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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弱视的验配及训练

儿童弱视验配与训练

第一章弱视的基本概念

1.1传统的弱视定义

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低于0.8,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

诊断要点:

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矫正视力低于0.8.

1.2最新的弱视定义

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异常视觉经验(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下降,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

诊断要点:

发生在视觉发育期内,存在异常视觉经验,最佳矫正视力下降,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

1.3新诊断标准的变化

新诊断标准更注重“矫正视力与年龄的关系”和“异常视觉经验”在诊断中的作用。

新标准,充分考虑到低龄幼儿视力未充分发育或发育迟缓等情况,对于矫正视力未达到0.8在,但高于该年龄段正常视力下限的儿童列为观察对象,严密观察,不纳入“弱视”范畴。

这样可以避免弱视诊断扩大化以及由此引起的过度治疗。

“异常视觉经验”实际上就是指引起弱视的病因(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几种常见形式。

新标准中,对拟诊“弱视”的病例建议积极寻找引起弱视的异常视觉经验(危险因素)。

对不存在上述“异常视觉经验”的病例,应进一步检查排除视路病变,颅内病变,或伪视力低下等可能,而不该草率地纳入“弱视”范畴了事。

部分视路或颅内病变的患者可能出现视力异常,而患者眼部一般无器质性病变,按照传统的诊断标准,都纳入“弱视”范畴,导致重要疾病的漏诊,延误治疗。

在临床中,会碰到部分视力低下的病例,辅助检查(如眼电生理,头颅CT等)未能发现病变的,以往常谓之“先天性弱视”或不明原因的弱视。

但近年来的临床及研究发现这类患者可能是癔病,伪视力低下或者某些尚不清楚疾病所导致的视力低下。

所以对于该类患者,很多学者倾向“密切随访”的观点,而不是纳入“弱视'的诊断了事。

第二章弱视的分类

2.1按程度分类

序号

弱视程度

矫正视力

1

轻度弱视

0.8-0.6

2

中度弱视

0.5-0.2

3

重度弱视

低于0.1

2.2按病因分类

2.2.1斜视性弱视

患者有斜视或曾有过斜视,同时伴有弱视,但无眼底异常,目前认为这是因为斜视引起复视和视觉紊乱使患者感到极度不适。

大脑视皮层主动抑制由斜眼黄斑进入的视觉冲动,该眼黄斑部长期被抑制,就形成了弱视,这种弱视性斜视的后果,是继发的,功能性的。

因而是可逆的,预后是好的,但有少数原发性者即使在最积极的治疗下,视力改善也不显着,这两种不易鉴别,只有根据病史及疗效观察做出诊断。

2.2.2屈光参差性弱视

由于两眼的屈光参差较大,在两眼黄斑部形成,物象的清晰度不等,即使屈光不正得到矫正,屈光参差所造成的物象的大小仍然不等,致使双眼物象不易或不能融合为一,视皮层中枢只能抑制屈光不正较大眼睛的物象,日久即发生弱视,这类弱视也是功能性分,因而是可逆的。

2.2.3形觉剥夺性弱视

在因幼儿时期,由于角膜混浊,先天性白内障或上睑下垂遮挡瞳孔,致使光线刺激不能充分进入眼球,剥夺了黄斑部接受正常光刺激的机会,产生功能性障碍而发生弱视。

2.2.4先天性弱视

发病机理目前尚不十分清楚,VONNOORDEN推测新生儿常有视网膜或视路出血,这可能影响视功能的正常发育,有些先天性弱视继发于眼球震颤。

微小的眼球震颤,由于震颤的频率高,振幅小,不易被察觉。

用视镜观察,即能发现眼球的规律性摆动有快时相及慢时相,与失明眼的缓慢震颤或斜视眼的不规则跳动不同。

2.2.5屈光不正性弱视

种弱视多为双侧性,发生在没有戴过矫正眼睛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双眼视力相等或相近,屈光不正性弱视多见于远视性屈光不正患者,这种弱视因双眼视力相差不多,没有双眼物象融合障碍,故不引起黄斑部功能抑制。

所以佩戴合适的矫正眼镜后,视力自能逐渐提高,无需特殊治疗,但为时较长,如有条件进行视刺激疗法(CAM),则疗程可以大为缩短。

这五种弱视,在发病机理方面,有质的区别,斜视和屈光参差性弱视进入双眼的光刺激时等同的,双眼黄斑部都参与了视功能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所以预后较好,但形觉剥夺性弱视是在婴幼儿时期视功能尚未发育到完善或成熟阶段,视网膜没有得到足够的光刺激而未能充分参与视功能的发育过程,造成弱视,这种弱视不仅视力极度低下,而且预后也差,单眼障碍造成的后果较双眼者更为严重。

