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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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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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我国是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的国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和行政(刑事)追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追究肇事者行政(刑事)责任,都会因为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而引发纠纷和冲突,导致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加剧、影响事故的处理,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如何合理、合法、公正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纠正相反,以减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矛盾、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已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一定的纠错途径,但现实中这个纠错途径却障碍重重、有名无实。

因此,个别地方的交警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或利益驱使,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不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是罔顾事实、粗制滥造、牵强附会、随心所欲,没有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给整个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笔者在道路交通客运企业从事了30多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个别交警部门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乱象感受甚深,如鲠在喉。

下面就列举个别交警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a、交通事故双方(或是多方)都是机动车的,看哪个车的保险项目全、保险额度高(客车的保险项目和额度肯定比其他车要多),就由其承担较大的责任;

b、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是客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论客车方责任大小,都要客车方承担较大责任,即使客车方确无责任,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c、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客车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客车与事故任意一方有任何接触、哪怕客车方也是受害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d、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有没有事故责任,要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来确定;比如说事故中有人员死亡或是重伤、客车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就不承担事故责任。

e、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但为了使客车方承担事故责任(主要是承担事故的经济赔偿),就在事故责任认定中避实就虚、“指鹿为马”,用一些模棱两可、语义含混的描述来歪曲事实,迫使客车方承担责任。

我司曾有一大客车在正常行驶中发现前方有一辆同向行驶的教练小客车与相向驶来的农用车相撞,于是就紧急制动、靠边停车。

客车停稳以后,教练小客车被农用车顶着右向后方滑行十多米与摆在道路右侧的客车车头轻微接触(教练车的右后尾灯罩有蚕豆大一点的凹陷、客车大灯玻璃灯罩破裂)。

这起交通事故导致教练车上一名学员受重伤、三方车辆损害。

出案交警现场对客车驾驶员说:

“如果伤员不死,你就没有责任,如果死了你就有责任”,不幸的是,该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对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及过错责任居然认定为:

导致三车相撞的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是客车驾驶员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我们不知道这个安全距离是否包括前车向后滑行的距离)……”,客车驾驶员要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司驾驶员在拿到这份让人大跌眼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庚即就请律师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然而却被告知,该交通事故死者亲属已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已受理,不能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

在审理此次交通事故善后赔偿时,庭审法官虽然认同我司提出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的辩护意见,但仍判决我司按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农用车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我司在履行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后,还因为所谓的连带责任多赔了几万元,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案。

还有一起交通事故,我司对某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里的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复核申请,其上级交警部门受理后,作出复核结论是:

“该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不合法。

责令该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但是,该交警大队第二次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除纠正了一个数据笔误外,其它内容与第一次一模一样,一字未改。

看着这份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竟让我们不明白是交警大队有错还是交警支队有错?

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交警方面的纠错路子就这样被轻而易举的阻断了。

我们又把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审理上,尽管在庭审时,一审和二审法官都对我们的责任划分主张表示理解,也同意我们对事故责任划分的分析,但仍然采信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作出判决。

其理由是:

“一是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他们是专业人士,法院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他们作出的责任划分不宜改变;二是如果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减少了客车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那么伤者的赔偿金就会减少,就可能闹事、影响社会稳定。

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准确,是其行政执法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执法效能的具体体现,也必然影响到其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这个问题不着力解决,不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势必会给交警部门声誉和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带来另类“伤害”。

为此,笔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依据、性质、特点和作用,建议采用以下几项整改措施:

一、鉴于当前法律规定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不是交警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应具备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特点,那么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就不应该只由单一的公安交警部门来研制,而应成立以公安交警部门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来进行。

其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认定程序如下:

1、人员组成:

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公安交警部门领导、司法界人士、专事研究交通事故的专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资深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及具备高级驾驶技师职称的人员组成;

2、机构设置:

在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县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一般等级以下(含一般等级)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在设区的市设立市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较大、重大等级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以及对县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进行复核;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省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特别重大等级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以及对市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进行复核;

3、认定程序:

除了一些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小、责任明确无争议、可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外,其它都应由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对交通事故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及划分;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论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上一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1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是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

4、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交通事故各当事人15天内(申请复核时间)、或已申请复核的10天内,交通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应不予受理;上一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作出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在重新认定结论(10日为限)未作出前,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亦不予受理。

5、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上只进行两次(初次认定、复核结论或重新认定),如有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在自己或其他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请求法官审定是否采信。

6、《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或复核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作为该次交通事故的最终证据。

二、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痕迹检验、数据测录、重要点位的方位确定、现场图的制作、当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当事人的调查等工作,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具备相关资质的交警办理,没有相关资质的警员,不能从事上述工作。

三、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过程和结论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四、对一些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前,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对事故责任划分的陈述申辩机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的划分进行讨论分析,听取并采用当事人的合法、有理、有据的观点和建议,尽量避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五、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不能参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场勘查人员取得第一手现场资料是基于各种技术手段和目击证人情况调查,这些现场情资与勘查人员的素质能力和目击证人的主观心理、自身利益和道德素质等因素有很大的关联;虽然要求严格按照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而收集的证据和有关专门机构做出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不得搀杂主观判断或者其他间接证据;但不排除上述人员有徇私舞弊、主观臆想、信口开河之嫌;并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制作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汽车驾驶、现场查勘、交通法规、心理分析、违法行为归责等理论和实践知识,所以二者必须分离。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具备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士,素质和能力相对较高,由他们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合理、合法、公正的层面上必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所作的事故责任划分准确无误,从而大幅度减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及事故责任划分的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实行了这样的整改措施,就可以较好的解决目前我国在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和行政(刑事)追责时,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和及时纠错的问题,能够更好的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司法讼累,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追责。

 

四川南充桃叶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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