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电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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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电气
上海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1
上海交通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5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与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9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13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抽样检查的若干规定20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22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25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规定28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审要素32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分表33
上海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
研究生的学分是研究生学习期间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课程考核则是衡量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
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有关环节及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安排
1.每学期结束前二至三周内,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根据教学计划,负责安排下一学期的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并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
2.各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根据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统计每学期各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制定专业课课表,并将课表在每学期结束前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3.研究生选课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
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培养计划修改表》),经导师、院系批准后,由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统一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听课、参加考试及记载成绩,研究生院也不承认其学分和成绩。
二、课程考试和成绩评定
1.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取得相应的学分。
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2.除学术报告等考查课以外,研究生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等考试方式。
学位课程的考试命题应报学科负责人审定,其中学位课程闭卷笔试的比例一般不少于70%,非学位课程的一般不少于50%。
3.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用A+至D的十级记分制,具体分数级和相应级点列表如下:
成绩一律采用A+至D的十级记分制,具体分数级和相应级点列表如下:
分数级
A+
A
A-
B+
B
B-
C+
C
C-
D
级 点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7
0
相当于
百分数
96~
100
90~
95
85~
89
80~
84
75~
79
70~
74
67~
69
63~
66
60~
62
0~
59
硕士生学位课程成绩平均级点的计算方法为:
4.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地评分,考试成绩应该拉开档次,B-以下(含B-)成绩应占总听课人数的10%,A和A+成绩不得超过20%。
并按照研究生院或各院系下发的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中所列名单登录课程考试成绩,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
5.公共课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5天内将成绩单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上网公布;专业课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直接送所在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由院系负责上网公布;跨院系选修的课程成绩由开课院系负责上网公布。
大型作业或小论文、读书报告等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须事先经院系批准,并且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报成绩单,愈期无效。
6.无故旷考者,成绩记为“D”,在备注中记载“旷考”。
考试作弊者,不得重考,成绩无效,在备注栏记载“作弊”。
三、课程重修、重考
为了改进和完善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制度,对课程学习中出现不及格或学位课成绩没有达到标准(平均级点不到2.00)的研究生需要重修和重考的情况做如下规定。
1.重修
硕士生课程学习中,凡是出现考试不及格的学位和非学位课程,可以申请重修;对于学位课成绩平均级点没有达到2.00标准的,可在所学各学位课程中任选一门到二门成绩低于B(不包含B)的课程进行重修;每门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
重修手续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学院教务部门核实后统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
2.重考
硕士生若出现学位或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考该课程,重考后的成绩达到B或B以上均按照B记载,B以下按照实际成绩记载。
若同一门课程重考两次后仍不及格,予以退学处理;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级点没有达到规定的2.00标准的,可在所学各学位课程中任选一门到二门成绩低于B(不包含B)的课程进行重考,每门课程只允许重考一次,重考成绩不降级,但一律登记在重考栏内,重考后平均级点仍达不到标准者,予以退学处理。
重考一般安排在与下一级研究生课程考试时同时进行,不另行组织。
重考手续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学院教务部门核实后统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缴纳考试费用。
四、试卷存档
1.考试评分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两份空白试卷随同考试成绩单和答卷一起交所在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专业课)和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公共课)。
有关教学档案归档要求参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文书、教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
成绩单和答卷一般保存3至5年。
2.分析研究生答卷是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之一。
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抽查部分课程的研究生答卷,有关院系教务员应将被抽查课程的试卷和学生答卷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抽查情况予以公布。
五、成绩管理和校核
研究生成绩是研究生学习的重要档案资料,为及时、完整、正确地将成绩登记入册,研究生成绩采取研究生院和院系分级管理,并作如下具体规定:
1.各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根据研究生的选课情况,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上填写课程名称、修课研究生名单和学号,于考试前一周将成绩登记表送至各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将考试成绩填入登记表内并签名后,将考试成绩登记表和考试答卷按规定送交各有关部门。
2.各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在收到各任课教师、研究生院转送的课程成绩登记表后,应及时登录到“上海交通大学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入。
笔录一律使用黑色水笔书写,务必做到字迹端正、清楚,认真仔细,杜绝差错,如修改成绩须加盖校正章。
3.各院系教务员将考试成绩登记入册或输入计算机后,原始成绩单应保存备查。
4.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四学期,由各院系教务员对每个研究生所学课程的成绩进行校核,确保无差错。
5.研究生在学期间查阅考试成绩,由所在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接待。
6.研究生毕业后,各院系教务员应将经审核的每位研究生的“上海交通大学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复印一份,盖章后交有关负责人存入毕业生个人人事档案(原件交回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由培养办公室统一送校教学档案室存档)。
7.研究生出国成绩证明在研究生院办理,各院系不得因研究生出国需要而办理任何成绩证明。
