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资1号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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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资1号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校政发资〔2013〕1号
湖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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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原则。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所、中心、部、处等)两级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仪器设备的综合归口管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院(所、中心、部、处等)作为二级设备管理单位。
二级设备管理单位需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立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四条一级设备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立规范、高效的设备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管理工作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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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和上报全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上报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4、协助招标部门关于仪器设备的招标工作、负责采购组织工作;
5、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及论证、管理、维修与维护、开放与评估及资源共享;
6、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对全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仪器设备统一建帐建卡、现状管理,进行处置设备的审批、处理、回收利用等工作;
7、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效益考核,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保值;
8、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和为上级部门、学校决策提供基础及分析数据。
第五条二级设备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贯彻执行学校制订发布的有关设备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及规定;
2、建立其自有的设备管理队伍,由一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设一名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
3、负责本单位设备购置的计划及申报,参与设备项目验收;
4.对本单位设备的帐、卡、物进行管理,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5、负责本单位在用设备的使用管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上报,仪器设备开放工作以及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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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数据、信息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及价值确定
第六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
产权属于学校,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配置渠道(购置、自制、捐赠等),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仪器设备范围界定
1.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其它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批量购入数量较大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教学科研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下,其它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品管理范围;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设备列入易耗品管理范围。
低值品、易耗品不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确定
1、新购设备一律按原值确定价值。
2、对仪器设备进行的加工改造,或以扩充其功能而增设的仪器仪表、外围设备、零部件等,应作为附件价值增加到原设备的价值中。
3、大型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
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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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购置价值、该设备运输费用、该设备安装调试费用、该设备配件及备件价值(不含实验耗材)及该设备进口相关手续费用。
4、进口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
该设备购置价值,该设备运输、保险费用及该设备进口相关手续费用。
5、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其价值应为原值减去毁损或拆除部分的价值。
6、仪器设备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四章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学校仪器设备分为以下类别进行管理:
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
仪器设备的财务管理按财务相关分类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所需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的需要,由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建设的模式向各经费主管部门申报经费预算、论证立项,各经费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学校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原则列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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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提交“湖北文理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列入购置计划。
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或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成套仪器设备,总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属贵重设备。
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或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成套仪器设备,总价在40万元以上的;或属于国外引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属大型贵重设备。
第十二条自制仪器设备(含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须提交申请及自制仪器设备设计方案论证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进行试制,在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帐。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购置依照《湖北文理学院关于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按《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对精密程度有要求的,应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其精度、性能。
对于锅炉、电梯、汽车、压力容器、无线设备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定期检审。
仪器设备维修由各二级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个人使用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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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购置并由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其维修维护由使用人负责。
仪器设备维修费采用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及使用的原则。
学校公共实验平台的设备维修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的维修经费由各二级设备管理单位管理使用。
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要,应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的校内转移、调拨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转移、调拨。
否则,由此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不同使用要求,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时,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需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收取合理的费用。
收取费用的标准和方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 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用的设备,应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调拨申请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收回或调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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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加强仪器设备处置的管理。
仪器设备处置按照《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和节支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与之不一致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工具及耐用品、家具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实施细则
2、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3、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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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仪器设备(含工具、耐用品及家具,下同)购置工作,使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资产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计划和经费
凡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1、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自筹。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计划所列的硬软件设备的购置,其它开支必须严格控制。
2、计划外临时购置设备,须履行预算变更手续,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二、购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1、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申购单位、相关专家根据设备购置计划,结合市场行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
3、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设备的技术要求,设备到货后的存放、安装调试、技术监督和技术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商务谈判、合同拟定、商务验收及监控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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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单位分工合作,共同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
三、购置方式
1、设备的购置应发挥政府采购、集团采购的优势,以招(议)标为主要方式进行购置。
仪器设备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实行政府采购。
2、一次性购置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审计处抽审;
一次性购置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协调使用单位共同实施,审计处抽审;
一次性购置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计处审计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一次性购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小组由本领域校内外专家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等组成,确定投资项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招标办按相应程序组织招投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项目单位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纳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3、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购置的设备,售后服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使用单位自购的设备由单位自行解决售后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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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签订正式合同的,按《合同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具及耐用品、家具等物资的购置依照此细则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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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物资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验收范围
所有权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含工具及耐用品等,下同),不论资金来源,须办理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