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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管理考核细则

清水营煤矿土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为规范清水煤矿土建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开工准备

第一条自施工图下发之日起为工程开工准备开始。

所有工程开工准备期为10个工作日,第11个工作日为正式开工时间,施工单位每延误一天,每项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准备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基础工程原材料的报验和试验。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报批。

必须附有: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到场情况、施工设备到场情况、材料到场情况、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认真审查施工图设计,杜绝审查不细造成变更过多的现象,并在第四个工作日指派项目经理、技术员参加施工图会审会议。

(四)施工现场平整和硬化、现场文明施工设施的建设。

(五)完成五牌二图制作安装(二图是指施工平面图和进度图)。

(六)会审纪要初稿的编制并送交专业项目总监及筹建处专业工程师会签。

(七)组织劳动力和设备、材料的进场。

第三条监理公司在工程开工准备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自施工图下发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组织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

(二)认真审阅施工图设计,掌握开工后首先使用的材料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等。

(三)完成基础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工作。

(四)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进度横道图、施工平面图的审查工作。

(五)督促、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平整和硬化、五牌二图制作安装和现场文明施工设施的建设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落实。

(六)对施工单位七项工作内容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有一项完不成不予批准开工。

(七)编制单位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报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审阅。

第四条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专业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准备时间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督促、检查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七项工作内容的落实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现场专业工程师要及时通知发放设计图纸。

(三)筹建处专业工程师负责施工图会审纪要的会签及编印分发工作。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五条对于招投标工程,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部工程一处、监理公司及筹建处有关人员进行招投标前的施工图审查,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在1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初稿完成并负责会签,之后交综合管理部打印。

确定施工单位后,按开工准备期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于非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图下发后第四日由监理公司组织对施工图进一步会审,施工单位负责会审纪要初稿的整理、编印,1个工作日内内将初稿交监理公司专业项目总监和筹建处专业工程师核稿。

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在1个工作日内负责筹建处内会签并交综合管理部打印。

筹建处专业工程师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纪要发放工作,筹建综合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部、设计院发放工作,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设计院下达的设计变更(9份),由筹建处专业工程师1个工作日内报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签证后交签发施工单位(5份)、项目总监签证(1份),计划管理部(2份),专业工程师存档(1份)。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在接到专业项目负责人通知后1个工日内将设计施工图分发到施工单位(4份)、监理公司(1份)、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1份)。

第三章工程变更及预算编审管理

第九条筹建处、监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均由施工单位以变更单(9份)提出,在1个工作日内内上报审批至筹建处签证完成,施工单位2个工作日内到建设部工程工程一处签证完(筹建处专业工程师配合),专业工程师存档(1份),送计划管理部存档(2份),专业项目总监存档(1份)和施工单位存档(5份)。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后方可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2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按以上程序办理,2-1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报请筹建处项目负责人签批。

第十二条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筹建处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由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审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施工图和施工图会审纪要后:

200万元以内工程预算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200-600万元以内工程预算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600-1000万元以内工程预算1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工程20个工作日内预算编制完成,并报筹建处计划管理部进行预算初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3个工作日内预算编制完成,并报筹建处计划管理部进行预算初审。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受筹建处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应采取平行检查、跟踪检查的方法,对工序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验,减少施工质量问题和缺陷的发生,并按照监理细则中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的规定,对约定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整改,施工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应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单》的形式,对通知单的内容既要求逐一进行解释和答复,对有关指令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检、专检为主、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的材料工序报验制度。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验前,必须准备完整、真实的自检资料及其它报验材料,否则,监理人员不予验收,如发现施工单位自检不认真、不负责或没有自检即向监理人员报验,可视情况对施工单位给予500元罚款或要求撤换管理人员。

监理人员接到施工单位书面通知后1小时到现场见证取样及隐蔽工程验收。

如监理人员连续2次在施工单位报验后,检查时发现存在较多明显问题,可认为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能力不足或责任心不强,监理公司有权向施工单位建议撤换有关人员,或给予施工单位每次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要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因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或未认真检查造成的问题由监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罚款或辞退;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监理单位必须安排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进行旁站,混凝土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应保证每2小时左右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保证每1小时左右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首次混凝土开盘前,监理人员必须对自动搅拌站进行计量复核,施工期间,每周对自动搅拌站计量情况复核一次,确保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条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4小时内自检、专职检,初验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由专职质检员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若隐蔽工程量较大,需邀请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参加。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一)未经检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

(二)工程质量降低经指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的;

(三)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四)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五)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

(六)没有可靠的质保措施,已出现质量下降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项目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并主持中间验收质量评定,会签中间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将初验意见书面签复施工单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漏项工程限定处理期限并再次确定复验日期。

第二十四条经初验全部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相应的工程竣工报告单上签字认可,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同时向筹建处专业工程师提供准确的变更清单。

第二十五条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接到竣工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正式验收工作,筹建处专业工程师负责起草竣工验收纪要及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核查变更清单。

第二十六条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的中间交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

第二十七条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在日常及规定日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按以下考核标准处理:

(一)2000元以下检验批(分项)书面(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对同一质量问题通知一次以上未按要求整改处理的,监理人员可给予施工单位200-300元罚款,同时给予项目经理100元罚款,再不整改者,责令停工处理,并给予项目经理200元罚款。

(二)2000-10000元以内检验批(分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对同一质量问题书面通知两次以上未按要求整改处理的,监理人员可要求停工处理或给予500-1000元罚款。

(三)10000元以上检验批(分项)当即责令停工处理,直到处理合格后方可复工,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四)罚款处理单由监理人员提出,专业项目总监审查,同时报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工期控制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其合同书所承诺的工期及经审批的进度工期计划负责,严格遵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具,保证工程能够连续、正常、快速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施工进度。

第三十条监理代表筹建处对工程进度实施控制,并对工程进度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业项目总监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其进度安排和措施应重点审查,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约定和承诺。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滞后原因要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监理人员根据工期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一)要求施工单位加班加点。

(二)增加施工人员及机具等措施。

(三)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保证工期的书面保证措施。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每周四16:

00点前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报告本周完成情况及下周计划,迟报1小时,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周计划在每周五下午工地例会上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完不成周计划的按每个单位工程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罚款,如施工单位在两周内采取了有效措施,抢回了延误工期,撤消以往的工期罚款。

连续4周完不成周计划的视进度差予以无偿辞退或给予总额20000元罚款,月进度计划未完成除周计划罚款执行外,每月罚款5000元。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每月10日前向筹建处计划管理部报送本月完成报表及下月计划报表(经监理总工程师及筹建处土建项目负责人审查过的计划报表),计划报表必须符合总进度计划及实际进度。

计划报表报送每迟报一天给予200元罚款,超过五天不予办理当月结算。

第三十七条计划报表由施工单位现场技术员负责,专业项目总监、筹建处专业工程师审核后报送。

第三十八条对于临时增加工程、计划调整、相互影响、设计施工图不到位等情况,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报告上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生产系统等重点工程,工期每提前一天,分别奖励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1000元和100元。

第六章投资控制

第四十条筹建处专业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和生产需要把好设计关,作到满足安全使用、功能齐全,投资合理。

第四十一条筹建处专业工程师要把好变更关,避免或减少变更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预算审查人员要遵纪守法,公平、公正、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实施。

第四十五条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有记录。

第四十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标志牌。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四十九条脚手架高度在25米以下要与建筑物拉结;25米-50米应采用双立杆及缩小间距等措施;超过50米时,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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