办理程序: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学生持经过同意的申请书和所在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提供的研究生成绩总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
上海交通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四)其他不符合入学资格的。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照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研究生入校后应当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七条研究生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
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
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九条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到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提交请假申请,批准后留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
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研究生要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大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参加重修或重考,不组织补考。
因故缺席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的重考。
第十二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申请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一)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三)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三个月以上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
第十四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需要提交有关证明,然后填写《上海交通大学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
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
研究生复学需要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经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提前复学者,应当提前提出复学申请。
第五章退学
第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离校。
不能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校处理。
第六章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2.5年,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的规定分别以各类专业学位全国指导委员会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一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者,可以申请提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学位。
第七章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表现良好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四条符合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相应的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研究生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
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
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证确属遗失,可以申请补发。
申请者应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手续。
遗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如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注销。
第二十九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享受火车减价优待。
第三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于毕业、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将研究生证交学校盖离校留念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由校学位委员会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对本细则实施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与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我校自1992年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来,经过努力探索和实践,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目前我校已经设立了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法律硕士、会计学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博士)和口腔医学(硕士、博士)等10种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教育成为我校人才培养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是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的需要,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社会对于专业学位的需求持续旺盛,报考踊跃。
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对于培养大批我国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各种类型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意义重大,也是调整我校研究生教育结构和拓宽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专业学位教育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研究和完善。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探索适合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促进我校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意义
欧美国家的专业学位教育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我国目前实行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是既吸收了国际上专业学位教育的经验、又符合我国国情而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教育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了以硕士学位为主,博士、硕士、学士三个学位层次并存的专业学位体系。
专业学位教育是我校研究生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我校今后若干年内仍然要适度发展专业学位教育。
学校鼓励条件成熟的院系申办新的专业学位。
二、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体制
专业学位教育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与其它类型研究生教育同样的管理体制。
研究生院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学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全国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招生计划、录取政策和培养方案,受学校委托实施学位授予、审核和批准建立校外教学点等,并为各具体办学院(系)提供服务。
院(系)是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具体办学单位,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协助研究生院进行招生、录取和学位授予工作,并负责与校外教学点的日常联系。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校外教学点所在单位是我校的合作办学单位,负责协助我校及相关院(系)在当地进行和完成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工作,提供优良的办学环境和教学设施,负责教学点日常教学管理。
无研究生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办学院(系)不得举办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
同一个种类或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一般不得同时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办学单位分别举办。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
我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一贯坚持“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求创新”的教学传统,这一传统也是我校办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思想。
