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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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问题解答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问题解答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本市(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花都、番禺、南沙、增城和从化)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答:
《办法》保障的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穗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2015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符合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按该细则申请保障。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哪些方式?
答:
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两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6.目前政府确定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标准是多少?
答: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46号),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限额标准如下: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
调节系数
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限额(元)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年可支配
收入限额
月可支配
收入限额
1
1.2
35321
35321
2943
18
2
1.1
32377
64755
5396
33
3
1
29434
88303
7359
46
≥4
0.9
26491
105963
8830
60
备注: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7.哪些住房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核定范围?
答: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吗?
答: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9.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初审及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10.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人需要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保障对象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何时能享受住房保障?
答:
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
12.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能否领取租赁补贴?
答:
《办法》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实施。
自《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双特困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未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轮候期间不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持有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失效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经审核,“三证”仍然有效的,可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日期自“三证”有效当月起计算。
《办法》印发实施之日前,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处于轮候期的双特困家庭,也可根据《办法》规定按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中:
(1)2016年7月前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7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2)2016年7月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8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13.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目前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其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
收入补贴系数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补贴系数
双特困家庭
1.3
低于或等于15600
0.9
高于15600,低于或等于24795
0.7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35321
0.5
区域补贴系数:
户籍地
补贴系数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
1.1
白云区
1.0
黄埔、南沙、番禺、花都区
0.9
(从化、增城区的区域补贴系数研究确定后将另行公布。
)
14.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配租?
答: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15.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交多少租金?
答: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详见下表: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租金缴交标准
低于或等于10800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2
高于10800,低于或等于15600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3
高于15600,低于或等于20663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4
高于20663,低于或等于24795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5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29434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6
高于29434,低于或等于35321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7
16.特殊困难群体在缴交租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
双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1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期限是多少?
答:
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且补贴期限未届满的,仍按原住房租赁补贴期限执行至期限届满。
18.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为几年?
答:
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未到期的,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至期限届满。
19.原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需要退房吗?
不腾退的如何处理?
答:
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
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
20.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增加、失业等),怎么办?
答:
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什么情况下要退出保障?
答: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2.保障期间,住房保障部门会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查吗?
答:
会。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同时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23.期满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
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定保障资格和标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并批准资格。
24.保障对象进行期满审查需要递交哪些资料?
答:
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等情况。
25.如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
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
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
26.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保障期限届满未完成期满审查程序的,如何处理?
答:
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限届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限届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7.不按规定参加期满审查的,如何处理?
答:
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
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8.保障对象不履行配合核查义务,如何处理?
答: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应当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定期核查、举报核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
除不可抗力外,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可按规定处理。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答:
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哪些?
答:
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违约、违规的行为有: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依据本《办法》,违约行为还包括: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31.承租期间,保障对象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
承租期间,保障对象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三十六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四十八、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四十八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九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未及时整改的,按约定解除合同。
32.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
理?
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
政府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3.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哪些人供应?
答:
用人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
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34.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如何计收租金?
答: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
具体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后实施。
35.如何查询住房保障申请事项的审核进度?
答:
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
(1)网络查询:
访问http:
//121.8.226.93/gzfsq/gzfspjdcx.action查询申请审批进度信息。
(2)电话咨询:
可致电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4国土城建”。
(3)现场咨询: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其中,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住房保障部门
地址
办公电话
越秀区
越秀区吉祥路28号
83370416
荔湾区
荔湾区宝源路95号
81055433
海珠区
海珠区宝岗路润田雅苑润田商务写字楼B座506
62393979
天河区
黄埔大道中166号2楼209
85543791
白云区
白云区大金钟路23号
36500260
黄埔区
黄埔区丰乐中路94号黄埔建设大厦4楼
82375900
开发区(原萝岗区)
广州开发区科学城汇星路81号A栋房管处
82113258
番禺区
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312房
84633374
花都区
花都区公益大道39号
37736514
南沙区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