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标准视角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发展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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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标准视角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发展讲解

首要标准视角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发展

 

XXXX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XXX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形势任务下,党的方针政策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监狱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努力方向,体现了监狱的本质属性和功能。

“从目前情况看,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还令公众不太满意,主要表现为重新犯罪率较高,特别是一些影响大的大案要案往往为刑释人员所为,公众对监狱的责难多于理解,这固然有我们宣传等方面的因素,但罪犯的改造质量是关键性的。

”①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和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真正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一、首要标准视角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监狱的改造功能,在国际范围内,有深刻的理论基础,而在中国为最。

改造人,是监狱制度在现代中国的最深刻、最广泛的体现。

”②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成功的把监狱办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创造了令人赞叹的“中国经验”。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都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各种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在不断的变化中激烈碰撞,在对犯罪人带来重要影响的同时,也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带来较大冲击。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语境下,在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的新视角下,我们必须对教育改造的重要意义予以重新审视。

(一)“首要标准”提出的时代背景——构建和谐社会,凸显教育改造地位的重要性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监狱工作虽然不是重点,但能有效地服务中心;不是大局,但会影响全局。

罪犯来源于社会,最终还是要回到社会,监狱只是罪犯人生的一个部分、一个阶段。

如果我们仅仅将罪犯看住不跑人、不出大事,而不去教育他、改造他,他的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矫治,那么他刑满回归社会后就很有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危害他人。

这实际上就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监狱的职能作用和工作成效。

因此,对监狱工作来说,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尽最大努力减少因监狱管理和改造不好而引起的重新犯罪率,就成为考验我们监狱工作和监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要求。

(二)“首要标准”提出的发展背景——战略机遇期,凸显教育改造作用的重要性

当前,监狱工作既处在改革发展的黄金期,又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攻坚期,这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

监狱工作科学发展,不仅体现在监狱安全稳定和监狱企业发展上,而且体现在罪犯改造质量提高上。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既是监狱工作科学发展最本质的体现,也是监狱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最根本的任务。

因此,提出将降低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对监狱工作科学发展、实现新的飞跃的理性思考,是在更高层面对监狱工作的新定位,新谋划,是在更高平台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新要求、新强化。

(三)“首要标准”提出的改革背景——重要转型期,凸显教育改造价值的重要性

监狱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按照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和国函[2007]111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起,在全国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合一”的监狱管理体制将发生结构性变革。

在新体制下,监狱职能纯化,目标回归,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将全面加强,改造人凸显为监狱工作的第一位任务。

“当今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传统有异,但在打击犯罪斗争中,都日益重视监狱的矫治作用。

”③在监狱工作发展的转型期,我们必须从预防重新犯罪的角度来审视教育改造的价值定位,从提高罪犯的改好率、降低重新犯罪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判断教育改造工作得失,确保监狱工作的推进方式和改造罪犯的手段更具动力,更讲效率,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二、首要标准视角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的矛盾

(一)监管安全与教育改造的选择性矛盾

狭隘的监管安全观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在一些基层单位和民警中仍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具体突出的表现就是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

重视教育改造,但更重视管理上的防范,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与管理上迫于防范的矛盾,仍然是监狱内部不争的现实。

(二)押犯构成变化与教育内容的滞后性矛盾

随着时代变化,特别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狱内押犯构成出现了明显变化,押犯改造动机不纯,服刑意识淡化,价值观念扭曲,反社会意识增长。

同时,教育改造的内容手段相对滞后,治本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具体表现为: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不能完全适应罪犯思想变化,内容以讲大道理居多,形式以上大课作报告为主,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文化教育上的一些指标要求与实际脱节,存在形式主义。

技术教育内容单一,开办的专业少,技术层次低,客观存在“培训做样子、考核走过场、发证装门面”的现象,多数罪犯难以学到比社会同业人员更具有竞争力的劳动技能。

而对当今社会就业状况和犯罪情况的研究表明,劳动技能的缺乏是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改造手段与教育效果的整合性矛盾

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存在着对三大法定手段内在规律认识不清,三大手段各自运用、内容阵旧、方法落后、载体单一,甚至各行其是、矛盾冲突等情况,特别是管理的教育改造功能弱化,劳动的教育改造作用被曲解,教育改造往往被沦为狭隘的办特殊学校和三课教育,而且在很多监狱流于形式。

(四)改造质量评估与重新犯罪率的契合性矛盾

现行的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改造质量的程度,但是因为监管安全和生产压力等因素的作用,非改造标准多于改造标准,改造标准形式化、单一化,评估的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评估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监狱管理的封闭与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性矛盾

监狱行刑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不容否定,然而监狱行刑的教育改造作用亦具有局限性,监狱并非是全部罪犯最理想的改造场所。