“宽厚型、复合型、开放型、创新型”不但是我校学术型人才培养的特色,也是我校专业学位教育人才培养的特色。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任何时候不以牺牲质量和信誉为代价换取其它利益,任何时候不降低质量标准,是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的基本准则和办学要求。
四、兼顾行业特点,服务区域经济
专业学位教育需要依托行业背景,每一种专业学位都有特定的行业背景和服务对象。
如,MBA主要针对工商金融行业,MPA主要针对政府管理和公共管理部门,工程硕士主要针对企业和工程应用部门等。
专业学位以在职攻读、非全日制培养为主,即所谓“进校不离岗”。
上海及周边地区由于社会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因而具有广泛的需求。
我校专业学位的发展思路是:
1.立足上海,辐射江浙,突出重点
上海是全国的经济中心和人才高地,而我校以应用学科见长,我校的专业学位教育首先为上海地区培养高层次、应用性人才服务;其次,由于江浙地区交通的便利,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向江浙地区辐射;同时,为满足国家大型企业、省市政府部门等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考虑在其它地区举办专业学位教育。
2.服务高新技术,支持国防军工建设
我校在历史上曾属于国防院校,与军工和国防部门有着传统的联系。
高新技术和国防军工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投入了大量的研究开发经费。
专业学位教育特别是工程硕士,要向高新技术和国防军工部门的人才培养倾斜,推动我校承接大项目,支持科研工作上水平。
五、加强专业学位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发展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的关键是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形成适应专业学位教育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各有关院(系)、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较大的院(系)要认真研究专业学位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问题,通过加强在校教师的实践培训、聘任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从实际工作部门引进一线高水平专家和聘请兼职教授等措施,形成一支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教育师资队伍,担任教学与学位论文指导。
从事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教师还应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视野开阔、勇于改革,并注意向合作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学习。
六、深化改革、规范管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该着眼于更新和扩大知识面,将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实际工作,推动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产生社会与经济效益。
专业学位教育注重方法与技能的严格训练,必须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优化培养过程,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
1.在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上,树立全面质量观念,实行“知识、能力、素质”协调统一的全面教育,应注重综合素质、创新能力、适应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外语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体现交大特色。
2.在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上,要贯彻执行各专业学位全国指导委员会关于该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目标、课程设置、学分、核心课程等有关规定,体现基础性、应用性、综合性、先进性和本行业的特点,尽可能参考世界著名大学同类专业的培养方案,推进专业学位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课程设置还应注意复合性和交叉性。
3.在专业学位教材建设和案例编写上,应根据本行业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采用和编写新的教材。
特别是借鉴国外的案例教学,建设和编写符合国内实际情况的案例库、案例集。
4.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指导,探索和规范专业学位论文的规格和评价指标体系;专业学位论文工作要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达到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否则,不能进入答辩程序。
5.改进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方法,教学方式要多样化,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活跃学术空气,多举行学术报告会和学术讨论会。
鼓励英语授课或双语教学,提倡多媒体教学,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查阅科技文献资料。
6.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培养过程的管理,各有关院(系)和专业学位教学点要有专门的教学管理人员。
要严格教学考勤,未经许可,不得无故缺课。
缺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某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对于不适宜继续培养者,及时中止学业,实行一定的淘汰率。
7.积极推进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探索新的办学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办学活力,扩大社会影响。
有条件的专业要积极实行学分制改革。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也要根据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不断探索新方式,真正办出专业学位教育的特色。
8.努力改善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条件。
优良的教学环境和设施条件是办好专业学位教育的必要条件,要大力推进教学设施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采用新机制,开拓新思路,摒弃等、靠、要的思想。
七、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
设立校外教学点,特别是设立异地教学点是我校专业学位教育中的一项特殊工作。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校外教学点的建立对发展我校专业学位教育、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开拓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学校和企业合作等起了积极作用,今后还要有所发展。
在此问题上,我校应贯彻“立足上海、辐射江浙、突出重点、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
校外教学点和合作单位的选择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严肃的工作。
不但要符合我校专业学位的发展战略,还要考察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是否具备条件,管理是否落实,能否保证培养质量。
校外教学点的建立要按照“申报登记、实地考察、签订协议、实施办学”的程序操作。
由拟设立校外教学点的院(系)事先向研究生院申报登记,并与合作单位联系,进行论证,双方达成意向后,由研究生院派员参加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综合考虑,决定是否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办学协议。
任何院(系)和校内其它单位以及个人无权代表学校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未正式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之前,一律不准发布招生简章、刊登招生广告、接受报名等。
已签合作协议教学点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等必须经过我校研究生招生部门的审核,教学点所在单位不得擅自发布。
八、积极组织优秀生源,重视考务指导工作
生源质量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基础和前提。
在招生规模稳步扩大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生源质量,通过网络、报刊等各种手段,加强宣传工作的力度。
主动与国家重点大中型企业、政府有关部门、高层次研究单位、国防军工部门等加强联系,了解其人才培养计划和需求。
改革招生机制,增加面试的比重,选拔基础好、能力强、有实践经验、有发展潜力的考生。
加强考务指导,为考生报考我校提供便利条件,尽可能使每一个报考我校的考生都能得到充分的考务指导。
同时,实行考教分离,确保生源质量。
我们要以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探索和总结专业学位教育人才培养的经验和特色,努力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成果的主要表现,它集中表明了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获得的新的发明、理论或见解,是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科研领域中的重要文献资料和社会的宝贵财富。
为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质量,使学位论文在内容和格式上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学位论文的编写规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论文内容要求
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