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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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4.2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3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4分级反应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置原则

5.2现场处理

5.3医疗救治

5.4信息通报

5.5应急反应终止

5.6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6.2奖励

6.3抚恤和补助

6.4补偿

6.5责任

6.6社会救助与保险

7应急处置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应急体系建设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7.4培训和演练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应急物资储备

7.7科研和交流

7.8经费保障

7.9通讯与交通保障

7.10法律保障

7.11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9附录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9.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

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

9.4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

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后勤部、武警甘肃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省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省委宣传部:

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论,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和引导。

省发改委:

负责制定全省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经委: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进口)、储备、调度和运输,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提出运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

省教育厅:

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

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省监察厅:

负责对应急物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省民政厅: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

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省交通厅: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牧厅: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省林业厅: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省商务厅: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出入境应急物资产品质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省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省工商局:

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省物价局:

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旅游局:

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省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兰州铁路局:

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

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工作。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省军区后勤部:

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本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技术人员和力量,配合地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甘肃总队:

负责组织驻甘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1.3市州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州政府主要或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

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省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

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

兰州市肺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省人民医院承担重大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任务。

兰大一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

兰大二院承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

省级其他综合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

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全省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

2.4.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和人员进行。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出入境检疫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相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3.5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图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市州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兰州、天水、酒泉、嘉峪关、敦煌等大、中城市,以及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

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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