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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放假规定

三八放假规定

  车间放假规定夏季限产期间留守人员工作及学习方案一、成立组织:

组长:

薛仰峰副组长:

李东恒、刘旭、郭斌祥、赵振亚二、工作职责:

由组长工作和学习质量的考核,同时组长或副组长均负有工作教导和领学管理责任。

  三、具体事项:

1、采取分散和集中学习的方式,上午全体留守人员每天完成部门和车间安排的指令性工作外剩余时间全部为学习时间。

  2、下午在没有指令性工作的同时,全部集中学习地点在车间临时办公现场。

  时间为每天13:

30-17:

20分结束。

  3、各学员务必认真记录每天学习内容,并熟知深刻领悟。

  四、学习考核:

1、学习内容: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2、学习方式:

每周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各五项3、考核方式:

每周一考核上周学习内容,对考核低于60分的通知将通报公示,并作为月底考核依据。

  学习纪律:

对无故不参加学习和不按时参加考试的将作为当月待改进对象,并在车间内部作为自费学员将为本学习班购买价值100元的茶叶1袋。

  酿造三部八车间全体公民放假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新规定说是14周,98天,不过还没有落实。

  劳动法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具体天数: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广东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

基本从国家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晚育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开始休产假的时间国家规定产假90天中,可以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但是如果你出现孕期不适、并发症或需要保胎,而不得不休息,可以请医生开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

  有些准妈妈在第7、8个月就开始休息,而有些则坚持到生产的当天。

  有些女性身体状况允许,直到生产的前一天甚至在生产当天还在坚持上班。

  其实在上班时间里,有机会多走动、适当的忙碌,更有利于生产,而且也会利于自己生产后对于工作的了解和适应。

  国家法定节日不加班算旷工吗?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是否加班是劳动者的自由,不得强迫,为此,作为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尤其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因此,不加班并不是旷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一、元旦:

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

  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

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

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

  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

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

  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

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

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

  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女工三期及年假休假规定

(一)孕期女职工的假期1.产前检查内容: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待遇:

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按出勤待遇发放。

  2.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疾病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即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3.产前假内容: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5个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5个月的产前假。

  待遇:

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

  

(二)产期女职工的假期1.产假内容:

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补差按有关规定执行。

  2.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内容: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在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应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两项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待遇:

晚育假同产假期间待遇。

  (三)哺乳期女职工的假期1.哺乳假内容:

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5个月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批准其6.5个月哺乳假。

  待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

  2.哺乳时间内容:

在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当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哺乳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待遇:

哺乳时间的待遇按出勤待遇发放。

  2016年国家对最新年休假规定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

  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

  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7、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年假,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

  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假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

  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员工排除在外。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假。

  3)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应当享受带薪年假。

  另外,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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