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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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数、车位(库)数量等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
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
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
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
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
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二)建筑工程设计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
(2)改变建设规模(如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层高等);
(3)改变建筑设计标准;
(4)改变总平布置和建筑单体平面形状、立面形状、色彩;
(5)改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6)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
(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
(8)改变建筑物防水等级;
(9)改变人防地下室级别。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
(2)改变结构体系;
(3)改变荷载取值;
(4)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路径;
(5)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7)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设置。
3、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或设施;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4)改变安防系统风险等级。
4、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3)改变主要设备位置或参数;
(4)改变涉及安全、环保或卫生等内容。
5、暖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空调系统或设施。
(三)除上述内容以外的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变更。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内容。
第八条勘察设计某个专业变更影响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步更改。
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
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的资料,应建档备查。
第九条勘察设计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填写《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或《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并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以“云线”标出全部变更内容,便于施工图审查。
因变更造成工程造价较大变化或者可能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勘察设计变更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等资料一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因项目规模改变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可送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属一般变更的,施工图不需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变更后按规定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重大变更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把关。
对于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全或变更依据不足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对于变更涉及项目规模发生改变的,还应对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变更是否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等内容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
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
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应与原施工图合并使用。
重大变更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的施工图,视同施工图未经审查交付使用。
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重大变更后的施工图未经审查的,应拒绝使用,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不得压缩合理工程设计周期。
因非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单位补偿勘察设计工期,增付勘察设计费。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供符合规范标准和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减少勘察设计更改,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因勘察设计变更降低工程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公布前印发的有关勘察设计变更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
2.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
附件1
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或设计单位
变更原因及依据
变
更
内
容
说
明
更改专业
(在□打√)
建筑专业
是□否□
结构专业
是□否□
给排水专业
是□否□
电气专业
是□否□
暖通专业
是□否□
勘察专业
是□否□
专业负责人
签字
勘察或设计
单位声明
1.以上变更内容不属重大变更范围,属一般变更;
2.除上述变更内容外,本次送审的图纸与原审查通过的图纸内容一致。
提示
此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变化较大,□变化不大),请建设单位进一步确认。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勘察或设计单位公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注册章:
注:
1.本表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各一份;
2.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一并征求原审查机构意见;
3.变更内容说明栏应按条目说明变更内容、部位、所涉专业及图号,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2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或设计单位
变更原因
变更依据
(有关审批文件)
变
更
内
容
说
明
更改专业
(在□打√)
建筑专业
是□否□
结构专业
是□否□
给排水专业
是□否□
电气专业
是□否□
暖通专业
是□否□
勘察专业
是□否□
专业负责人
签字
勘察或设计
单位声明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本次送审的图纸与原审查通过的图纸内容一致。
提示
此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变化较大,□变化不大),请建设单位进一步确认。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勘察或设计单位公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注册章:
注:
1.本表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2.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一并征求原审查机构意见;
3.变更内容说明栏应按条目说明变更内容、部位、所涉专业及图号,页面不够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