第三章弱视诊断标准及其注意事项

3.1弱视诊断标准

⑴弱视发生的时期:

视觉发育期内(诊断条件1)

儿童视力发育的敏感期是0-12岁,关键期是0-3岁,在此期间,(视觉为发育成熟之前——的各种异常视觉经验可导致弱视的发生。

换言之,一般10-12岁以后患者的视力发育“成熟”,新发生的“视觉异常经验”不会引发“弱视”的发生。

所以在临床中对于矫正视力异常的病例,如有将视力正常的证据(视力检查)“弱视”诊断就不成立,需积极寻找其他引起视力异常的原因。

⑵矫正视力低于正常同龄儿(诊断条件2)

弱视诊断标准中的视力为“矫正视力”,且为普通验光的矫正视力(如戴框架眼镜的视力),而非综合验光仪或RGP等非常规矫正方法的视力,后两者不代表日常实际视力。

不再将0.8作为弱视诊断的唯一标准,需充分考虑到低龄幼儿视力未充分发育或发育迟缓等情况的存在,婴幼儿年龄与正常视力下限如下表:

幼儿弱视参考值下限

年龄

视力参考值下限

3岁

0.5

4-5岁

0.6

6-7岁

0.7

7岁以上

0.8

⑶双眼视力相差两行以上(诊断标准3)

此为比较特殊的病例,较少见。

如双眼视力分别为5.3和5.0眼,也应考虑弱视的可能。

⑷眼部无器质性病变(诊断标准4)

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应该理解为眼球,球后的视路及卢内视觉中枢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眼屈光介质及眼底检查相对简单,是弱视诊断的必查项目,但是视路及颅内是否有病变,常需VEP,视野及头颅CT等非常规辅助检查予以明确,一般来说,对于符合条件1-3且眼球检查未见异常的,诊断基本明确,无需进一步查头颅CT等,而对于可疑病例(如不存在明显异常视觉经验)。

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其他相关检查。

3.2支持诊断的因素

⑴拥挤现象

拥挤现象是指弱视患者的屈光矫正中,单视标的矫正视力比整行视标的好1-3行,,主要表现在综合验光仪的矫正视力好于插片验光的矫正视力。

这是弱视患者的临床表现,反过来“拥挤现象”的存在是“弱视”诊断的支持因素之一。

⑵诊断性治疗

诊断条件

是否符合

1.发生时期:

视觉发育期

符合?

.异常视觉经验(危险因素)

 

1.单眼斜视

 

符合?

2.屈光参差

3.高度屈光不正

a.中度、高度远视

b.超高度近视

c.中度以上散光

4.形觉剥夺

.矫正视力低下

.眼部无器质性病变

符合?

符合?

对于一些弱视的观察对象(诊断不明确而又排除了其他的诊断,如不明原因的弱视),一般会按照弱视的治疗标准进行诊断性治疗,并严密随访,如治疗有效,支持弱视诊断,反之,则需改变诊断思路,查找其他引起视力低下的原因。

3.3弱视诊断的注意事项

⑴是否合并其他疾病

部分具有明显屈光异常或眼位异常的患者,可能合并先天性眼底病变,眼底镜检查一般可以明确,但由于部分低龄儿童不配合眼底镜检查,可能导致其他眼底疾病的漏诊。

⑵是否存在“先天性弱视”

有些学者,将不明原因的弱视归入“先天性弱视”的范畴。

我认为在下“先天性弱视”诊断之前应先明确两个问题:

视力低下是什么时候开始发生的?

视力低下的状态持续多久,是否有变化?

只有“视力低下”状况自幼即出现,且随访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未见明显改变的,才可以考虑“先天性弱视”的可能。

临床中,因幼龄儿童无法叙述出现视力差的确切时间,给诊断带来一定的困惑。

且这类病人因没有引起弱视的“异常视觉经验”,很有可能是其他尚未认识的病因存在,可列为“弱视观察对象”,密切随访。

3.4相关病例分析

病例一

患者,男性,4岁,“发现看电视时喜欢斜眼2月,就诊,查体:

OD0.5OS0.5,屈光介质清晰,眼底未见明显异常。

阿托品睫状肌麻痹后验光:

OD:

+1.75DS(AV:

0.6)OS:

+1.75DS(AV:

