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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进行的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3条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4条施工作业主管部门是吊装作业的主管部门。

第5条施工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分管业务的相关单位、承包商进行本规定的培训。

第6条吊装机具所属单位或作业单位负责吊装机具检验、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吊装机具安全附件完整好用;负责检维修项目吊装机具合规性及相关记录的审查与核准。

施工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考核。

第7条安全处对吊装作业实施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考核;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

第8条安全监督中心负责对作业单位、属地单位、直线部门的违章违纪行为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9条属地单位负责本单位吊装机具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吊装作业的方案审查;建立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的技术档案;负责审批吊装计划和吊装作业许可证,对吊装机具在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移动、作业进行管理;负责属地范围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10条吊装作业单位负责按本办法要求对吊装所使用的吊装机具进行安全管理,负责编制和实施吊装作业方案,负责吊装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1条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同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12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第13条吊篮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第14条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经属地单位和施工作业主管部门、安全处审核后实施。

在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第15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第16条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17条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18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属地单位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19条属地单位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人员资格、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

第20条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

第21条属地单位应对吊装作业指挥、司索和起重机司机等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吊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22条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第23条在作业单位检查后,项目主管部门、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相符;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电缆沟、地下管线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职责;

(8)施工用电正常供给情况;

(9)天气情况;

(10)施工机具完好情况;

(10)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1)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24条使用汽车吊装机械作业前,作业单位要再次确认已安装的防火帽合格,并按照公司汽车起重机械支腿垫板标准(附件1)检查垫板是否满足要求。

第25条作业单位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2)检查确认吊装机具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3)检查地面坚实平坦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吊装机具与地面的固定情况或垫木的设置情况。

第26条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27条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应有明显的标志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安全帽。

第28条正式起吊前要进行试吊,试吊中要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要将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

第29条严禁利用管道、管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

未经核算及属地单位准许,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30条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31条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锁具。

第32条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

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四)监护人员

1.监护人员由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分别指派;

2.监护人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指派单位必须对其指派的监护人进行能力评估,保证监护人具备相应的能力;

3.监护人要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

4.监护人必须对作业证每一项进行审查,确认作业票证及方案完成审批程序,并对作业证上措施逐一督促落实到位,保证作业证不超范围使用;

5.作业结束监护人要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6.监护人在监护时应在现场时时监护,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7.监护人对现场来往人员做好疏导工作,告知人员注意绕行;

8.对作业人违章作业及违反10不吊原则进行制止并进行上报。

第33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断开电源。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效锚固;

(3)吊索、吊具应收回,规范放置,并对其检查、保养和维护;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34条以下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1)吊装质量大于10吨;

(2)使用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

(3)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的;

(4)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

第35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应由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办理并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1)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2)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3)其他相关资料。

第36条申请人填写吊装作业许可证中相关内容。

属地单位组织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

审查通过后,属地单位监护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在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37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38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关闭、取消和分发管理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39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立即终止作业,监护人可提出取消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办理取消手续。

需要继续作业时,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吊装作业与作业方案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第40条吊装作业结束后,吊装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监护人填写作业结束时间。

属地单位监护人确认无隐患后签字,收回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

吊装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属地单位负责人签字关闭后交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第三联一起存档。

吊装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和第三联)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吊装作业许可证)。

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1)第一联:

悬挂在作业现场;

(2)第二联:

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3)第三联:

保留在批准人处;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41条公司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公司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42条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标准、规范版本为准。

附录:

汽车起重机支腿垫板标准

附录:

汽车起重机支腿垫板标准

地面类型

吊车吨位

支腿垫板标准

其他要求

硬质地面

(水泥、沥青马路等)

50T(含)以下

每个支腿可使用两根及两根以上枕木并列支垫,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60mm,宽度不小于200mm,长度不小于1000mm坚实油浸枕木,枕木两端用铁丝或者扁铁捆绑。

吊车的第五条支腿应支垫合格可靠垫板;

两根及两根以上枕木并列支垫,应保证枕木均匀受力。

51T-99T

每个支腿应使用三根枕木并列支垫,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80mm,宽度不小于200mm,长度不小于1200mm的坚实油浸枕木,枕木两端用铁丝或者扁铁捆绑;如使用钢板为垫板,钢板的厚度不小于30mm,长宽分别不小于1200mm。

钢板上宜铺垫坚实枕木。

100T-160T(含)

每个支腿应使用随车配备的垫板支垫,如使用自制箱式钢垫板支垫,钢板厚度不小于25mm,长度和宽度不小于1500mm,箱式垫板内必须横竖向分别加设加强筋板(不少于3道)。

160T以上

使用随车配备的专用箱式垫板。

回填土地面或其他不坚实地面

50T(含)以下

钢板的厚度不小于30mm,长宽分别不小于1200mm。

钢板上铺垫坚实方木。

如无钢板垫板,支腿需要支垫两根以上枕木,必须加垫一层枕木或者钢排,且上下两层互相垂直摆放。

首先进行预处理,将地面压实,必须使用钢板作为垫板,之后进行试吊,确认没有问题之后方可正式开始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过程中,五条支腿中任何一条有下陷倾向,立即停止吊装作业,吊装物放到安全区域,吊车把杆收回,支腿重新支垫并试吊;

吊车左右水平仪必须保持完好,吊车支垫好,必须保证360度处于水平状态;

两根及两根以上枕木并列支垫,应保证枕木均匀受力。

51T-99T(含)

使用箱式钢垫板做支垫,钢板的厚度不小于30mm,长宽分别不小于1500mm。

箱式垫板内必须横竖向分别加设加强筋板(不少于3道)。

99T以上

使用随车配备的专用箱式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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