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科技企业孵化器差异及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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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科技企业孵化器差异及启示

中美科技企业孵化器差异及启示

“孵化”原指动物在卵中完成胚胎发育后破膜到外界开始自由生活的过程,有专门的设备来进行禽蛋的人工孵化。

这一概念后来被引入经济学中,“孵”是一系列举措,要求投入资源和相关要素,“化”则是形成最终的产品,赢得市场和利润,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1987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的诞生,开启了我国孵化器的发展历程。

到如今,我国孵化器规模已达世界前列,截至2018年底,纳入中国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统计计划的国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共有4849家,孵化场地面积达到13192.9万m2,在孵企业从业人数达290.2万人,累计毕业企业有139396家。

随着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振兴区域经济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科技企业孵化器起源于美国,1959年纽约出现了全球第一家企业孵化器。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孵化器系统,存在多种孵化模式和各种各样的孵化器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孵化器的行业集聚。

我国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既结合了自身的国情,也借鉴了美国的经验。

本文针对孵化器的组织形式、融资模式、提供的服务以及政策环境和法律地位几个方面对比分析中美2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方面的差异,分析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做哪些改进。

1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美国有一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政府或非盈利组织创办,也有风险投资、大企业及房地产商、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创办的孵化器。

美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都采用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政府并不干预或较少干预孵化器的经营,孵化器按照企业模式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以美国生物技术孵化器行业中著名的LabCentral为例,LabCentral是一家非盈利孵化器,其为初创企业提供可开展实验研究的共享实验室。

LabCentral的组织架构与美国大多数孵化器架构类似:

总裁之下设有运营、财务、宣传与公关、安保、人力资源、活动组织等部门,LabCentral配备了专门人员管理和运用实验室,并设立了由成功创业者和大公司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顾问委员会。

联邦和地方的政府通过提供资金的方式支持孵化器的发展,美国孵化器的不同模式体现了不同投资人的发展需求。

中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的组织模式有2种,政府主导成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器组织和私人创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孵化器企业。

中国约有9成以上的孵化器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创办。

政府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运营、体制改革、考核评价和政策优惠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东北地区由于多以国有经济和事业经济为主,该地区的民营孵化器因缺乏资金等问题难以发展壮大,且孵化器大多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缺乏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以天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织模式为例,多数采用直线式组织结构,在政府的领导下,设置功能不同的部门来进行管理,缺乏专业的孵化团队,难以根据在孵企业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深层次的孵化服务。

这种组织模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进一步发展。

2孵化器的融资模式美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多种孵化模式,同时也有多种孵化器资金来源。

孵化器企业可以获得国家正式和非正式的扶持,正式的扶持包括从各州立法机构拨出资金用于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和通过国家经济发展局提供资金,非正式的扶持方式包括对投资孵化器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向地方政府机构提供低息贷款用以支持对孵化器的投资,私人合伙融资,以及从企业和银行等处筹措运营资金等。

科研院所同样是孵化器最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之一,由高等学府和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孵化器目标是推动科学家科技成果的转化。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费用和运营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

政府及相关科技部门通过提供专项资金、运营资金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式支撑着孵化器的发展,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另一资金来源是企业投资.以我国江苏省为例,江苏省488家孵化器中获得财政投资和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是274家和269家,数量上占比超过一半,还有部分孵化器通过社会组织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但是资金量远远少于通过财政投资和企业投资获得的资金。

我国孵化器区域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如甘肃省的很多科技企业孵化器仅停留在天使投资。

现有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融资服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3.1基础场地、设施服务美国的大多数科技企业孵化器都为入驻的在孵企业提供基本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各类实验室和企业所需的其他必要设施,并且提供基本的网络服务。

大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仅有自己的一流实验室、实验设备和材料,同时也积极与周围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合作,既解决了初创企业在设备方面的难题,降低使用成本,又促进创业者之间的协作交流。

我国孵化器也提供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等基础场地服务,总体上多数是以工业园或办公大楼为特征的有形服务,物业收入是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重要盈利渠道之一。

除了有形科技企业孵化器已形成生态网络,美国还积极推动高校建立虚拟孵化网络,即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孵化形式。

如俄勒冈州技术商务中心由提供租用房地产的服务转型为采用虚拟服务,并与俄勒冈州立大学、惠普等单位合作,向入駐的初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课程培训、网络支持服务等。

美国采取立法和计划的方式支持大学虚拟孵化器的发展。

美国还有一部分虚拟孵化器企业,主要设在城市郊区或者乡镇地带。

我国也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虚拟孵化器,但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虚拟孵化器的发展存在着入孵企业成长困难、难以甄选和孵化,运营过程中责任方身份不明确,地域差异大和专业化程度不够,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2金融服务美国孵化器为其入孵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较为丰富。

