构成国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7.3、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7.4、各单位要按照要求,服从调度命令、做好检查工作。

7.5、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操作、检修、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7.6、储存或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各部门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和使用,储存和使用环节做到“双锁、双管、双领、双退”。

储存应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库区用火或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使用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规程操作,并设立警戒区,完善领取、清退制度。

7.7、加强现有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淘汰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移交环境保护部门。

7.8、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生产中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措施到位,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7.9、除生产和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1)接送员工休假、上下班的通勤车、运输的货车等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证、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

车辆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不得超员、超车、超载、酒后开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储存库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

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措施,使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量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3)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8、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处负责解释。

9、记录

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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