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明确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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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明确问题

明确问题

一、账薄、科目的设置及要求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应将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部分单独记账。

1、如果本企业为纯软件企业,所销售产品全部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非嵌入式软件产品,那么可以将软件产品收入记录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即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全部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非嵌入式软件产品收入。

2、如果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必须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二级科目,对软件产品进行单独核算。

(1)、只有嵌入式软件,科目设置如下:

①、主营业务收入\嵌入式软件收入,将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收入记录在该科目下,

②、主营业务收入\硬件收入,将与嵌入式软件一并销售的硬件部分的收入记录在该科目下。

(2)、如果同时有嵌入式和非嵌入式软件,科目设置如下:

①、非嵌入式软件,主营业务收入\软件收入\非嵌入式软件收入;

②、嵌入式软件,主营业务收入\软件收入\嵌入式软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硬件收入。

3、企业可以在软件收入科目下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将软件产品分类再设置二级科目。

4、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软件产品的具体情况,同时参照软件收入科目的设置情况设置软件产品的销项税、进项税的明细科目。

(两个要求,一是必须将软件产品的销项税、进项税单独设置科目,二是如本企业同时有嵌入式软件与非嵌入式软件,必须将二者的销项税、进项税分开。

5、随同嵌入式软件产品一并销售的硬件的生产成本要单独核算。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将所有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申报;

2、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此类进项税不得进行分摊,应记在软件产品的进项税下,同样,如果专用于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则不用记在软件产品的进项税下。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财务部门所用的电脑、管理部门所用的电、油、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3、企业应根据上述有关进项税的规定对2011年度及2012年元月份的进项税进行检查调整,统一在2012年2月份做调帐处理,同时在调帐凭证后附清单备查。

三、成本的核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硬件的生产成本必须单独记帐。

2、准确划分不同产品之间的成本。

四、收入的划分

企业应按照独立产易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嵌入式软件中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的收入,否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1、硬件销售价格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面的顺序,以往销售的硬件利润在10%以上的,如25%,则按照以往的价格记硬件的销售收入,如低于10%的,则按10%的利润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2、收入的核定

企业在销售非嵌入式软件时,对于同时销售的配套的硬件要有一个合理的价格,不能为多退税而将硬件以很低或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并无正当理由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五、发票的开具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分类确认表(即嵌入式或非嵌入式证明)、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四者上的软件名称要一致。

2、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要将软件产品名称在发票的备注栏予以标明。

六、表格的填写

1、退税申请审批表可以几个月合并填写,退税种类: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退还方式:

退税,税种:

增值税,申请退还额:

经过计算超过税负3%的应退税款,征收品目:

到税务局查询,退税原因为: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我公司销售的软件符合退税规定,现申请退税。

2、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的软件名称及证书号为本月销售的软件。

其中嵌入式软件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的第6行、7行中的数据为帐簿上所记的销、进税额。

企业声明栏一定要填写,并由法人签字。

七、退税资料的准备

(-)软件超税负退税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一份

2、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几个月可合并填报)

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每个月一份,不能合并)

4、所属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一、二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其中申报表右下角要声明人签字。

5、所属月份税收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6、所属月份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7、所属月份软件产品销项税金明细帐复印件

8、所属月份进项税金明细帐复印件

9、成本帐复印件(嵌入式软件退税时需提供)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11、信息产业厅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及相应软件产品分类确认表复印件(即非嵌入式软件证明或嵌入式软件证明)

注意:

如果是一次报几个月的资料的,第10、11项仅需提供一套,并且是所报月份当期实现的产品的相应资料。

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法人签章。

(二)档案的封面

企业申请软件超税负退税将申报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粘贴A4纸一张,内容为

XXXXXXXX公司2011年X月(或X月-X月)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资料

01、退税申请一份

02、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0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04、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一、二

05、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06、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07、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帐

08、月份软件产品销项税金明细帐

09、月份进项税金明细帐

10、成本帐复印件(嵌入式软件退税时需提供)

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12、信息产业厅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及相应软件产品分类确认表

XXXXXXXX公司

联系人:

XXX联系电话:

XXXXXXX

八、违规的处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其他注意事项

1、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必须将符合规定的软件产品的收入及进、销项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一栏,凡在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一栏申报的一律不予退税。

2、随同嵌入式软件产品一并销售的硬件的销售额及销项税、进项税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一栏申报。

3、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4、根据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只有在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才能有退税资格。

十、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

软件企业退税培训讲义

一、意义

为配合《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该文件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进行了明确,该文既是软件产品流转税征收管理政策也是既征即退政策,与原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政策(财税[2000]25号)文相比,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了。

