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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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科教兴青”战略的实施,保证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五条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分为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推广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和技术发明六类(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同时分类申报),分别按各类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七条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先进性、创新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其评定标准为: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八条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来源、推广规模、效益、推广方法及措施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其评定标准为:

(一)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九条社会公益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以及已取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其评定标准为:

(一)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已取得自主的知识产权,并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已取得自主的知识产权,并在行业中得到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条重大工程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和系统管理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其评定标准为:

(一)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已有系列自主的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工程实施后经验证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工程实施后经验证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有较大意义,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一条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科学性、创造性、学术水平、科学意义或者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其评定标准为:

(一)在理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水平为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并为学术界广泛应用,引领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为学术界所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新颖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其评定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以上,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经实施产生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三条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研究和技术方案设计中提出学术思想的组织者;

(二)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实施者。

第十四条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候选单位。

第十五条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

第十六条重大工程项目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七条国际合作奖仅授予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青海省的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组织。

第三章评奖机构

第十八条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并审定其评审结果;

(二)负责重大贡献奖、国际合作奖的评审工作;

(三)研究、解决青海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并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13至17人,秘书长1人。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在省内外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省政府及其相关组成部门熟悉和主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济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二)对完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人。

秘书长由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视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相应的专家组成。

必要时,可分设若干个专业组。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人员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二十五条在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时,个人或完成单位应填写由省奖励办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其中,经济效益证明必须由应用单位和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各申报、推荐单位或者具有推荐资格的专家,对所申报、推荐的项目和候选人要经过严格审查,根据项目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对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提出意见,并加盖申报、推荐单位公章或专家本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各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应当在当年推荐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省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分别提交奖励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九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未在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成果,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科技进步奖由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向社会公布其评审结果。

对经公布和异议处理的评审结果,提交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三十三条国际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征询我省外事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

(一)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二)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对重大贡献奖、国际合作奖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定。

(三)省科学技术奖的人选、项目、等级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奖工作。

第三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项目能否获奖或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九条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由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审核。

必要时,省奖励办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条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4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本年度奖励委员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对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十二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的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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