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成考民法单选题答案详解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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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成考民法单选题答案详解第

第5月

1、【单选题】16周岁的小王靠父母留下的500万元遗产生活,这笔钱由其监护人管理。

小王每月的生活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数倍。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小王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题中选项B显然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结束】

2、【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效力。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依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

一是,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和代为履行财产义务。

选项B、C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选。

二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不选。

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故选A。

【结束】

3、【单选题】甲乙合伙开一汽车修理厂,因经营不善欠某配件厂货款5万元。

后经甲乙同意,丙加入合伙。

丙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  )。

A.不承担任何责任

B.以其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C.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伙债务的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两层含义。

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抗债权人,此即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本题中的丙虽然是后加入合伙的,但他仍应以合伙人的身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

【结束】

4、【单选题】甲乙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根据合伙协议,甲可代理乙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种代理属于(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复代理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委托代理。

依《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

(3)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本题中,甲的代理权非来源于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因而不是指定代理;甲也不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代理,因此也不属于法定代理,这样就排除了选项B和选项C;甲的代理权事实上是来源于其他合伙人的授权,因而选项A是正确的。

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本题中甲的代理权显然也不属于复代理,选项D被排除。

正确答案是选项A。

【结束】

5、【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  )。

A.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B.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

C.配偶权、名称权、肖像权

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

选项B中的监护权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选项C中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选项D中的亲权也属于身份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不正确。

【结束】

6、【单选题】关于债的法律关系,正确的表述是(  )。

A.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B.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

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由债的概念即可体现出债的特征之一: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由上可得,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结束】

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B.甲替出差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

C.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

D.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

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行为。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法律上的根据。

由此可见。

本题选项B中,甲为了避免出差邻居的利益受损而替该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之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B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结束】

8、【单选题】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是(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一般保证中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

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

选项A、B、C中的抗辩权虽然也可以由保证人援用,但不是专属于一般保证的权利,因此,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结束】

9、【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000元的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000元。

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

A.5000元

B.7500元

C.10000元

D.12500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的效力。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

这是定金最主要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元,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结束】

10、【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

A.委托协议

B.离婚协议

C.收养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有关该知识点的相关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

本题中选项B、C、D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不予调整的范围,因此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结束】

11、【单选题】甲市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市B公司发出承诺通知。

A公司于I1月5日将信件送达甲市邮局,到达乙市邮局的日期为11月7日,该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B公司总经理阅读该信件的日期为11月10日。

A公司承诺生效的时间为(  )。

A.11月5日

B.11月7日

C.11月8日

D.11月1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承诺的生效。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通知到达主义,即原则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这里的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其二,行为作出主义,即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题中A公司的信送达8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此时即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的日期,因此A公司的承诺生效。

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结束】

12、【单选题】甲市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市B公司发出承诺通知。

A公司于I1月5日将信件送达甲市邮局,到达乙市邮局的日期为11月7日,该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B公司总经理阅读该信件的日期为11月10日。

A公司承诺生效的时间为(  )。

A.11月5日

B.11月7日

C.11月8日

D.11月1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承诺的生效。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通知到达主义,即原则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这里的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其二,行为作出主义,即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题中A公司的信送达8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此时即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的日期,因此A公司的承诺生效。

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结束】

1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  )。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A中“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选项B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及选项D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选项A、B、D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的。

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选项C中“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属于正常情形,而非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情形,对此,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故选项C是正确的。

【结束】

14、【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由丙担任保证人。

甲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履行期满,乙违约。

甲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享有先诉抗辩权

B.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C.丙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丙应当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的方式。

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会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甲与丙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所以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之一即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由此可排除选项A。

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均不少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丙当然不得以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选项B和选项C都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结束】

15、【单选题】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  )。

A.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

B.按照法官或仲裁员的理解解释

C.按照商业惯例解释

D.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因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具有特殊性。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本题中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结束】

16、【单选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为(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永久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由此可直接得出结论:

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进而排除选项A、B、C。

【结束】

17、【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货。

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造成货物毁损。

货物的毁损应(  )。

A.由卖方承担

B.由买方承担

C.主要由卖方承担,买方适当承担

D.主要由买方承担,卖方适当承担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Aft,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是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由买方自提货,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此时货物已经交付,所以货物的毁损应由买方承担。

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结束】

18、【单选题】民法的渊源是指(  )。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C.民法的发展历史

D.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

另外,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结束】

19、【单选题】甲就餐后未结账就欲离开,服务员将其拦住,该服务员的行为属于(  )。

A.自卫行为

B.非法行为

C.自助行为

D.公力救济

【答案】C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保护方法中的自助行为。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

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公力救济。

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固守公力救济,可能缓不济急,加重损害的程度,所以法律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所谓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方式。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本题中服务员的行为显然不是公力救济,也不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自卫行为,选项A和选项D被排除;同时服务员的行为也无非法性,选项B也被排除;故正确答案是选项C。

【结束】

20、【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效力。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依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

一是,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和代为履行财产义务。

选项B、C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选。

二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不选。

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故选A。

【结束】

21、【单选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

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是(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沉默形式

D.推定形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

(1)当事人。

任何民事行为都必须有当事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不构成民事行为,因而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

(3)标的。

即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本题涉及的是意思表示这个要件。

以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为标准,可以将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明示和默示。

明示形式是指表意人直接将其意思表示于外的形式,即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如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表意人通过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沉默和推定。

本题中,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故不属于明示方式,由此可排除选项A、B;推定形式是指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某种欲实现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本题显然不属于此,由此可排除选项D;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结束】

22、【单选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

A.直接由本人承担

B.本人知悉后,由本人承担

C.本人追认后,由本人承担

D.本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足以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排除选项A、B、D,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结束】

23、【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是(  )。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照片

B.在通缉令中使用逃犯照片

C.在法制宣传片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未经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他人照片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权利,即自然人自行决定是否再现、展示、何时展示自己形象的权利。

选项A、B、C中均属于合理使用公民肖像的情形,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结束】

24、【单选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A.不成立

B.不得免除

C.可以部分免除

D.应当免除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约行为和不存在免责情形两个方面。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可见,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题意的,因此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结束】

25、【单选题】20岁的王某唆使8岁的邻居小孩砸碎了李某家的窗玻璃。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

A.邻居小孩

B.王某

C.小孩家长

D.王某与小孩家长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教唆行为人的责任。

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人教唆未成年人进行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教唆人为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教唆邻居家的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结束】

26、【单选题】甲乙相邻而居。

甲在乙家门口堆放闲置物品,致使乙无法正常通行。

乙有权请求(  )。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在妨碍相邻方正常通行时,该相邻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结束】

27、【单选题】民法上的混合是(  )。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

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

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民法学理而言,添附具体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

其中,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的状态。

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以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

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

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结束】

28、【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

A.两人合买的一辆汽车

B.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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