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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docx

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天保字号

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法人填写)

抵押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填写)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传真: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_

因(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即主合同的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受益人,即主合同的债权人)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并与乙方签顶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乙方为其提供保证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年。

为确保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房屋抵押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及声明

1.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均是真实意思表示。

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甲方承诺该抵押物上没有承租权,如果有承租权存在,甲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没有提前书面通知,视为重大欺诈行为,如果该欺诈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需要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条抵押物

2.1抵押物详见《房地产抵押清单》(附件)。

2.2《房地产抵押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2.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交与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抵押范围

3.1甲方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

3.1.1被保证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3.1.2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代被保证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担保保证金,受益人对被保证人的各种罚息、复利、加收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1.3被保证人违反《委托保证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3.1.4上述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方是否向乙方提供其他反担保,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反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抵押权行使期间

4.1抵押权行使期间:

自本反担保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反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止。

第五条抵押登记

5.1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配合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

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

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并于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15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保险

7.1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7.2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7.3抵押物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甲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乙方)。

保险金额小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凭证均交乙方保管。

7.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主债务或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清偿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9.1.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9.1.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9.1.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9.1.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本反担保抵押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抵押存续期间,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抵押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反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对该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4.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9.4.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9.4.3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9.4.4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9.4.5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

9.6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

9.7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9.8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9.9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9.1注册资本减少;

9.9.2股东变更;

9.9.3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9.9.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9.9.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9.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9.10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9.10.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

9.10.2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

9.10.3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0.2.1受益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乙方代偿或造成乙方经济损失。

10.2.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主合同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10.2.3在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自己已经无法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偿还义务。

10.2.4在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缺乏履行主合同的义务能力。

10.3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4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主合同借款金额的10%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反担保抵押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1.3如甲方未按9.9.6条或9.10.3的规定通知乙方的,乙方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4抵押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1.4.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11.4.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11.4.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11.4.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签字生效)。

12.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物。

第十五条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

《房地产抵押清单》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

房地产抵押清单

抵押房地产权

利证书及编号

坐落

抵押房地产

价值

抵押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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