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618332 上传时间:2023-07-2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41.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

工作规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第二章人员、岗位及职责

第五条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

(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

(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

第六条省级监管中心职责

(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规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性管理文件;

(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

(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

(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书。

第七条市级监管中心职责

(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

(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

(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审核上传的人工检验资料

(一)审核人工检验资料是否由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专用外观视频检验区围通过PDA实时上传完成;

(二)审核人工检验资料容是否齐全;

(三)审核是否通过PDA车辆信息和行驶证与送检车辆进行比对。

第九条审核上传的仪器设备检验资料

(一)审核仪器设备检验数据和检验全过程的视频监控是否同步上传至监管中心(分中心);

(二)审核检验机构上传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系统实时上传到监管中心(分中心)的数据严格比对是否一致;

(三)审核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检验全程视频录像的同时是否采集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检测照片;

(四)审核上传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同步录像是否反映了所检车辆的全过程。

第十条审核上传的路试车辆检验资料

(一)审核路试车辆是否符合路试条件;

(二)审核路试车辆视频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路试车道进行;

(三)审核路试的各项检验数据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市级监管中心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及附表要求,审核同步上传的检验资料。

(一)审核不通过的车辆,应告知检验机构需整改项目及整改意见,检验机构按照要求认真补录相关资料,整改后重新上传资料接受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车辆,由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下达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指令。

(三)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机构在接到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指令后,由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并归档。

(四)检验资料归档。

监督检验机构将当日纸质检验资料整理后,由档案岗工作人员按规定归档,并按要求在检验机构设的专门档案室妥善保存两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第十二条通过远程视频监管系统,从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发现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对出现预警信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3条各监管中心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14条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省、市两级监管中心通过远程视频监管与现场巡查或档案复核相结合的形式,落实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市级监管中心在监管中发现并查实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采取调整日检测能力或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措施;有第四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停止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罚款、撤销检验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开启监控设备,进行机动车检验的;

(二)采取故意遮挡监控设备、不在视频区域检验车辆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三)经简单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四)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的;

(五)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不按规定操作等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的;

(六)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检验系统数据或非法更改配套软件参数的;

(七)不按规定录入车辆信息,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传输虚假检验数据的;

(八)对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十六条省级监管中心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明显违规嫌疑等异常情况或市级监管中心超过三个月未发现、核查、处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理:

(一)暂停检验机构业务受理;

(二)全省通报,纳入车管所等级评定;

(三)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监管中心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七条发现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系统有人为进行数据修改等操作的后台或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作弊软件,应立即停止该检验机构的业务受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系统建设方作出处理:

(一)约谈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系统建设方负责人;

(二)将检验机构系统建设方纳入黑,不再受理联网备案;对于已使用该系统的,要求检验机构更换检验业务系统;

(三)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

表1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序号

照片容

要求

适用车辆类型

1

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

能清晰显示车辆前外观、前号牌和轮胎。

根据车辆类型,还应能:

1、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左)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2、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左)侧面防护装置;

3、对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能清晰辨别驾驶室(区)左侧喷涂的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对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能清晰辨别在驾驶室(区)左侧喷涂的栏板高度,对栏板挂车,能清晰识别在车厢(左)侧面喷涂的栏板高度;

5、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能清晰辨别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包括标志灯和标志牌);

6、对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能清晰辨别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7、对燃气汽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辆前端标注的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

8、对教练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身(左)侧面喷涂的“教练车”字样;

9、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能清晰辨别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

10、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辆前部设置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所有类型机动车

2

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

能清晰显示车辆后外观、后号牌和轮胎。

根据车辆类型,还应能:

1、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能清晰辨别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放置于车顶或车辆后部适当位置时拍照);

2、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及(右)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3、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右)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4、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无法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的平板挂车除外),能清晰辨别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的放大的号牌;

5、对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能清晰辨别在罐体右侧喷涂的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

6、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能清晰识别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牌;

7、对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能清晰显示两个处于开启状态的乘客门;或处于开启状态下的外推式应急窗和一个处于开启状态的乘客门;

8、对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能清晰辨别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9、对燃气汽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辆后端标注的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

10、对教练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身后部喷涂的“教练车”字样;

11、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能清晰辨别外观制式;

12、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辆后部设置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所有类型机动车