作为软件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用好、用足政策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

二、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通用概念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一般来讲软件被划分为编程语言、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嵌入式软件是指用于执行独立功能的专用计算机系统,包括微处理器、定时器、微控器、存储器等一系列微电子芯片与器件,嵌入在存储器中的微型操作系统、控制应用软件组成。

100号文对软件产品的定义: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退税

根据100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超税负部分享受返还政策。

首先看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征收增值税或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销售企业或购入软件后重新组装后销售不享受退税政策。

3、必须是满足条件的软件产品: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河南省为省软件协会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河南省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厅)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版权局)。

不是所有的软件产品都享受退税政策。

4、必须是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软件产品销售才可以,未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不享受退税。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四、退税政策的管理

1、退税既然是税收优惠,那么退税审批的管理必须纳入税收优惠管理,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行为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虚假申报、编造退税资料骗取退税款是违法行为。

2、软件进项税管理

根据软件产品的定义,软件产品的生产、测试、安装等一系列过程将会发生必要的物资支出,根据09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是按照物资的用途,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那么软件产品的生产、测试、安装所需要的专用设备、材料物资符合退税条件的进项税必须纳入即征即退进行抵扣。

多用途设备,凡是参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生产、测试的,按用途在购入当月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抵扣。

作为管理用设备,按照购入当月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抵扣。

作为退税管理,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专用设备、材料物资清单,按清单抵扣;对于购入时用余无法划分或者改用生产即征即退的设备及物资,按改变用途当月生产领用量乘以该种材料当月平均价转手即征即退软件产品抵扣。

3、软件销售发票管理

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条件的软件产品,根据软件产品的性质,符合100号文第四条

(一)规定的,其销售发票货物名称必须与软件检测证书的软件名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名称一致;符合第四条

(二)规定的,其销售发票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软件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其软件产品名称必须与软件检测证书的软件名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名称一致。

4、财务核算管理

为满足10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建议纳税人对下列科目按照本次培训讲义精神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记载销售收入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科目,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收入”、“不退税产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凡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售,应纳入退税产品收入核算。

在“退税产品收入”明细科目下设置“退税软件收入”、“退税非软件收入”,用于核算与退税软件产品销售有关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硬件产品销售收入。

记载销售成本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成本)科目,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成本”、“不退税产品成本”两个明细科目,在“退税产品成本”明细科目下设置“退税软件成本”、“退税硬件成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与销售收入对应核算销售成本。

该科目应根据产品的类似销售出库单进行核算。

记载增值税发生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明细项目下分别设置“退税软件产品销项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

该科目根据材料物资和设备用途在购入或领用时进行核算。

记载软件产品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至少应设置“软件产品”明细科目,记录软件产品的收、发、存,该科目应至少按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财务核算时,“软件产品”应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簿。

5、申报

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必须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劳务栏目。

否则,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五、退税表格的填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退税种类: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退还方式:

退税,税种:

增值税,申请退还额:

经过计算超过税负3%的应退税款,征收品目:

到税务局查询,退税原因为: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我公司销售的软件符合退税规定,现申请退税。

2、注意事项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的软件名称及证书号为本月销售的软件。

其中嵌入式软件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的第6行、7行中的数据为帐簿上所记的销、进税额。

企业声明栏一定要填写,并由法人签字。

六、退税资料的准备

1、软件超税负退税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一份

(2)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几个月可合并填报)

(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每个月一份,不能合并)

(4)所属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一、二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其中申报表右下角要声明人签字。

(5)所属月份即征即的税收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6)所属月份按照本讲义精神设置的退税产品收入及退税软件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7)所属月份按照本讲义精神设置“退税软件产品销项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复印件

(8)所属月份按照本讲义精神设置退税产品成本、退税软件产品成本退税硬件成本明细帐复印件(非嵌入式软件不提供)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10)信息产业厅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及相应软件产品分类确认表复印件(即非嵌入式软件证明或嵌入式软件证明)

注意:

如果是一次报几个月的资料的,第10、11项仅需提供一套,并且是所报月份当期实现的产品的相应资料。

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法人签章。

2、档案的封面

企业申请软件超税负退税将申报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粘贴A4纸一张,内容为

XXXXXXXX公司2011年X月(或X月-X月)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资料

01、退税申请一份

02、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0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04、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一、二

05、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06、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07、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帐

08、月份软件产品销项税金明细帐

09、月份进项税金明细帐

10、成本帐复印件(嵌入式软件退税时需提供)

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12、信息产业厅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及相应软件产品分类确认表

XXXXXXXX公司

联系人:

XXX联系电话: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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