0.6),三周后验光OU+0.50DS(0.6);处理:

无需特殊处理,随访。

诊断过程

条件

是否符合

备注

发生时期

符合

异常视觉经验

不符合

轻度远视为生理性远视,非弱视的危险因素

矫正视力低下

不符合

4岁儿童的视力参考值下限0.6

眼部无器质性病变

符合

弱视诊断的视力标准并非固定值,应考虑年龄因素。

对于矫正视力不低于视力参考值下限的病例,应列为”弱视可疑对象”,该患儿没有引起弱视的危险因素存在(轻度远视应为生理性远视),矫正视力为0.6,应考虑到低龄幼儿视力未充分发育或发育迟缓等情况的可能,无需特殊治疗,只需密切随访。

病例二

患者,女性8岁,因“自幼视力不佳”就诊,查体OD0.1OS0.2,小瞳下见屈光介质清晰,眼底未见异常。

验光:

OD-6.00DS----0.4OS-5.00DS/-0.75DC*145----0.3诊断为“双眼屈光不正,双眼弱视。

予以框架眼镜屈光矫正,精细作业治疗。

治疗4月后复诊,屈亮度数变化不大,矫正视力未见提高。

门诊予以散瞳检查:

双眼晶体半脱位,眼底未见明显异常。

诊断过程

条件

是否符合

备注

发生时期

符合

异常视觉经验

不符合

-5D属于超高度远视,不是弱视发生的危险因素

矫正视力低下

符合

眼部无器质性病变

不符合

晶体半脱位

该患儿散瞳验光后未返回,视光师直接诊断为“屈光不正性弱视”,造成漏诊。

虽然患者的弱视诊断成立,但不是有中度近视造成的,而是由晶体半脱位引起不规则散光所至,虽然最终的治疗相同,但在疾病预后及告知上存在较大差异。

缺少相应“异常视觉经验”的矫正视力低下者,应进一步查找其他原因。

病例三

患者,女性,3.5岁,因“发现不能注视物体6月就诊,OD.01OS0.06,屈光介质清晰,眼底因患儿不配合为详查,验光OD+3.00DS/-2.50DC*150-----0.12OS+3.00DS/-2.00DC*165----0.1,诊断为“双眼弱视,双眼屈光不正”予以屈光矫正及精细作业等治疗,4月后复查,矫正视力未见提高,查眼底发现双眼黄斑部明显病变,予以屈光矫正,建议随访。

诊断过程

条件

是否符合

备注

发生时期

符合

异常视觉经验

符合

2.00D以上的远视散光

矫正视力低下

符合

眼部无器质性病变

不符合

黄斑部明显病变

病例分析:

该患儿为低龄幼儿,眼底检查欠合作,导致其他眼底病变的漏诊。

部分弱视可能合并眼部其他先天性病变,所以对于即使有明确弱视危险因素的病例,也应详查眼底,以免漏诊。

病例4

患者,女性,12岁,因“双眼视力差3月就诊”,OD0.3OS0.2,屈光介质清晰,眼底未见明显异常,验光:

OD-0.50DS----0.4OS-0.25DS/-0.50DC*180---0.4,头颅CT,视野及VEP等未见明显异常。

建议随访,1月后复诊,双眼裸眼视力0.8,矫正视力1.0

诊断过程

条件

是否符合

备注

发生时期

不符合

未发生在视觉发育期内

异常视觉经验

不符合

轻度远视散光

矫正视力低下

符合

眼部无器质性病变

符合

病例分析:

该患者视力下降时间为非视觉发育期,(已超过10岁,)且无引起弱视发生的危险因素,所以暂不考虑为弱视,虽然患者视力低下无法解释,但1月后随访视力恢复正常,可能是癔病等原因所致。

对于无明确弱视危险因素的矫正视力低下病例,即使头颅CT等检查未见异常,也不应立即下“先天性弱视”的诊断,而应密切随访。

3.5弱视误诊的原因分析

⑴不明原因的低视力者

缺乏相应的弱视发病因素且视力不能矫正,应进一步检查,排除器质性病变后,密切观察和随访。

⑵验光结果不准

尤其是混合散光和斜轴散光

⑶眼底视网膜视神经病变

常与单眼弱视,尤其是斜视性弱视混淆。

由于眼底视网膜视神经病变导致一眼视力的丧失,在婴幼儿期常发生内斜,如果不进行仔细的眼底检查可能把视力低下归因于斜视性弱视,所以对于合并有斜视的单眼视力低下,应充分散瞳,仔细检查眼底,必要时进行OCT或眼电生理检查。

