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编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材考试复习核心观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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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材考试复习核心观点归纳

统编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材

考试核心观点归纳

(注:

红字为新增重点内容)

考点1宪法至上

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宪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①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一制度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②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就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贯彻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城和方面。

③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到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4)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①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②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③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5)各级国家机关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①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②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④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理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2、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①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

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守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②宪法严格规范职权的行使。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力。

(3)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为: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②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③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4)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5)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实现,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6)国家机关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①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应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也不能滥用权力。

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②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

凡不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③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正确对待宪法赋予的权力。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3、坚持依宪治国

(1)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2)维护宪法的权威。

①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3)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5)要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一方面使得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可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6)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各种法律制度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

宪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其他法律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加强宪法监督

(1)加强宪法监督。

①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②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③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使其更好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

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权威。

对于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④加强宪法监督,既需要完备的制度措施,也需要人们增强宪法意识。

(2)增强宪法意识。

①增强宪法意识,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都是为了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

②学习宪法。

我们不仅要了解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还要在理解我国宪法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着重领会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同时,还应积极参与宪法宣传活动,让宪法走近群众,深入人心,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贡献自己的力量。

③认同宪法。

我们要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崇,自觉接受宪法的指引与要求,让宪法真止铭刻于心,让宪法精神

在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④践行宪法。

我们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落实在实际行动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学会运用宪法精神来分析和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

考点2权利与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③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2)人身自由权: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P新评价73),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3)人格尊严权:

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4)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包括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5)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依法行使权利

(1)公民应依法行使权利。

①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②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公民权利如果受到损害,要懂得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

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2)公民遇到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民对于某些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①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都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表现。

②自觉遵守法律,要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规定;要以法律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2)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3)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4)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5)公民还要履行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4、依法履行义务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②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③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要求:

①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②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3)公民履行义务:

①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

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4)公民违反法律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3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①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它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②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

①在我国现阶段,除公有制经济外,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②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等方而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4)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

(2)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①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有权依法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表决各项决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②人大代表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②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关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三、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我国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是我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国家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③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

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

(5)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7)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我国宪法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即根据本地方、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居民或村民分别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实行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体现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

考点4国家机构

1、国家权力机关

(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事务。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地方立法权。

②决定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③任免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④监督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2、国家行政机关

(1)我国行政机关的组成。

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若干工作部门,这些部门分工不同,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2)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根据宪法,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①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②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3、国家司法机关

(1)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2)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是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3)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4)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对刑事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6)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国家监察机关

(1)行使监察权的机关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还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受它监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2)监察机关的职责

①监督职责。

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②调查职责。

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督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能有效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③处置职责。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考点5自由平等

一、自由的真谛

1、认识自由

(1)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

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

(2)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

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2、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1)法治与自由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2)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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