监狱行刑自身与行刑目的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产生了监狱行刑悖论。

在监狱中,罪犯“监狱化”成为一个难以避免的现象。

罪犯往往感受和认同监狱亚文化,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行为恶习,由原来的“单面手”变成“多面手”。

同时由于现行刑事执行方面的不足,刑事执行中无法做到科学地分类关押、管理,交叉感染让许多初犯、偶犯等不但没有得到灵魂的净化,反而受到了新的污染,这样的现状与改造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弛的。

(六)教育主体相对固定与教育客体流动多变的结构性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促使新知识、新观念、新信息的多样化发展和广泛传播。

大部分罪犯带着大量的、多元的信息来到监狱,回归后还要去适应多样化的社会,这就要求教育改造工作的主体要适应罪犯这一客体的发展变化。

但是,押犯构成特点的变化与民警认知时差的异步却是目前一个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

受限于监狱编制、人事管理机制、队伍结构等因素,相当部分监狱入口不宽、出口不畅。

罪犯自然构成发生几番轮换,而民警自然构成却相对稳定,这必然带来相互认识的差异。

民警构成的长期相对稳定,加之民警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从而导致少数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原地踏步”,视野不如罪犯开阔,思想不及罪犯新潮,甚至个别民警在教育中“说”不过罪犯,在管理冲突中“打”不过罪犯。

三、首要标准视角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创新观念,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先进性

1、树立民警与罪犯人格平等的理念。

“在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监狱应该在教育改造的原则下运行,并且应该将犯人看作公民而不是敌人”。

④从执行刑罚的角度来看,民警和罪犯不可能是平等的,但从人格上来讲却是完全平等的。

在罪犯教育中,民警始终恪守与罪犯的人格平等的观念,善于换位思考来进行认识上的再思考,措施上的再调整,才能在教育中取得罪犯的配合和支持,最终改造和战胜罪犯。

2、树立民警与罪犯在教育中互动的理念。

教育改造罪犯,必须注重教育主客体间的互动水平建设,充分调动罪犯作为改造主体的积极性。

这就好比养牛,在饲养过程中,人要是得不到牛的配合,却一味地往牛嘴里送饲料,结果是养不好牛的。

只有调动好牛的胃口,形成“有人喂有牛吃,喂得好吃得好,喂得下消化得了”的状况,才能达成最佳的饲养效果。

同理,教育改造也需要我们重视民警与罪犯主客体间的良性互动。

这种互动水平越高,主体的教育积极性和客体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就越高,就越有利于教育改造实效的提升。

3、树立向科技要改造质量的理念。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发展迅猛,新科学、新技术层出不穷。

如何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科技含量,应该是新时期深化教育改造工作新的着力点,在这方面我们要有超前意识和现代观念。

要把国际行刑实践中比较通用的科学技术、科学方法,较快、较多地运用到罪犯教育改造中去,从而加速教育改造工作现代化发展步伐。

(二)创新手段,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性

1、政治强教。

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教育改造工作的主线和第一位任务,搞深搞活。

要实行“一个调整、一个加强”,即调整基础性常规政治教育课的份量,相应压缩其课时数,同时做到紧扣各个时期、各个单位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围绕罪犯思想出现的新变化,加强专题性、应时性、阶段性的主题教育活动,尤其是反逃跑,形势政策教育要常抓不懈。

要把矫治罪犯反社会意识贯穿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尤其注重加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

针对不同罪犯产生反社会意识的不同原因,做到“视病开方,对症下药”。

    2、灵活施教。

要紧贴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适应罪犯的个性差异,根据不同罪犯的不同特点、禀赋、优点、因人施教,发挥特长。

一是要围绕一个“实”字,完善分类教育。

要改变以犯罪案由为划分标准的分类教育,研究以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为划分标准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

二是要围绕一个“责”字,完善个别教育工作运行机制。

为增强民警个别教育工作的责任心,要坚决落实分管民警对分管小组罪犯的包管、包教、包转化、包安全稳定的责任制,把小组改造秩序的好坏、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重点罪犯的转化程度等作为考核个别教育成效的依据。

对难以改造的顽危犯要大力实施挂牌攻坚活动,通过“招标制”、“小组制”、“承诺制”等形式,集中优势警力,攻坚克难。

三是要围绕一个“效”字,把握教育改造罪犯的最佳时机。

民警在改造罪犯过程中,要善于捕捉罪犯容易发生转变的的有利时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励志教育,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科技促教。

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拓新罪犯教育的新载体、新方式,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的科学含量和实际效果。

要开发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监狱网或局域网管理罪犯改造情况,掌握、分析罪犯的思想变化规律;建立电子图书室、阅览室,发展电化教育,推进多媒体网络化教学;探索建立“电子监狱”,利用互联网实现“网上教学”、“网上探监”。

