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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兵团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兵团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绩效,根据当前科技体制改革发展过渡期工作现实和兵团现行科技计划体系的要求,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根据兵团科技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以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调控政策为引导的,由兵团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普及与学术交流及创新发展活动。

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产业发展计划、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创新环境营造计划3个一级计划,及下设的18个二级计划。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指南发布、申报及立项、实施与过程监管、验收、绩效评价与后评估等流程管理,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与学术交流等管理。

第四条项目通过公开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并予以支持;坚持聚焦重大、兼顾一般,控制数量、提升质量,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科技计划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公示制度。

第六条大力推进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化,进一步提高效率,使科技计划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七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1至3年。

第二章机构

第八条兵团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和其他具备组织协

调能力的科技管理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科技服务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辅助单位。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和条件、管理规范、在兵团注册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且须无不良科研记录;

(二)具有承担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

过55周岁,无不良科研记录;

五)项目负责人承担兵团及国家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和新申

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条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企业承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承担项目的基本条件;

(二)“产学研”结合的项目,企业应与其他单位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三)项目实施获取的共性技术成果,企业有义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行业进行扩散,加快产业化进程;

(四)企业自筹经费与财政拨款资助经费比例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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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做好科技计划的顶层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建设、维护、运行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和落

实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化;

(四)发布项目年度指南,建立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清单),

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定并批复立项;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

(六)编制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七)指导并督促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项目科技评价评估,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九)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后评估等管理;(十)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制度及信用信息库;

(十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二)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

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计划立项、实施监督、验收、经费预(决)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

第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指导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和项目(课题)申报书等材料;

(二)负责项目的初步审查和遴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项目承担单位,协调协同研发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审查项目合同(任务)书;

(三)按照项目流程管理,及时组织项目相关材料的网上填报;

(四)督促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除财政资金以外的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五)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报送有关信息报表,协助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按要求指导督促承担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准备,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科技报告等)进行汇总和归档。

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加强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应用;

(七)完成《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牵头组织相关人员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建议书)和项目(课题)申报书、项目合同(任务)书;

(二)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建研发队伍,落实自筹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任务和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提交验收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

、人

血;

(六)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

的要求,配合完成网上填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过程管

理、评价、评估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采取全程网上办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处分头负责落实。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指南发布

(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兵团科技发展目标及战略

重点,结合科技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企业、科研院所、高

等院校、相关部门及学会和协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布指南明确年度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重点、要求等;

(二)指南于每年6月前后在兵团科技政务网发布,并通过

多种方式扩大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申报项目;

(三)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50天,保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技人员有足够时间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申报及立项

(一)申报受理。

根据指南要求,经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推荐,申报单位在受理截止日前统一完成网上申报,并报送

申报书面材料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处;

(二)形式与资格审查。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处负责项目的分类汇总、书面材料与网上材料核对,包括项目申请者和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及项目查重、项目数量等的审核,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

“拉郎配”;

(三)评审论证。

资格审查合格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处负责或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评审采取会议、视频、网络、函审等方式;

(四)立项建议。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业务处分别对评审后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各类计划拟立项建议清单;

(五)立项审定。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审定立项;

(六)结果公示。

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00天。

立项结果应当在科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原则上为7个工作日以上;(七)计划下达。

立项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编制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提出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八)合同(任务)书签订。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经费计划文件下达30天内,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填报工作,由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处,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师域专项立项。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委托师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师市的发展重点与方向,根据资金配额,参照上述立项规程,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项目数控制在1—3项。

11月30日前,以师发函形式明确立项项目,会同师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一并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实施与过程监管

(一)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二)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服务。

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一般项目以不定期抽查为主,减少对其执行中的检查评价。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作用,委托其对指定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巡视检查、抽查或评价、评估。

被委托机构不得向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取费用,或利用委托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科技计划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网上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书》,由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网上提交。

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年度报告作为项目下一年度调整、撤销和资助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最后一个执行年度在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须填报项目科技报告;(四)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

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成果,不断充实和完

善科技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实施主体发生变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

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

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确定调整或终止意见;

(七)对批准终止的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包括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核查备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商兵团财务局提出对终止项目的处理意见;

(八)加强信用管理。

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逐步建立单位及个人信用库,并作为其

参与兵团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验收。

按照《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罚则。

(一)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不认真履行合同(任务)书约定任务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3年内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加强督导,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成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停实施或终止并追回项目经费,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项目由于主观因素导致提前终止的,停拨剩余年度预算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2年内申报项目资格,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并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

(四)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申报受理、评价、评估、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兵团科技计划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与后评估

(一)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评估结果将作为今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主要依据为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科技报告等,绩效评价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

(三)积极探索、完善和落实项目后评估,不断强化验收项目的后期影响绩效评价。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

进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示范和应用,并作为绩效评价或验收时证明依据之一。

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家和兵团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科技计划实施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贯彻和落实力度,释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忱,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加强科技成果的科普化工作。

兵团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科普化后须形成项目各类科普作品,如科普挂图、画册、书刊及视频等。

科普作品作为绩效评价或验收证明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科技计划应急反应、定向委托、招投标及绿色通道机制。

对影响兵团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重大事件、重大科技需求,可在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启动项目和承担单位。

对于目标任务明确、申报单位优势特别明显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对重大科技难题和共性技术问题,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对未获兵团以上经费支持并已自行组织完成,且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应急类科技项目,可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对于涉及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兵团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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