3

车辆识别代号拍照

能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对于无法清晰拍摄的机动车,允许拍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

所有类型机动车

4

驾驶人座椅汽车安全带拍照

能清晰显示驾驶人座椅汽车安全带处于扣紧状态。

注:

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驾驶人座椅汽车安全带处于扣紧状态时,无须单独拍摄本照片。

汽车(低速汽车除外)

5

行驶记录装置拍照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能清晰显示行驶记录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情况;对使用行驶记录仪作为行驶记录装置的,能确认其显示部分是否易于观察、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是否模压或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对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能清晰确认其安装的车外录像监控装置的摄像头数量和安装位置。

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汽车

6

灭火器拍照

能清晰显示灭火器在车辆上的安装固定情况及数量,能确认灭火器是否有效。

注:

车厢部拍照能清晰显示本照片要求的信息时,可不单独拍摄本照片。

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7

车厢部拍照

从车厢前部往后拍摄,能清晰显示车座位数及布置形式。

对校车,应能显示照管人员座位的位置和标识;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专用校车的能观察到座垫平面的座椅(位),应能识别是否配备了汽车安全带;对厢式、棚式货车和挂车,打开车厢门从后向前拍摄,应能清晰显示货厢部和顶部状况及确认货厢是否改装、顶部是否开启。

客车、校车、厢式、棚式货车和挂车

8

车辆正后方拍照

能清晰显示车辆后部外观情况和车辆号牌。

根据车辆类型,还应能:

1、对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显示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放大的号牌;

2、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能清晰显示安全标示牌;

3、对专用校车,能清晰显示后围板上的停车提醒标示。

注:

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本照片要求的信息时,可不单独拍摄本照片。

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校车

9

校车标牌拍照

能清晰显示校车标牌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的放置状态,以及校车标牌背面的签注容。

注:

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和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校车标牌在前、后风窗玻璃的放置状态时,可只拍摄校车标牌背面的签注容。

校车

10

校车标志灯拍照

能清晰显示校车标志灯打开状态下的车辆状态。

注:

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和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本照片要求的信息时,可不单独拍摄本照片。

校车

11

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拍照

能清晰显示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打开状态下的车辆状态。

注:

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本照片要求的信息时,可不单独拍摄本照片。

校车

12

操纵辅助装置

拍照

能清晰显示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固定情况,能确认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出厂编号。

残疾人专用汽车

 

表2检验资料照片要求

序号

照片容

要求

适用车辆类型

1

机动车行驶证

资料摆放端正,能清晰显示文字、印章。

所有类型机动车

2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3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4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除没有燃机的机动车外的所有类型机动车

 

表3事后监管人工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照片容

要求

适用车辆类型

1

发动机拍照

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车辆能清晰显示发动机编号或柔性标签。

除挂车外的其他机动车

2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拍照

能清晰显示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客车、校车

3

应急锤拍照

能清晰显示应急锤及安装情况。

客车

4

急救箱拍照

能清晰显示配备的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校车

5

防抱死制动装置拍照

能清晰显示仪表盘上的防抱死制动装置处于点亮状态。

客车、校车、货车、专项作业车

6

辅助制动装置拍照

能清晰显示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

货车、专项作业车

7

紧急切断装置拍照

能清晰显示紧急切断装置操纵开关。

危险货物运输车

8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拍照

能清晰显示手动机械断电操纵开关。

客车

9

副制动踏板拍照

能清晰显示教练车副制动踏板。

教练车

10

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拍照

能清晰显示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危险货物运输车

11

转向轮轮胎规格拍照

能清晰显示转向轮轮胎规格型号和胎冠状态。

客车、校车、货车、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表4增加检验资料照片要求

 

序号

照片容

适用车辆类型

目的

1

尾箱部照片

小微型客车、轿车、残疾人专用汽车

 

防止擅自油改气

2

车部结构和座位照片

面包车

防止拆卸座位变更使用性质

3

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照片(原车带有的必须与产品公告相符)

大于等于3.5吨货车、挂车

防止临时租用或使用不合格产品

4

车厢液压臂完全升起照片

自卸货车

防止临时租用标准货厢替代过关

5

紧急切断装置照片

运输17种危险液体介质的罐车

加强危险品运输车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