主要内容有:

①孵化器协助在孵企业从联邦政府、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获得资助;②帮助在孵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为入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③美国部分孵化器有种子基金项目,对处于早期阶段的新企业进行投资,除了提供种子资金之外,还提供股权融资、风险基金或中间融资等服务。

除了少数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向入驻的在孵企业提供投资,大部分孵化器则是为初创企業与投资人之间的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中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为在孵企业提供孵化基金,主要由政府投入,但是能够获得孵化基金的企业占比非常小,且获得的孵化基金规模不大,还需不断进行扩充。

孵化基金与风险投资均未能实现全面覆盖。

有些孵化器也在帮助入孵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但是机会不多。

孵化器关于企业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等专业性服务内容较为欠缺。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

3.3孵化培训服务美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驻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

例如美国IndieBio孵化器免费为每家入驻企业提供4个月的高强度创业指导,为每家企业配备创业导师,并且每家入驻企业的科研人员都可以与来自世界各地的顶尖科学家进行交流。

美国的创业导师具有乐于分享和互动的精神。

美国孵化器的管理人员中一半以上具有企业管理和财务工作的相关经验。

据美国孵化器协会调查,在孵化器管理人员中43%的人具有经营企业的经验,47.5%的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总体上美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较高。

完善的指导培训机制是入驻企业能够成功在市场上存货的保证。

中国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科技创业者获得培训和辅导的主要力量。

科技部火炬中心自实施以来培育了大批优秀的科技企业,针对科技创业者的需求,该计划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例如针对孵化器从业人员的培训,建设科技创业培训平台,组织创业导师对创业者进行辅导等。

火炬中心为孵化器从业人员提供初、中、高三个级别的培训,初级培训主要内容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国内孵化领域专家,对孵化器从业人员进行孵化器基础理论、科技政策、孵化器基本服务等培训。

中级培训面向孵化器管理层开展管理能力培训。

高级培训包括培养孵化器领域高层次人才,组织出国培训等。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仍然缺乏优秀人才,并且由于缺乏相关激励机制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孵化器从业人员难以积极主动的为创业者和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我国以政府主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难以根据在孵企业的具体特征和所处阶段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

4政策环境和法律地位中美两国在政策方面都体现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积极支持。

美国实施“创业美国”计划,出台众多著名的法案促进科技创新,如《拜杜法案》《小企业创新法案》《创业企业扶助法》等,联邦政府推动“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政策的永久化,在孵化方面积极推动创客创业和创客空间的发展。

在“双创”浪潮下,中国也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的政策,如中国财政部和税务局出台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进行税收减免。

但因为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起步晚,与美国相比政策制定也较晚,政策体系还不完善。

美国通过建立健全与孵化器相关的法律,使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有法可依,中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的立法保障不足,不仅对孵化器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使在孵企业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5美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做法对中国科技企业孵化方面的启示鉴于美国科技创新孵化所经历的阶段较之我国更为丰富和复杂,现以美国为例分析其多年累积的经验和教训,具体表现在如下5方面。

一是丰富孵化器的组织模式。

中美的孵化器发展都经历了从单一政府投资模式到多元化发展模式的转变。

但是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因为起步晚,整体上与美国还有不小的差距。

政府主导的孵化器在一段时间内会继续存在,但同时我国要鼓励民营孵化器、大学孵化器、虚拟孵化器的发展,改变政府直线型管理方式,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积极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向规范的市场化运作转型。

二是切实解决孵化器企业和在孵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风险补偿和激励政策,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入孵的科技企业的创新项目贷款提供担保。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紧密结合,在新创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在融资方面,孵化器要考虑在孵企业的发展情况,为投资者和在孵企业双方提供客观的咨询意见。

三是构建良好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转变我国多数孵化器以提供场地和基础设施服务为主的情况,既要加强孵化器硬件设施和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也要深入了解在孵企业的具体特征,将孵化服务精确地覆盖与在孵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

加强专业化服务,提供包含代理服务、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及人力资源服务等在内的多种服务方式。

四是制定满足不同创业者和在孵企业不同阶段的孵化培训体系,增强与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的交流合作。

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是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不可或缺的软实力,要加强孵化器管理人员培训,采用激励措施向孵化器引入创业导师,担任孵化器运营和在孵企业培训的专家顾问,开展多种形式的系统化培训工作,逐步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五是加强与科技企业孵化相关的立法,完善相关政策体系。

要充分借鉴美国经验,做好科技企业孵化的立法工作,使我国科技企业孵化领域有法可依,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方面要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在孵企业融资、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成功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正在朝着专业化、平台化、生态化的方向发展,我国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孵化领域的成功经验,努力打造全球知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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