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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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合同法
门面租赁合同法
篇一:
门面租赁合同
门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将白云区门面,出租给乙方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将门面租给乙方,年月日至日止,月租金为
2、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无顾解除合同,甲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提前收回门面。
乙方转租给第三人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签订转租合同。
但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未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乙方按规定如数交纳租金,提前解除合同,不退押金,如乙方在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转让,甲方将收回门面。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乙方对门面的装修,在租赁期和解除合同时,须保持原状,转租时不得损坏。
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4、乙方在营业房内私自烧电炉引起的火灾,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并赔偿电火灾造成房屋损失的一切费用。
5、房屋现状,甲方提供的房屋门窗墙面地板、卷闸门、水表、电表完好无损,水电接通,房屋的维修和保养乙方自行负责。
维修费用自理。
6、乙方租赁期间,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工
商、税务、房屋出租税、水、电、卫生、物管等费用)乙方自己承担,并按时交纳,甲方将不负责。
合同期满如不能继续租赁须提前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水、电、卫生、物管等费用的清单给甲方,乙方应即日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如拖延一天甲方将罚乙方每天壹佰元(¥:
100元)人民币以上,并追究乙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8、以上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补充。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注:
水费卡、电费卡当面交清,电费全部清楚、水电全部清楚。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篇二:
最新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最新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一)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产权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街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天的,并赔偿违约金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仟元整。
2、承租方以现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暂定为每年支付一次,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于年月日前交至出租方。
3、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加收滞纳金。
五、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
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
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承租方出卖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八、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元。
如
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九、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篇三: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
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制度不敷堪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
以下是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商铺租赁相关合同法。
欢迎阅读和参考!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
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
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
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
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
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
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
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
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
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
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
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
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
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
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
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
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
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
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
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
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
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
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
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
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
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