⑷神经性视觉缺损(NVI)

根据大脑受损的区域可分为皮质性视觉缺损,延迟性视觉发育成熟和皮质盲。

病原包括:

出生时或出生后的缺氧,病毒或细菌感染,脑膜炎,巨细胞病毒,颅脑损伤。

可能但不一定有其他的失能,如肢体,语言等。

尽管对于弱视,强调早发现,早治疗。

但弱视误诊,同时带来的相应的错误治疗人为地干扰正常视功能的健康发育,同时不必要的治疗对患儿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也给整个家庭带来一定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也可能延误一些器质性病变的治疗。

对儿童弱视进行正确诊断,要特别重视弱视的发病因素和准确验光。

对于视力不能矫正又缺乏相应弱视发病因素者应努力查找致病原因,则不可轻易诊断为弱视,而应继续观察寻找原因。

第四章弱视眼的治疗

弱视是常见的儿童眼病,如不及时治疗,将对患者的学习,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随着近年来大量的宣传报道,患者家长,眼科及相关的保健医生对弱视越来越重视,但随之而来的诊断泛化和治疗过度化,导致公共医疗资源的浪费,增加患者家庭经济和精神负担,甚至给患儿的身心带来伤害。

因此,作为儿童眼保健的一线人员不仅应认真学习和体会弱视诊断的标准,更应把好诊断“关",减少误诊及漏诊

4.1光学矫正

准确的验光是弱视诊断的基础,也是弱视治疗屈光矫正的先决条件。

配合适的眼镜,使黄斑中心凹有一个清晰的像,刺激视功能发育。

无论采用和何种治疗方法,首先应该矫正屈光不正,这对双眼视力相差大于两行的屈光不正性喝屈光参差性弱视尤为重要。

对于斜视性弱视,矫正其潜在的屈光不正同样关键。

形觉剥夺性弱视在去除其剥夺因素后也应矫正屈光不正。

由于婴幼儿认知能力低,配合能力差,睫状肌麻痹检影是验光师首选方法。

而婴幼儿注视间短,一方面在检影验光中,需要选用婴幼儿感兴趣的注视目标,另一方面需要验光师有娴熟的检影技能,缩短检影时间。

对于缺乏上述弱视发病因素,而视力矫正不佳的应反复验光,或转诊给有经验的验光师,尤其是混合散光,斜轴散光。

4.2验光程序

4.2.1阿托品眼膏散瞳五天,每天早,晚各一次

4.2.2电脑验光测试

4.2.3检影:

记录模式如下:

(1)1.67M检影右:

+5.00DS/+1.00DC*90左:

+5.50DS/+0.50DC*90

(2)计算和试片(加人工近视-1.50)

右:

+3.50DS/+1.00DC*90=0.5

左:

+4.00DS/+0.50DC*90=0.4

4.2.4一个月后复查,总原则用最好视力的最高正镜矫正,但学龄前儿童不大会配合,可采用全娇和次全矫的办法。

⑴全矫:

远视性弱视伴内斜视用全矫法。

全矫亮度等于散瞳检影亮度减去睫状肌生理张力的代偿的+1.00D,即为全矫度。

如上例:

全矫亮度:

右:

+2.50DS/+1.00DC*90左:

+3.00DS/+0.50DC*90

⑵次全矫:

远视性,弱视不伴有内斜,用次全矫法。

次全矫亮度等于全娇亮度减去+1.50D如上例:

次全矫亮度右:

+2.00DS/+1.00DC*90

⑶如果能辨识视力表,采用主觉验光法复查,远视采用获得最好视力的最高亮度矫正,方法是:

1双色试验2散光表检查散光3交叉圆柱镜精调散光轴和度

4.2.5瞳距测量:

测量正位眼是远用瞳距

4.2.6处方:

先右后左的屈亮度表示法。

通用缩写符号(右OD或R,左OS或L,球镜度DS,柱镜度DC,散光轴X或A,瞳孔距离PD,远视,或正球镜”+“,近视或负球“-”)

