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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渠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6年修订版)

 

渠阳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前言

《渠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增强依法用地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国家、省宏观背景、县域内部发展条件和形势的变化,为适应镇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镇土地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编制《渠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引导本镇域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2016年为规划修改年,2020年为目标年。

规划范围为渠阳镇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土地总面积60811.98公顷。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镇域概况

渠阳镇是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府驻地,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015年靖州县最新行政区划将铺口乡和横江桥乡合并到渠阳镇,合并后的渠阳镇东临寨牙乡,西与三锹乡接壤,南连新厂镇,北与太阳坪乡、坳上镇毗邻。

镇域内有枝柳铁路横跨南北,G209和G356、S222交汇于县城,靖黎高速、包茂高速、G209、G356、S243、S344、S262、S261穿境而过,江东有4个水运码头,汽车站和火车站位于辖区内,交通极为便捷。

渠阳镇定位发展以医药、食品、电子信息、商贸物流四大主导产业为主的产城融合型镇。

渠阳镇主要矿产资源有金、锰、煤。

工业以木材加工、建材、化工为主;茯苓加工产品居全国之首,盛产稻米、血橙、木材,是湘黔桂边境最大的木材集散地。

境内旅游资源丰富,有飞山不老泉周公井、飞山、梓潼宫、文峰塔景区、五龙潭生态保护区等名胜古迹。

2015年,铺口乡、横江桥乡、渠阳镇成建制合并设立渠阳镇。

新设立的渠阳镇辖61个建制村、8个社区,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渠阳镇土地总面积60811.98公顷。

其中农用地面积为56757.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33%;建设用地总规模2747.7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2%;其他土地面积1306.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5%。

表1-12014年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表

单位:

公顷、%

地类

面积

比重

土地总面积

60811.98

100.00

农用地

耕地

7165.37

11.78

园地

2276.22

3.74

林地

45636.26

75.04

牧草地

0.00

0.00

其他农用地

1680.13

2.76

合计

56757.98

93.33

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城镇用地

680.82

1.12

农村居民点用地

1199.73

1.97

采矿用地

161.64

0.27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0.00

0.00

小计

2042.19

3.36

交通水利用地

574.92

0.95

其他建设用地

130.66

0.21

合计

2747.77

4.52

其他土地

水域

1037.34

1.71

自然保留地

268.89

0.44

合计

1306.23

2.15

注:

数据统计来源于靖州县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的要求进行数据转换。

第二章土地利用目标

一、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635.00公顷。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86.00公顷。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454.00公顷,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79.37公顷。

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到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326.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588.0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613.00公顷以内。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36.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867.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454.00公顷以内。

表2-1渠阳镇土地利用目标

单位:

公顷

指标名称

面积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

耕地保有量

6635.00

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5386.00

约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3326.00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588.00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1613.00

预期性

增量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1136.00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867.00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454.00

约束性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

79.37

约束性

效率指标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100.00

约束性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农用地面积为56219.63公顷,较2005年减少538.35公顷;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93.33%调整为2020年的92.45%。

一、耕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耕地面积为7143.26公顷,较2005年减少22.11公顷;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11.78%调整为2020年的11.75%。

二、园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园地面积为2032.64公顷,较2005年减少243.58公顷;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3.74%调整为2020年的3.34%。

三、林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林地面积为45226.72公顷,较2005年减少409.54公顷;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75.04%调整为2020年的74.37%。

四、其他农用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817.02公顷,较2005年增加136.89公顷;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2.76%调整为2020年的2.99%。

 

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建设用地面积为3321.19公顷,较2005年增加573.42公顷;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4.52%调整为2020年的5.46%。

一、城乡建设用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2587.22公顷,较2005年增加545.0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3.36%调整为2020年的4.25%。

1、城镇用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城镇用地面积为1413.52公顷,较2005年增加732.70公顷;城镇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1.12%调整为2020年的2.32%。

2、农村居民点用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农村居民点面积为975.10公顷,较2005年减少224.63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1.97%调整为2020年的1.60%。

3、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198.60公顷,较2005年增加36.96公顷;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0.27%调整为2020年的0.33%。

二、交通水利用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591.52公顷,较2005年增加16.60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0.95%调整为2020年的0.97%。

三、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142.45公顷,较2005年增加11.79公顷;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0.21%调整为2020年的0.23%。

第三节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规划到2020年末,全镇其他土地面积为1271.16公顷,较2005年减少35.07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2.15%调整为2020年的2.09%。

第四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耕地保护

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始终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加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力度,明确耕地保护工作有关责任人的职责。

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建立乡镇、村、组、户四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指标。

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6635.00公顷,落实耕地面积7143.28公顷,比规划目标多508.28公顷。

二、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非农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地和未利用地,同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并依法报批用地。

到2020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54.00公顷以内。

三、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

各类用地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引导农户进行农业结构调整,鼓励种植优质高效经济作物,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手段,提高耕地利用的效益,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不减少耕地甚至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