既要积极开展罪犯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工作,从上到下形成心理矫治网络,对罪犯实现心理危机干预,促进罪犯的心理疾患的消除;又要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实行科技育人战略,通过科学教育、科学观摩、科学实验等方法,让罪犯从中得到科学理论、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教育和科学技能、科学方法、科学应用的实践,使他们具有崇尚科技的思想和运用科技的积极性。

4、文化兴教。

要实施监区文化建设工程,坚持以先进文化为导向,以弘扬改造正气为主旋律,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载体,努力加强监内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积极构建一个富有监狱特点与现代文明气息相结合的人文环境。

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论语》、《菜根谭》等经典作品,引进罪犯教育课堂。

要注重打造监内“文化精品”,如举办监区文化艺术节、办好罪犯艺术团、编好监狱小报、创作高质量的监内文化作品等,从而用正确的思想教育人,用优秀的文化引导人、用良好的精神激励人,抢占教育改造工作的制高点。

5、环境施教。

改造人、教育人必须有一定物质条件和适宜的环境来保证。

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的潜能发掘发挥,取决于监狱环境的优劣,我们要依据《监狱建设标准》,从有利于罪犯改造出发,以人道、安全、科学、文明为理念,在设计监狱建筑时,在空间结构、立面形状、采光、色彩、装饰材料等多方面地考虑罪犯改造,并与监区绿化、整体环境等协调,塑造美观、适宜的监狱环境。

6、社会助教。

要全方位地引入和利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为监狱服务。

一是要建立起正常化、长期性的“教育协作”网络和一支相对稳定的社会帮教自愿者队伍。

二是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通过建立“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沟通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与罪犯的联系,为罪犯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代理业务,帮助罪犯解决婚姻危机、老人赡养、子女入学、财产维权等实际困难。

三是要实现社区矫正与监狱教育改造的“无缝对接”。

监狱应及时向地方公安机关或安置帮教部门提供刑释人员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犯罪前景预测资料,以便对刑释人员进行控制和教育,从而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社区矫正机构对刑释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不仅仅是在释放之后,更应在释放之前进行,包括组织志愿者帮教,熟悉即将刑释人员情况,实施就业前指导等等。

(三)创新内容,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系统性

1、围绕让罪犯知法、懂法、守法进行内容创新。

在教育改造中,要对罪犯系统地开展法制教育、犯罪危害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罪犯身份意识教育、监规纪律教育等内容,以使罪犯不仅学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

2、围绕让罪犯“学会做人”进行内容创新。

只有让罪犯“学会做人”,才能从根本上恢复罪犯的人性,提升罪犯的道德层次,也才能真正使罪犯在内心建立起守法的自律机制,使外在的法律变为内心的准则,从而发自内心地厌恶犯罪、远离犯罪。

贯彻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让罪犯“学会做人”应该成为罪犯改造的主要内容。

“学会做人”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追求德、践行善。

通过不断地积德行善、抑恶扬善,使自身达到较高的道德境界。

“学会做人”包括以下基本内涵:

劳动做人、诚信做人、智慧做人、友善做人、自律做人。

3、围绕让罪犯真正适应社会进行内容创新。

一是要以非禁化处遇拓展时空,最大限度地消除罪犯监禁型人格的产生。

就目前而言,社区矫正在诸多非监禁化处遇中是一种较为可行的非监禁化行刑方式。

二是要以灵活的技能培训拓展出路,最大限度提高罪犯刑满后的生存能力。

“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劳动制度的深刻变革和当前社会就业的激烈竞争,要大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性技术为主,力求更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后能自立于社会。

”⑤要紧紧抓住罪犯求知学技的兴趣点,着眼于提高罪犯刑满后的生存能力,创造条件大力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展社会需要的新技能、新技术教育,开展就业生活指导教育。

对此,在模式上可实行“开门”办学、联合办学,对罪犯可实行奖励制、自费制,以通过多种途径满足其学习的需要,以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

三是要以务实的出监教育拓展训练,最大限度的解决罪犯回归社会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罪犯出狱后可能要遇到诸如获取工作,婚姻家庭、生活困难、社会歧视、狐朋狗友拉拢、心理失衡等现实问题,对此,监狱在对罪犯的出监教育中,要增加实训性质的模拟教育,教导罪犯通过种种途径化解矛盾,增强抵制各种诱发犯罪因素的能力和技巧。

(四)整合改造手段,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导性

1、强化教育改造手段与监管改造手段的整合。

监管改造与教育改造要相互渗透和相互交融,真正做到寓管于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相互促进,获取最大的教育改造效果。

2、强化教育改造手段与劳动改造手段的整合。

在劳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要强化对罪犯的劳动教育和正面引导,并将教育为本、兼容、整合和渗透的一系列理念贯穿到劳动过程中去,变外在教育为内化教育,变无形教育为有形教育,转化罪犯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