4.2.7配镜儿童弱视多数是远视眼。

制作镜片,应定制小尺寸的儿童树脂镜片,避免镜片边缘过厚,镜架应用软鼻托,轻而结实的儿童板材架,如选儿童金属架最好选不含镍的,不易引起皮肤过敏的镜架。

4.2.8复查初次配镜后,需三个月复查视力。

然后半年,一年复查。

如果弱视训练恰当,患儿配合较好,三个月后视力有一定的提高。

根据视力情况,再修订训练计划。

半年后要做散瞳检查,程序同前。

4.3弱视眼的训练

总的原则是使弱视眼多用眼,使被抑制状态下的视细胞兴奋起来,同时帮助视功能恢复正常。

弱视的治疗方法很多,如传统遮盖疗法,光学与药物压抑疗法,视觉生理基础疗法,后像法,红色滤光胶片法,每一种方法都有他的优点和局限性。

但促进黄斑中央窝(fovea)视力的发育,同时加强融合和立体功能训练,建立双眼视觉,提高视力是其根本。

当弱视眼视力提高后,还需双眼视功能训练。

每一种方法都有他的优点和局限性。

但促进黄斑中央窝(fovea)视力的发育,同时加强融合和立体功能训练,建立双眼视觉,提高视力是其根本。

4.3.1遮盖法

遮盖法是弱视治疗方法中最主要,最经济有效以及沿用最久的方法,其疗效也已经被大量的研究和临床实践所证实。

遮盖是通过遮盖优势眼以减缓或消除优势眼对弱视眼的视力,遮盖疗法可以减小异常视网膜对应的刺激,并使旁中心注视有效地转变为中心注视。

⑴遮盖法的适应症

遮盖疗法只适用于部分患儿,部分不能遮盖。

主要适用于斜视性,屈光参差性以及双眼视力相同或相差两行以上的弱视患者,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两眼视力相同或相差两行以下是不能遮盖的,也不需要遮盖。

有些医生主张双眼交替等量遮盖,这是不对的。

因为如果两眼视力相当,不用遮盖也能同时受到视觉刺激,不会出现单眼抑制,通常只需坚持戴镜,视力就会恢复。

交替遮盖会使单眼刚获得的视觉进步随着遮盖回退。

⑵遮盖疗法的分类

①按照遮盖的目的分为治疗性遮盖,预防性遮盖,预试性遮盖,倒转遮盖法。

治疗性遮盖:

主要指遮盖优势眼,强迫弱视眼注视,以期在短时间内通过对弱视眼进行大剂量高强度的视觉刺激,使其迅速发育至于优势眼相同视力。

预防性遮盖:

通过交替遮盖或逐渐遮盖调整视力使两眼视力相当。

预试性遮盖:

在接受正式遮盖之前,先用预备性遮盖,可以通过预试性遮盖调整方案以确定最佳遮盖方案。

倒转性遮盖:

旁中心注视弱视,可以先试遮盖弱视眼,使之变为中心注视,再改用传统遮盖法。

②按照遮盖方式分为单眼遮盖法,交替遮盖法,间歇遮盖法,平衡遮盖法及部分遮盖法。

单眼遮盖法:

适用于屈光参差性弱视和斜视性弱视患者。

对于3岁以下患者可连续遮盖3天开一天,三岁以上患者可连续遮盖3-5天开1天,没半个月复查。

交替遮盖法:

适用于屈光不正性弱视和单眼斜视性弱视或双眼视力不等情况。

该方法根据双眼不同的矫正视力采用4:

1或5:

1的方法进行遮盖,使双眼视力平衡上升。

间歇遮盖法:

中心注视者,为适应不同需要,遮盖可间歇进行。

有的医生主张遮盖应采用间歇进行的方法,在短时间内采用全遮盖,复查时如果健眼视力下降可停止遮盖,待视力回复后继续遮盖。

平衡遮盖法:

用于双眼视力相差较大患者,健眼不必完全遮盖,只需要遮盖至两眼视力相当即可。

部分遮盖法:

进遮盖部分象限。

③按照遮盖程度分为完全遮盖法,不完全遮盖法,逐渐遮盖法,微量遮盖法。

完全遮盖法:

指全日遮盖,但要注意防止出现遮盖性弱视。

3-4岁患儿遮盖4-5天需打开1天,4-6岁患儿遮盖5-6天打开1天,六岁以上可适当放宽。

不完全遮盖法:

包括一天中遮盖数小时,或用不用透明度的遮盖物遮盖优势眼,使优势眼视力低于弱视眼,这样遮盖对建立双眼视功能有利,但不完全遮盖法使用于矫正视力0.7以上者。

逐渐遮盖法:

是使用不用透明度的遮盖物遮盖优势眼,可以通过调整达到控制不同程度矫正视力的目的。

微量遮盖法:

