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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由价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自由价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价值作为法价值中最为重要、最为终极的目标而被人类所世代追捧。

体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价值也许更能诊释自由在现实生活的反映。

市场经济活动本是滋生自由的温床,只有相对范围内的经济自由,才可能有效地激活市场本身潜在的力量,给予商事个体更多、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

然而,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尤其是对经济自由的界定更多的情况下是伴随着对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限度的探讨。

我国是世界多极化中极为重要的一极,解决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问题也是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现代经济法是对自由价值的真正超越

现代经济法产生以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颁布为标志,其历史背景在于以完全自由观念主导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较大的经济危机。

自由过度导致市场的无序,市场本能通过自身调节作用解决的问题已无法解决,垄断、不正当竟争、商业欺诈成为市场的顽疾。

社会强烈呼唤政府的干预与调节。

以调节经济、规制市场为基本手段的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危机。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控正说明了其基本作用在一定层而上限制了自由,但这种限制自由的机理在于欲实现全社会所有商事个体的最大自由。

商事个体以自利为基本理性,运用各种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自己的自由,但却在另一方面损害了其他商事个体的自由,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竟争秩序,而这种自由只是建立在限制其他商事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的。

因此, 法律与政府有必要对这种自由加以限制,经济法利用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干预与调控经济,实现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运行。

因此,在规制市场秩序时,对个体的限制,即排除不正当竞争、规制垄断、打击商业欺诈等行为,是在限制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总体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法之自由价值。

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与调控就是对自由的真正超越与实现,经济法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

归根结底,经济法所充当的角色绝不是在扼杀自由,政府干预的目的也是在最终意义上实现真正自由。

因此,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就成为法之自由价值真正实现的保障。

二、违反自由行为的理论解读

(一)电信资费问题———基于政策的反思

经济法就应以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为立法宗旨,这也是基于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观的体现。

消费者处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终端与中心位置,整个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消费这一必经环节,消费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原生动力,从总体意义上来说,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程度能很好的反映市场竟争秩序与社会发展水平。

所以,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应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价值基点,保护最广大消费者权益即是在总体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很显然,这种社会整体利益并非是国家利益,而是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很多情况下由于政府监管缺失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是现今中国社会所极力解决的大问题。

其根源就在于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角色极为重要,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消费者如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形成有序的竞争秩序都需政府的监管。

所以,基于经济法立法宗旨的探讨而对政府监管的反思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好的维护。

我们可以发现,现今中国许多公用企业,虽然他们表而上脱离了政府,完全企业化,但是政府(行政机关)仍对其享有自身利益,在公用企业形成垄断之际,政府监管的缺失及利益混同是形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问题。

这一切的一切都与信息产业部的内部政策有关,他们并没有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而考虑的焦点是怎样维护竞争者的利益,以及由此带给自己的利益。

政策的制定虽在表面合法化,却在实质上试图将市场竞争封锁,人为地为这些电信企业制造垄断地位,这些都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极为不相符的,行政机关没有摆正自己的监管角色,没有建立经济法立法宗旨的观念,是不可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最终受到损害的却只能是可怜的消费者。

然而,政府政策的制定者们也同样是消费者,或许出现此种矛盾情况只能说明“权力寻租”带来的收益会忽略自身消费者这一弱势角色。

(二“)全国牙防组”违规认证问题———政府监管的缺失

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不可或缺的是政府监管,如果监管的缺失会使竟争秩序混乱,损害同类经营者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垄断行为会大量出现,在最终意义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本应成为政府监管市场所着重保护的价值目标。

对消费者的保护应是政府监管角色的价值基点与利益平衡趋向所考虑的首要目标。

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全国牙防组对媒体承认,他们不具备认证资格,二十多年来,他们对多种牙膏的认证却让许多消费者信以为真。

全国牙防组表示,他们之所以未经批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认证,是为了推荐好的口腔护理产品帮助中国老百姓更好地进行口腔卫生护理。

但记者调查却发现,其所进行的试验缺乏科学、严谨的设计,得出的认证结论也有夸大成分。

据某企业透露,如果不给钱,牙防组就不给认证。

全国牙防组向多少认证企业收取了多少赞助费,这些钱又是怎么花的?

全国牙防组负责人曾表示,这些经费都经过了审计,而且有专门的审计报告。

但全国牙防组没有向公众公布关于审计的任何信息,谁进行的审计,审计结果又是什么,至今都是一个谜。

专职人员为两人,1992年开始对口腔保健品进行认可和推荐的全国牙防组截至目前已对9种产品提供了认证。

我国现有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上只对符合规定的认证机构准予设立,而对非法机构不审查,再加之,工商机关只对生产商品的企业进行检查与监督。

因此,导致此类机构不合法的情况存在10多余年,在消费者心理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消费者不断考问行政机关的监管角色,引人深思。

“权威机构”违规认证说到底是由政府监管缺失造成的,一方面可以反映出我国当前立法中确实存在许多漏洞,许多违法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制。

另一方面,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执法不力也是造成问题的关键。

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依靠于市场中每一个相关环节的综合协调,政府监管也是如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市场调杳,审查市场中有哪些“权威机构”符合法律规定,非仅仅是将合法认证机构公布在网上就万事大吉,而是真正的对广大消费者负起责任,发现违规认证机构应及时取缔,这样才在最大限度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想途径———自由竞争的回归

经济法实现其价值目标的终极状态就是对自由的追求,是对现有自由价值的真正超越。

然而,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实现政府良性市场监管下以保护自由竞争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考量经济法自身蕴含的自由价值有助于我们探讨自由竞争状态的真正回归问题,实现市场自由竞争状态不是追求绝对自由,不是个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随心所欲的自由,而是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角度来界定自由的范围及其限度。

自由竞争的真正回归首先源于对制度的思考。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政府监管的缺失问题,这些都是由于现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与需要相互协调问题。

再加之,我国实现诉权的成木与门槛过高,使消费者很难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中获胜,比如,部分法官就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不是消费者,纠纷发生时而不给予其合法的消费者地位。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笼统,标准很难把握。

同时,对于一些小额诉讼不能很有效地发挥惩罚作用。

当然, 中国当前在消费维权方而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当行政监管缺失时,当惩罚性赔偿不能很好的惩罚不法经营者与生产者时,某些商事个体就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以,公益诉讼的有效建立,就是在政府监管外实现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目的。

其次。

自由竞争除了基本制度设计的保障外,还源于市场环境无形的建构,这也是社会成员需要共同努力的结果。

对于经营者与生产者来说,应在道德的约束范围内,努力以自己的质量、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实现市场真正的公平竟争。

“优胜劣汰”的决定权应交给消费者。

同时,社会信用机制应广泛的建立,社会诚信应成为评价竞争者唯一的尺度。

另外,市场秩序中自由竞争状态的出现少不了媒体的监督,媒体正确而又恰当的监督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有效保障,其对不良商品的披露真正的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使竞争者不敢公然违背传统的商业道德,当其侵权时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自由竞争的真正回归不在于抛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而恰恰是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

对自由竞争的探讨源于对消费者合法的保护,实现自由竞争的有效途径也许是各方而综合因素的结果,但是其基木的核心在于全体社会成员都意识到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有助于所有个体利益的实现,只有市场竞争环境良好的状态下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总体增量。

市场经济发展依靠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市场规则的实现,也许自山竞争的回归正是解决市场秩序维护问题最好的良方。

[参考 文献]

李臣杰.消费维权不能依赖行政权.参考黑龙江晨报,2007-3-15.

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

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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