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科技企业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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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科技企业条件
【标题】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
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D9884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科学技术
【文号】深科(1998)32号
【名称】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3年)的有关规定,我局在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过去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
和考核办法、认定标准及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九五”发展计划,根据有关政
策法规,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
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考核办法。
本办
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市科技局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
录》中所列产品。
【章名】第一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
料:
(一)填写“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三)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
、产品质检报告等;
(五)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
(六)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
各申报企业将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计
划财务处;
(二)市科技局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
准》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
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计划局和市经发局组织专家评
审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五~七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
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六)报国家科委及省科委备案。
第六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每年一
月十五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深圳市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银
行贷款证原件。
第七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
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宏观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扣分
制考核办法,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的,扣10
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三)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经费或银行贷款的,每逾期3个月扣1分
;
(五)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对担保业务不承担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扣
2~6分;
(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办理的“多次往返通行证”或“因
公普通护照”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七)未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季报表或有虚报、瞒报的,每次扣1分
,拒报一次扣2分;
(八)未按时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考核其他材
料的扣2分,有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6分;
第九条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以上者(含6分),取消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考核累计扣分达到5分者,给予警告;考核通过的,在《深圳市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考核
通过的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手续。
每年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行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章名】第二章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十条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种。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
(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证书;
(三)项目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市场分析、投资规模等资料。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
申报企业将第十一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计
划财务处;
(二)市科技局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
准》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
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计划局、市经发局在二十个工
作日内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在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给予核准,
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六)报国家科委、省科委备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
优惠政策。
项目投产后,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项目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市科技局上报项目的进
展情况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在
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考核通过的文件到政
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手续;考核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标准》的,取消其高新技术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
况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名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本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
【章名】第一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
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
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生产设
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企业。
(三)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
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三条凡申请认定开发型或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必须达
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二)达到当前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
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四)产品质量须经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第四条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10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
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
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四)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五)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10%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五条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25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
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年人均总产值达20万元以上;
(四)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六)有检测设备比较齐全的质量检测部门,并按国际质量保证体系
进行质量控制;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六条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数额在3000万元以
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并且对高新技
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
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
(三)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方法。
【章名】第二章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
第七条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
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
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生产设
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项目。
第八条凡申请认定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技术成熟,投产后可形成生产规模,并可在三年内实现下列预
期经济指标:
(1)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
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2)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
年产值2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属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到位,并且处于设备
调试或试生产阶段;
(五)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
(1)企业注册资金
开发型企业: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请认定的项目投资规模:
开发型项目: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
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
源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
措施等。
第九条本标准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01电子与信息:
0101电子计算机
010101超级小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