适用于矫正视力基本恢复至正常但低于正常者,比如在视力已至1.0后对于遮盖剂量应有所减低而并非立即停止遮盖,这样有助于疗效的巩固,防止复发。

⑶遮盖时间的选择

①每天遮盖的时间

目前为止,每天遮盖的时间应为多长尚无明确规定,各方意见不统一。

有支持全日遮盖的也有报道或可以使用部分遮盖。

目前一般临床上可以根据三个方面考虑每日遮盖时间1.从疗效评估上有报道说使用全日遮盖与部分遮盖疗效无显着差异,而在同样时间内对健眼视力的影响也没有显着差异,但考虑的主要问题是依从性,因此,如果依从性没有问题的话还是选择全日遮盖的较多,并且所谓的全日遮盖对儿童来说能真正做到的并非易事,因此多数主张全日遮盖。

2.如果依从性差,可以适当在保证总的治疗时间基础上将疗程适当放长,以减少每日遮盖量,患者易于接受,从这方面来讲对疗效也是有一定好处的。

3.从遮盖治疗阶段上,开始视力较差时为能在短时间内恢复弱视眼视力,使两眼视力相当,主张全日遮盖。

当矫正视力较好接近正常或已达正常,可以适当减少每日遮盖量,既不影响治疗效果,患者也乐于接受。

②总遮盖时间

对于总的遮盖时间应为多少也无确切规定。

弱视治疗通常只要诊断准确,配镜亮度合理,配合遮盖治疗在6个月内效果最明显,通常认为不管是全日遮盖还是短时间遮盖,最理想的遮盖总时间是400小时。

③终止遮盖时间

对于何时停止遮盖,一般认为有四种情况:

1双眼能交替注视2经过遮盖使弱视眼视力提高至两眼视力相等。

3经过严格遮盖,主导眼视力下降应停止遮盖或减少遮盖,调整遮盖方案。

4严格遮盖健眼3个月,但弱视眼视力未见有提高者,应停止遮盖,重新检查视力异常的原因,判断是否为真的弱视还是眼有未被发现的器质性病变。

⑷遮盖的注意事项

①对于一般患者的遮盖,是为了能消除优势眼对弱视眼的抑制,使弱视眼在短时间内恢复至与优势眼相同视力。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优势眼的遮盖应严格并彻底进行。

②对不同年龄段的患儿,考虑到虽有弱视,但其优势眼的视力也是在发育阶段,遮盖势必会引起优势眼视力的降低。

因此,在遮盖优势眼的同时必须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制定不同的遮盖方案。

做好定期复查工作,防止优势眼视力下降。

如此案将应停盖或调整遮盖方案。

③对于隐性眼球震颤患者不可以使用遮盖法,遮盖只会是震颤幅度加大。

应考虑使用压抑疗法。

④随访与复查,这是弱视遮盖疗法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定期复查应先去除眼罩5分钟,使双眼适应周边环境,首次复查是应在打开遮盖眼45分钟后,再进行视力等检查,特别注意全日遮盖者和年龄小于4岁患者视力的定期复查,建议1-2周检查一次,弱视眼提高到0.9以上仍需巩固疗效,当3-6个月后弱视视力不再改变时,可终止遮盖法,对于每天6小时的遮盖治疗,遮盖时间先见到每天2小时,经8周严格的遮盖治疗,视力无提高者,应结合其他治疗办法。

⑤旁中心注视性弱视的遮盖治疗一般采用先遮盖健眼,也有先遮盖弱视眼,待转变为中心注视后,再改用传统遮盖法继续治疗。

4.3.2精细工作法

精细工作法的目的,是迫使弱视眼努力用眼,逐渐提高弱视眼的视敏度,使弱视眼矫正视力逐渐正常。

常用的方法:

穿针,描图,绣花等。

⑴穿针法:

戴上矫正眼镜,用弱视眼穿针,每天两次,每次穿100下,由于弱视的程度不同,有的重度弱视,看不见针孔,开始可以用大号针练习,逐渐换成小号的针练习。

⑵绣花,描图等法:

女孩子可以用此法,每天2小时。

4.3.3红光刺激法

视网膜黄斑中心凹只有椎体细胞,而锥体细胞对红光敏感,本院选用的红光闪烁仪就是采用红光闪烁的方法,直接刺激黄斑中心凹的锥体细胞,使弱视眼从旁中心视力向中心视力转移。

用弱视眼注视光源,。

每天训练2次,每次20分钟。

4.3.4电脑弱视程序训练

近年来。

电脑弱视训练软件的开发,对弱视眼的训练行之有效。

我院使用的一套软件原理就是用红光闪烁刺激结合精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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