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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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实施办法
(经2017年6月29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7月15日起实施。
)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应当报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为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机构。
(以下简称“办理机构”)
第四条企业报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前,应当在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含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自治区地方标准的说明)并征求意见,企业需标注公示意见收集邮箱、联系方式等。
公示期20天。
公示结束后,企业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第五条 企业报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公示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
(四)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标检验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自治区区域内任一企业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自治区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七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八条 办理机构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
65(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备案章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企业标准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文本指:
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
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包括:
1.企业标准编制的目的、编制过程;
2.食品原料(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3.企业标准比较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比较情况;
4.产品的检验指标及检验方法;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
5.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自治区地方标准的说明,备案前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处理的说明。
第十一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批准。
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经其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盖各适用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查: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质疑,提出需要修改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复查的情形。
企业经复查后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企业标准。
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更名后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企业标准。
备案同时,向办理机构提供变更书面说明及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三)(四)项由办理机构即行注销,其它情形自动注销: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四)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五)企业标准不再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六)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备案的;
(七)企业名称变更,未重新备案的。
第十五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企业标准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备案即行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布注销情况。
第十六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备案号、企业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企业名称、备案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接收编号:
企标( )第 号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 案 登记表
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注意事项
1、企业标准依法应予以公布,凡涉及商业秘密的标准内容不宜公开的请书面提出,同时提供可以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2、该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请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到办理机构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注销备案。
食品标准名称
制定( ) 修订( )注:
在标准前言中标注修订内容
适用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联系人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
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本单位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标准中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一经发现即刻修订本企业标准。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项目
企业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家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号)
原辅料、添加剂质量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生产工艺要求
终产品指标(与参照国标、行标或地标比较)
其他内容
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备案后退回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二份,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等相关部门、质量监督各留存一份。
企业声明
我单位(名称)
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2)(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3)(相关产业政策):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企业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