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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中亲属含义

婚姻家庭法中亲属含义

  篇一:

婚姻家庭法

  1.婚姻家庭:

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包括:

实现人口在生产的职能;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教育职能

  3.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1)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

  

(2)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设有婚约制度。

订婚须出于父命,婚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婚约男与婚约女两年内不结婚的,婚约即行废止。

婚姻的种类有二:

一是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二是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三种,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3)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家之中,家父为自权人;处于家父权之下的家庭成员为他权人,他(她)们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须受家父权的诸多限制

  (4)关于婚姻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亲属的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

离婚的方式有三:

一是处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三是处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

  4.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①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②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③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5.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①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②被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③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④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⑤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6.1950《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①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一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②1950年《婚姻法》将改革的锋芒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是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

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

  7.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①总则掌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②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婚姻登记等制度③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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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婚姻家庭法:

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是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0.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以亲属法、婚姻法、家庭法等为

  名)的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家庭基本法

  11.婚姻自由:

指男女两性均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2.男女平等:

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处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13.重婚:

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法律上的重婚),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事实上的重婚)

  14.家庭暴力:

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15.虐待:

指歧视、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15.遗弃:

指家庭成员中负有

  篇二:

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亲属网络极为广泛。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

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

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

1930年的******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

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亲属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个体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导致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

从古代型的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亲属制度的转变,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大类别。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妻族原来也列为外亲,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唐、宋时代。

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类,在礼与律中确立了宗亲、外亲、妻亲三分法的体制。

关于配偶在我国古代亲属制度中的地位,由于来归之妇已列入宗亲,故毋须将其另列一类。

出嫁从夫,妻是夫方宗族的成员,夫之族即妻之族,只有在婚姻离异后,妻才脱离夫之族回归父之族。

  近现代以来,从清末到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民律草案中均将夫妻单独列为亲属类别之一。

后来随着******政府民法亲属编的问世,才按照近现代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将宗亲改为不包括配偶的血亲。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在法律中并无以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概括性规定。

另一些国家在法律中则是明定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

在这些法律中,配偶在亲属类别中是与血亲、姻亲并列的。

对以配偶为亲属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

配偶仅为亲属之源泉,而非亲属之本体。

配偶之间既无亲系可循,又无亲等可定。

本资料对以配偶为亲属持肯定说:

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并不矛盾。

  中国古代的礼与律均认为配偶是亲属,服制图中有妻为夫服、夫为妻服的规定,在有关律条中,亲属一词的涵义也是包括夫妻的。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亲属类别的概括性规定,但是,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这里的同源关系或共同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

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应当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

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

例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就法理而言,姻亲本应以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为限,有些法律将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列为姻亲,这无非是配偶的血亲的延长和扩张。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

  1.血亲的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

如伯、叔、舅之妻,姑、姨之夫,兄弟之妻,姐妹之夫,子之妻,女之夫等。

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

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2.配偶的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如妻之父母,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夫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但是,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

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晚辈直系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这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

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和妯娌篇三:

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

  第一章婚姻家庭的法律界定及其历史变迁

  1、婚姻的含义:

1、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是异性,不能为同性。

2.婚姻关系是基于符合法定要件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婚姻以终生之关系为目的。

一方面,婚姻不同于男女两性出于种种目的的临时结合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当事双方不得为婚姻附加终期或解除条件。

4.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为目的。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精神的生活共同、性的生活共同及经济的生活共同。

5.婚姻的成立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各自的自由意思的合意及举行法定仪式或活动。

  2、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具有以下特征:

1.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

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团体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4.家庭不同于户。

  4、婚姻家庭的功能主要有:

  1.生育功能。

2.婚姻也是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

3.精神安慰——老来伴的功能。

  由苏力教授的论述使我注意到:

1.郎才/财女貌之所以成为一种流行的世俗的理想婚姻类型,是出于一种封建意识。

2.婚姻是为了满足性爱,没有基于性之爱情的关系不是婚姻。

3.禁止离婚是封建。

这三个观点错误之处都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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