四、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为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的国家政策,建立健全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

并逐步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二节基本农田建设

一、科学利用和划定基本农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5386.00公顷,实际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418.91公顷,完成了规划目标。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

积极推进农用地和耕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农田环境综合治理,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农田。

鼓励施用有机肥料,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加强对耕作层的保护,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和生态农场建设。

第三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一、土地整理

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结合村庄整治,组织和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加强基本农田整理,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通过田、水、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业生产增产增效,缓解耕地面积减少趋势改善农村生活和居住环境。

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236.10公顷。

二、土地开发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地资源。

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新增耕地164.30公顷。

三、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结合新农村建设,稳妥的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将土地整理的重点由单一的新增耕地转化为新增耕地与提高耕地质量并重。

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统筹土地整治工作。

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规则

根据土地利用主导用途、限制条件,结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将全镇土地划分为八个用途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安全控制区和林业用地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全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6246.14公顷,主要分布在三星村、下乡村、民主村等村。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的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

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若因国家能源、交通等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耕地(包括基本农田)、林地以外为农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全镇划定一般农地区4239.92公顷,新春村、下乡村、黄土坝村等村。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指城镇已建成区和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已批的各类工业开发园。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建制镇建设。

全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区1440.46公顷。

管制规则:

(1)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城镇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部土地功能布局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林地、特色蔬菜基地、山体、湖泊等。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点已建成区和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

全镇划定村镇建设用地区999.21公顷。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合理布局;

(2)坚持农民建房向中心村集中的原则,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星分布的农村居民点向本区集中,严禁在本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已建成独立工矿和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城镇和村镇区内进行建设的工业用地。

全镇划定独立工矿区202.32公顷,主要分布在田铺村、东升村等村。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它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了木材生产、采种、防止灾害等发展林业生产和改善生态环境所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全镇划定林业用地区45478.86公顷。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将渠水水源地等等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心区域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全镇划定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479.82公顷,主要分布在马鞍村、渔滩村等村。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要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八、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将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划入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全镇划定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139.22公顷。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九、风景旅游用地区

将现有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

全镇划定风景旅游用地区145.38公顷。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风景旅游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3)区内允许发展少量农用地,严格控制渔猎活动,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4)对河流、湖泊水体划定保护“水线”以及周边控制“绿线”,严禁建设侵占规划控制水面和绿地;

(5)严格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

(6)区内矿产的开发利用应提出限制建设要求和生态补偿措施。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和管制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一、城镇用地

按照“东提西扩,南延北拓”的城市发展思路,构建湘黔桂接边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和宜居的山水园林城市;按照“一城三片,两山两水”的空间结构形式的总体要求,加快老城区改造,以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城市新区建设。

规划到2020年,全镇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1413.52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按照“适度集中,逐步整理拆并”的原则,做到“规划合理,建设用序”,引导农民向城镇、中心居民点和基层居民点集中,形成层次鲜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农村居民点布局体系。

规划到2020年,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975.10公顷。

三、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规划到2020年,全镇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98.60公顷。

四、交通水利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需求主要有:

靖州至黎平高速公路工程、县道X076线坳上至三锹公路改造工程、火车站连接国道G356连接线、国道G209(尧管)至国道G356(茶树坳)连接线、省道S243靖州县至长溪改造工程、省道S262坳上至偏坡改造工程、兴永郴铁路靖州段、绕城公路、城市重要堤防工程、后山溪电灌站改造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

规划到2020年,全镇交通水利用地规模达到591.52公顷。

五、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期间,本镇安排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主要是梦飞山景区、金麦水库生态民俗风景区、殡仪馆等项目。

规划到2020年,全镇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为142.45公顷。

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根据渠阳镇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对全镇建设用地划定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同时在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个管制区,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全镇划定允许建设区3321.19公顷。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调整,须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

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全镇划定有条件建设区140.98公顷。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全镇划定限制建设区56782.20公顷。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全镇划定禁止建设区619.01公顷。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七章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优先考虑重要的生态用地安排和布局

全镇在各类用地的布局安排中,对天然林、重要水源地、生态廊道等进行优先考虑和安排,渠阳镇生态用地安排主要是在五龙潭生态园区。

二、稳定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面积

林地(包括园地)、湿地、绿地和草地作为生态用地,必须严格保护。

在稳定现有生态用地的基础上,增加林地和园地面积,在进行经济开发和非农业建设时尽量避开重要的生态用地,加强生态用地的建设、切实提高生态用地的内在质量和防护效果。

其他土地开发必须适度,必须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减少生态用地为前提。

三、合理布局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

在维持自然地貌连续性的前提下,顺应地形地貌形态,按最大适宜度安排林地、园地、绿地等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结合基本农田布局与各类建设发展安排,使基础性生态用地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相互协调,维护现有生态格局、保护多样化的生态系统。

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为重点,强化自然资源保护,促进自然生态恢复,重点保护生态林地,结合水利治理工程建设,加强全镇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完善规划体系,确立规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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