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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援规程

 

矿山救援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7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理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的矿山救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救援工作。

具体工作由各自承担矿山救援管理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等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矿山救援队(以下简称救援队)是处理矿山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指战员是矿山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救援队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小时值班。

第六条拥有大型矿井、高瓦斯或者煤与瓦斯突出中型矿井的煤矿企业,以及大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救援队。

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矿山企业可以联合建立救援队。

救援队的建制(大队或者中队)应当根据服务矿山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设置。

救援队的驻地至服务矿山的最远距离,在路况正常、无极端天气、车辆正常行驶等情况下,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为限。

其他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救援队或者与就近的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没有建立救援队的企业,所属各矿还应当设立兼职救援队。

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与服务矿山的最远距离不得超过100公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矿山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救援队;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建立救援队,为当地矿山企业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

第八条矿山企业必须与为其服务的救援队建立通讯联系;向为其服务的救援队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山主要系统图等相关资料、图纸,并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援队更新一次。

第九条救援队的建立、变更、撤销、主要负责人任免和服务范围等情况应当向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条矿山救援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救援理念。

救援队应当贯彻执行“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

第十一条救援人员在矿山事故抢险救灾中牺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第二章矿山救援队的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矿山救援队建制

第十二条救援大队由不少于2个救援中队组成,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若干人,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备办公、值班、战训、装备、政工和后勤等功能。

第十三条救援中队由不少于3个救援小队组成,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技术员1人。

救援中队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司机、仪器维修和氧气充填人员。

第十四条救援小队由不少于9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是执行救援任务的最小单位。

第十五条兼职救援队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成:

(一)队伍规模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

(二)队员由矿山生产一线班组长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设正副队长及装备管理人员。

(三)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的指导。

第二节指战员条件

第十六条救援队指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中队指挥员由热爱矿山救援事业,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矿山专业知识,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大队指挥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总工程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中队指挥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技术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大队指挥员年龄不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超过50岁。

第十七条救援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招收的队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以下,从事矿山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岗位培训、实习和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二)队员年龄不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当保持在2/3以上。

第十八条救援队应当每年组织对指战员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合格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援工作:

(一)有传染性疾病。

(二)色盲、近视(1.0以下)或者耳聋。

(三)脉膊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糖尿病,骨质疏松。

(四)重度神经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

(五)尿内有异常成分。

(六)脸形不适合佩用面罩。

(七)经医生确诊不适合从事矿山救援工作。

第三节任务与职责

第十九条救援队的任务是:

(一)抢救矿山事故遇险遇难人员。

(二)处理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矿山事故。

(三)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等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四)参加审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矿山预防性安全检查,参加消除事故隐患工作。

(五)负责兼职救援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协助矿山企业做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二十条兼职救援队的任务是:

(一)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救助遇险人员。

(二)协助救援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三)参与矿山预防性安全检查。

参加需要佩用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四)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救援队指战员基本职责:

(一)热爱矿山救援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二)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规定。

(三)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和体能训练,适应矿山救援工作需要。

(四)爱护救援装备仪器,做好装备仪器的维修保养,保持装备完好。

(五)按照规定参加战备值班或者待机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大队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救援准备与行动、技术培训与训练、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制订长远规划,年度、季度和月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等。

(三)组织矿山救援业务活动。

(四)提高队伍战斗力,提升救援装备水平。

(五)处理事故职责:

1.接到救援命令后,立即带队赶赴事故地点;

2.当事故情况复杂或者联合作战时,根据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安排,统一组织和指挥救援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3.参加指挥部事故处理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4.组织制定救援队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理方案的调整及时作出变更;

5.掌握救援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援任务的完成;

6.必要时,带队进入灾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副大队长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装备维护保养和后勤工作。

(二)按照业务分工,抓好队伍管理和救援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三)处理事故职责:

1.根据需要带领救援队进入灾区执行救援任务,确定和设立救援基地,准备救援器材,建立通信联系;

2.掌握救援工作进度,协助大队长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

3.根据授权,履行大队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总工程师职责:

(一)在大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技术工作。

(二)编制训练计划和行动方案,落实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三)参与审查服务矿山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技术咨询,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五)总结事故救援和其他技术工作。

(六)处理事故职责:

1.参与指挥部事故处理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2.制定救援队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援工作;

3.根据需要带领救援队进入灾区,执行救援任务。

第二十五条副总工程师职责: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二)参与编制训练计划和指战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考核。

(三)参与编制救援行动方案、审查服务矿山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参与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技术咨询,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五)参与总结事故救援和其它技术工作。

(六)处理事故职责:

1.参与制定救援队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总工程师指挥矿山救援工作;

2.根据需要带领救援队伍进入灾区执行救援任务。

第二十六条中队长职责:

(一)全面领导中队工作,管理队伍,安全处理事故。

(二)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和实施中队工作计划,负责总结评比。

(三)处理事故职责:

1.接到救援命令后,立即带队赶赴事故地点;

2.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事故企业具体情况,立即开展救援工作;

3.组织小队做好救援准备,了解事故情况,领取救援任务;

4.向小队下达救援任务,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和携带的装备工具,以及救援安全措施;

5.带领救援队执行救援任务,合理使用现场救援力量及装备物资。

第二十七条副中队长职责:

(一)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技术训练、装备维护保养和后勤管理。

根据授权,履行中队长职责。

(二)带队实施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中队技术员职责:

(一)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二)处理事故职责:

1.协助中队长实施事故救援的技术工作,实施现场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记录事故救援中的技术措施;

3.根据事故企业情况对现场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第二十九条小队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小队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二)组织学习和训练,承担日常管理和应急值守工作。

(三)处理事故职责:

1.负责小队的救援行动,带队完成救援任务;

2.了解事故类别、事故企业概况、事故经过、人员分布和已采取的救援措施;

3.向队员说明灾情类型、任务要点、行动路线、联系方式、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和小队间的分工;

4.保持与上级指挥员的联系;

5.做好战前检查和进入灾区准备工作;

6.观察灾区环境安全状况和队员的身体状态,检查队员的氧气呼吸器使用情况;

7.发现灾区环境不安全、队员身体异常或者氧气呼吸器故障,应当立即带领小队撤出灾区;

8.撤出灾区后,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的地点;

9.报告灾区状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副小队长协助小队长工作,根据授权,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第三十条队员职责:

(一)保养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二)参加岗位培训、业务训练和体能锻炼,提高思想、业务和身体素质。

(三)处理事故职责:

1.了解救援任务,做好救援准备;

2.执行指挥员的命令,完成救援任务;

3.在行进或作业时,注意周围的情况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4.禁止单独离开小队;

5.及时整理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使之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章矿山救援队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救援队标准化管理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装备与设施、培训与训练、救援准备、业务工作、技术操作、医疗急救、综合体质、队容风纪、综合管理等内容。

救援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达标检查。

救援中队每季度组织1次达标自检,救援大队每半年组织1次达标检查。

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1次考核,国家矿山救援管理机构适时组织检查。

经考核不达标的救援队,不得从事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救援队应当建立值班、会议、内务管理、训练与培训、装备管理、事故救援总结讲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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