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同时,既要抓好罪犯技能培训,更要着重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

没有学习力就不可能有适应力,更不可能有竞争力。

监狱在劳动改造中应重视培养罪犯的学习力,让罪犯争做“学习型服刑人员”,掌握提高自己社会劳动竞争力的方法,成为合法竞争、有效竞争的强者。

3、强化西方监狱矫正技术与我国传统改造手段的整合与融合。

罪犯改造对矫正技术高度依赖。

在引进西方矫正技术时,应早日解决“水土不服”的情况,使之尽可能的本土化,尽可能的与我国传统改造手段融合化。

(五)创新主体,确保教育改造队伍的专业性

 “早在20世纪初,有识之士就呼吁,监狱工作是一项精密之人学,没有专业人才的参与是不可想像的。

”⑥我们要结合当前监狱民警队伍实际,强化政治建警、素质强警、科学育警机制,从监狱民警队伍职业化发展方向着眼,优化监狱民警队伍,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

1、要进一步提高民警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将民警的注意力集中到“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上来。

各级监狱机关要确立以“改造质量论英雄”的新理念,为民警搭建一个施展才能的平台,在荣誉上、经济上、职级上加大政策激励的力度,广泛调动民警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的积极性,扮演好“监管条件下服刑人员人生领航者”的角色。

2、要进一步提高民警队伍的执行力。

在执行力建设中,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民警要牢固树立“安全为天、改造为本、质量第一”的理念,大力践行“执行没有借口”的工作理念,铸就超凡的执行能力和过硬的执行作风。

3、要构建“改造专家沉淀”基层的机制。

要科学配置警力资源,充实教育改造工作力量,将主要力量、优势警力集中到教育改造这个主业上来。

要充实和加强监区(分监区)民警队伍,实行政策倾斜,提高政治经济待遇,真正实现“骨干沉淀”,真正形成分监区有“能手”,监区有“标兵”,监狱有专家的人才结构。

(六)创新机制,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保障性

1、责任机制健全化。

一是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领导责任制。

要依据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要求,坚持主要领导抓教育改造,主要资源投入教育改造,并把教育改造质量作为衡量监狱工作成效和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二是不断完善日常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教育改造日常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化运作,形成领导重视、教育改造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新格局。

三是要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评估,健全督查考核体系,实行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加大考核力度,量化考核标准,充分发挥好考核的效能。

2、监管改造模式多样化。

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狱分类模式,改革现行的以性别、年龄为主要标准的,硬软件区别不明显的粗放式监狱分类制度,逐步实行以不同警戒度为主要标准的,综合考虑罪犯的恶习、危险程度、刑期、改造难易度等因素的新的监狱分类制度。

同时,要改变罪犯从入监到出监都固定在监区,固定民警管理的格局,定期根据罪犯处遇级别和剩余刑期的变化,变更服刑的监狱(监区)。

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得以到更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改造表现差的罪犯会得到更为严厉的管束和矫治。

3、恢复性司法应用的全面化。

我们应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原则全面渗透到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弥合因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稳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要建立与完善“服刑人忏悔”制度。

将是否忏悔作为罪犯入监教育不可或缺的一课,并与罪犯分流、分级处遇等结合起来。

二是要建立与完善“服刑人赔偿”制度。

建立恢复性司法基金,通过经济补偿、民事赔偿等实现和维护受害人权益,搭建罪犯赎罪的平台。

监狱应监督有履行能力的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并与罪犯评选改造积极分子、记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结合起来,寻求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实质正义。

5、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科学化。

评估罪犯改造成效,不能仅停留在指标数据或罪犯改造的表面现象分析上,而应从罪犯思想改造程度、恶习矫正程度、生活技能的培训程度、文化科学知识掌握程度、法律知识知晓程度、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程度上,研究制定一个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改造质量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

对于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价的标准可以参照《监狱法》所规定的“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工作目标,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就是改造质量好的标准。

“守法公民”应分两个阶段来认识,第一,释放前表现为认罪服法,罪责感强,遵纪守法,积极改造,养成劳动习惯,掌握劳动技能,犯罪思想根源得到消除,人格得到改善等等。

第二,释放后表现为不想、不敢、不必走重新犯罪之路。

“不想”就是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强,道德品质好。

“不敢”就是服刑期间失去自由的体验刻骨铭心,对释放后的自由非常珍惜。

“不必”就是释放后能自食其力,生活比较稳定。

简言之,“改造好”最主要的是不重新犯罪。

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不能简单地随着他的释放而结束,而应建立相信的信息跟踪、反馈制度。

通过定期、定点调查刑释回归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就业就读率、社会帮教情况、社会救济情况和守法状况,来评价监狱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

 (本文已发表于中国司法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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