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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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战斗堡垒,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必须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推动促进、宣传引导、团结凝聚、监督协调和自律示范的作用,努力成为“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党组织,成为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
3、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凡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一般情况下,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
企业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经某地级以上党委批准;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方便工作”的原则,采取“挂靠、联合、派入”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
对没有党员的,采取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员或依托工会组织等形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条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七条党组织书记应由企业中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营管理、党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
党组织书记由党员业主担任的,可选配一名副书记负责日常党务工作。
业主兼任书记或副书记的,其直系亲属一般不得在党组织内兼任其他职务。
党组织书记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等办法,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
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要与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通盘考虑,同步进行。
工会主席是党员的,一般可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实行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某、区(某地)个体私营协会党组织或所在地的区(某地)、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十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同步改建或改组党组织,明确相应的隶属关系。
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接转手续。
企业党组织的撤消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章党组织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凡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党章》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二条企业党组织建立后,必须根据本企业及企业党组织的实际,及时建立相应的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制度。
重点建立“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及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此外,制定党员争先创优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党员责任区制度、党员告诫制度等。
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激发企业党员的工作热情和争先意识,促进党员思想素质的提高。
第十三条企业党组织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党的活动,坚持“为企业所需要,为业主所理解、为职工所拥护、为党员所欢迎”和“小型、分散、灵活、务实”的原则。
在形式上,坚持相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做到灵活多样;在时间上,坚持脱产与业余相结合,既严格组织制度又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活动;在内容上,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生产经营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企业党组织要对事关企业发展方向和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吸收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及时向企业提出建议,促进企业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激励党员在本职岗位和急难险重任务中勇挑重担,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
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业务能手”、“青年标兵”等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组织党员、职工学习经营管理知识、某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攻关,促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章党组织与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在继承企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收现代文明成果,用科学理论和先进理念提升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努力把企业建设成为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
第十八条加强调查研究,会同经营者制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发展目标、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推动企业形成与全社会的正确价值导向相符合的企业价值目标,培育具有时代特征的企业精神,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九条运用各种传播工具和文化教育设施,加强企业形势任务教育和宣传,营造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环境和氛围。
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群众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章党组织与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企业党组织应加强职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的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党员要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带头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总结宣传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引导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帮助经营者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人本意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开展“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
第六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经常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
教育党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带头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带头学文化、学技术。
第二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
企业党组织应按规定定期开展党的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开展活动要坚持以业余、分散、小型为主,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以“职工群众评议党员、党员相互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切实抓好对党员业主的教育管理。
企业党组织要教育和引导他们把自身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社会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某场法则与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自觉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勤劳致富,依法经营;自觉实践党的根本宗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把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不在原籍党组织担任主要职务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党组织。
如果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某场或乡镇、街道(社区)的党组织。
从业或应聘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
从业或应聘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
企业党组织要督促和帮助外来党员及时接转党的组织关系。
第三十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要立足于培养教育,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
要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发展。
要把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
在接收业主为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区(某地)委组织部门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
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由某地级或某地级以上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全面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对列入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列入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
组织、宣传、统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经常性地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员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协调好企业党组织与业主的关系。
对党建工作薄弱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帮助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落实活动场地、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四条建立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点制度,区某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到所联系的非公有制企业检查指导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企业党建工作激励机制,把企业党、工、团建工作开展状况与给予企业社会荣誉、社会待遇、享受优惠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为企业党建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六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企业内部自行妥善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党组织申请补助。
党的活动经费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凡此前与本暂行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某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