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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26022

二、审查过程

(一)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二)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图(附件4)

涉及国家认监委内部办理的具体岗位如下:

审查部门

岗位

工作职责

认可部

受理审查岗

见表1职责和权限

认可部认可处

许可初审岗

见表2职责和权限

认可部认可处

许可审核岗

见表3职责和权限

认可部

许可复核岗

见表4职责和权限

会签部门(认证部、注册部)

许可会签岗

见表5职责和权限

分管委领导(授权认可部负责同志)

许可审批岗

见表6职责和权限

表1: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

审查部门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

责任人

认可监管处处长

职责和权限

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及符合性,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填报格式是否规范

3、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1、受理审查岗人员负责签收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岗人员审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符合要求

3、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

审查结论确定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相关文书

《受理通知书》

《不受理决定通知书》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备注

表2: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初审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初审

审查部门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

(涉及一般工业产品认证类别由认证部会签;涉及一般食品农产品认证和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由注册部会签)

责任人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许可初审岗

认证部/注册部许可审查岗

职责和权限

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符合性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审查方式

申请材料网上公示;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1、需要时,提出专家评审的建议;

2、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许可审核岗。

审查结论确定

建议许可、建议不予许可

审查期限

初审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时认证部/注册部审核岗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表3: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核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审核

审查部门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

责任人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许可审核岗

职责和权限

审核初审意见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3、网上公示信息的反馈意见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1、不符合要求的退初审岗

2、汇总网上公示的反馈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许可复核岗

3、对专家评审建议的审查

审查结论确定

同意初审意见、不同意初审意见、是否增加专家评审环节的建议。

审查期限

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表4: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复核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复核

审查部门

认可监管部

责任人

认可监管部主管领导

职责和权限

审核初审意见的合理性,提出复核意见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意见是否合理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4、不符合要求的退初审岗

5、提出复核意见并提交许可会签部门(适用时)或分管委领导

审查结论确定

同意审核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

审查期限

复核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表5: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会签表(适用时)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会签(适用时)

审查部门

认证监管部或注册管理部(涉及一般工业产品认证类别由认证部会签;涉及一般食品农产品认证和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由注册部会签)

责任人

认证监管部或注册管理部许可会签岗

职责和权限

审核申请材料及复核意见的符合性和合理性,提出会签意见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申请事项涉及本部门管辖领域的技术能力、人员能力及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行政审批的条件要求)

2、复核意见是否合理

3、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环节(如需要,由会签部门组织评审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提出会签意见并返回认可部行政许可初审岗

审查结论确定

同意复核意见、不同意复核意见。

审查期限

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间,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表6: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批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审批

审查部门

分管委领导(授权认可部负责同志)

责任人

分管委领导(授权认可部负责同志)

职责和权限

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2、审核及复核意见是否合理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1、作出审查结论决定

2、将材料返回受理初审岗

审查结论确定

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审查期限

审批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文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准予许可的,直接颁发《认证机构批准书》)

三、审查方式

(一)网上审查:

认证机构的行政审批一般使用网上审查形式,审查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二)网上公示:

在向申请者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主要信息材料办理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15天,与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三)专家评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

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根据现行认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以下两种情况启动专家评审程序:

a)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争议、投诉、举报,需要借助专家对申请者在申请的相关认证领域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及认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时;

b)涉及认证机构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审批,需要专家提供认证依据及认证管理可行性、符合性的专业支持的。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附件2:

《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3: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具体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认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申投诉事项由法律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处理。

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

二、认监委举报投诉途径应在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满意度评价表等文件中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悉。

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举报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举报投诉涉及本制度第三条第7项、第12项内容的,法律部接收后,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认机党【2014】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由法律部参照《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认监委2011年1号公告)规定的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调查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等规定进行受理及处理工作。

五、认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附件2

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监委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具体审批经办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审批事项。

二、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法律部负责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的记录进行查看,对内部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认监委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并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记录。

三、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情况,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填写《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记录表》)。

四、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记录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记录表》后,应密封交本部门专门保管人员。

审批事项办结后由审批部门统一交法律部备查。

五、法律部及时对《记录表》进行拆封查看,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表

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

流水号(同审批事项受理单)(必填)

事项名称

(必填)

申请人信息

名称

(必填) 

地址

 

受理部门

(必填)

记录人及岗位

过问人

部门及职务

过问事项

 

 

 

是否涉嫌违纪(法律部填)

 

附件3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组织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满意度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评价表交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并告知反馈方式。

二、评价表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审批项目名称、评价内容、抽查回访记录等内容。

三、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回访。

五、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并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申请人评议会,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人评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七、对评议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部对行政审批部门的整改落实和反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4: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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