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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2004年11月24日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请各地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一)主要内容:

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

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1.水质: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

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

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下表确定。

不同地区农村生活用水量评价指标单位:

升/(人·天)

分区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安全

40

45

50

55

60

基本安全

20

25

30

35

40

一区包括:

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

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地区,陕西关中平原地区,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外地区,安徽、江苏北部。

四区包括:

重庆,贵州,云南南部以外地区,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西部山区,陕西南部。

五区包括:

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江苏北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以外地区,湖北、湖南西部山区以外地区,云南南部。

本表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

实行分质供水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饮用水水量与其他生活用水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3.方便程度:

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

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二)条文说明:

1.饮用水水质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把饮用水水质作为饮水安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把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为期望值,符合国家标准GB5749要求,属安全饮用水;二级为允许值,属基本安全的饮用水;三级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值,超过三级的为不安全饮用水。

在有机物污染严重的地区,尚应增加对耗氧量(CODMn)的检测,饮用水的CODMn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mg/L。

2.农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的餐饮用水、洗涤用水、散养畜禽用水等日常用水,必须每天获取,关系到群众的正常生活。

3.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4.水源保证率是保证用水量的首要条件,本条规定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是指在十年一遇的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

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 drinking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 typeofwater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water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二次供水 secondarywater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centralwatersupplyforrural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water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指标regular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

5.2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17051执行。

 

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8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要求。

 

9水质监测

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206执行。

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308执行。

9.1.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5750执行。

 

附 录 A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L)

0.00005

二噁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b(mg/L)

0.4

黄原酸丁酯(mg/L)

0.001

氯化乙基汞(mg/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总则

1.1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20

30

浑浊度(度)

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pH

6.5-8.5

6-9

6-9

总硬度(mg/L以碳酸钙计)

450

550

700

铁(mg/L)

0.3

0.5

1.0

锰(mg/L)

0.1

0.3

0.5

氯化物(mg/L)

250

300

450

硫酸盐(mg/L)

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g/L)

1.0

1.2

1.5

砷(mg/L)

0.05

0.05

0.05

汞(mg/L)

0.001

0.001

0.001

镉(mg/L)

0.01

0.01

0.01

铬(六价)(mg/L)

0.05

0.05

0.05

铅(mg/L)

0.05

0.05

0.05

硝酸盐(mg/L以氮计)

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游离余氯(mg/L)(接触30分钟后):

出厂水不低于

0.3

不低于0.3

不低于0.3

末梢水不低于

0.05

不低于0.05

不低于0.05

2.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

  

2.2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

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3.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ll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水质检验:

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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