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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制度

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推进行教育系统政务公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教育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勤政和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我市教育系统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5、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1、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钟燕

副组长:

刘遂弦易可佳

成员:

宋志达李建国姜衡松胡祥和晏贤明赵湘兵谭志红张鲜明谭艳华唐厚睦刘华陈德榕陈红利罗立林刘迎久谭仕荣谭国辉熊鹰李涌浩黄作军周玲卓如喜朱俊兰李秦

2、机构设置

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调研室,综合调研室主任兼任政府信息办公室主任。

工作人员:

综合调研室工作人员和教育信息网络管理员。

四、职责分配

1、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主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个月至少要督查两次公开工作。

2、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和业务指导。

3、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分管科室或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和安排,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人员负责日常办公,接受各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咨询,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信息的上传下达,收集保管政务信息公开资料并做好归档。

5、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及时进行信息发布,做到与其他工作同安排部署,同检查考核。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选任干部和招聘教师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应当在“株洲教育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本制度由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切实落实《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面掌握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二条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

第三条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包括: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政务公开层级受理举报制度

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开受理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二条对各种公开事项的咨询应当时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要对咨询人给予明确的答复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本着热情、耐心、周到、认真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注意文明礼貌。

第四条设置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箱,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来信的方式向本级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第五条本级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根据情况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如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任何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将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错误事项按规定进行更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科室、直属单位。

第二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科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

具体考核:

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直属学校的校务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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