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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实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容貌urban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urban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public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ofoutdooradvertisingandsign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建(构)筑物

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

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

屋顶上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3.0.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

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

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

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4城市道路

4.0.1城市街道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4.0.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4.0.4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4.0.5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6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4.0.7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0.8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

4.0.9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

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5园林绿化

5.0.1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5.0.3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

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2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

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5.0.4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道路绿地率指标

道路类型

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40%

红线宽度大于50m

≥30%

红线宽度40-50m

≥25%

红线宽度小于40m

≥20%

5.0.5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

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5.0.6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5.0.7城市绿化应注意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5.0.8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5.0.9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6公共设施

6.0.1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0.2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各城市应根据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6.0.3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6.0.4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6.0.5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6.0.6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座位保持干净清洁,厅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6.0.7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

6.0.8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

7广告设施与标识

7.0.1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型

a(m)或S(m2)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1或10>a>1

小型

A≤1或S≤1

注:

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7.0.2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7.0.3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7.0.4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7.0.5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6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7.0.6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7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7.0.8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7.0.9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7.0.10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7.0.11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

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7.0.12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

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7.0.13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7.0.14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7.0.15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8城市照明

8.0.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8.0.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8.0.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8.0.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表8.0.4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

L与A的关系

h≤4.5

LA0.5≤4000

4.5<h≤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

1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城850和90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0和90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含所有面积。

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3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

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4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8.0.5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8.0.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

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

9公共场所

9.0.1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9.0.2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9.0.3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

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9.0.4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清扫保洁。

9.0.5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10城市水域

10.0.1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10.0.2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10.0.3水体必须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10.0.4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船舶的航行。

10.0.5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

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10.0.6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0.0.7各类船舶、泵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10.0.8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11居住区

11.0.1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

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11.0.2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

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11.0.3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11.0.4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

11.0.5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11.0.6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现象。

11.0.7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11.0.8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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