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精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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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精品篇

20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精品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汇总纳税企业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费用扣除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高新技术企业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创业投资企业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核定征收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篇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许多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不忘自身的社会责任,主动投身公益事业,开展慈善捐赠,救灾济困,奉献爱心力量。

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涉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为助力慈善公益事业贡献税务力量。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点:

  一、可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范围是什么?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两类特殊捐赠有单独的政策规定,请关注。

  

(一)扶贫捐赠,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

  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哪些?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可以通过财政部网站进行查询;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可以通过省财政厅网站进行查询。

  三、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一)一般规定:

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特殊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办理捐赠手续时应取得哪些资料?

  

(一)一般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时,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二)特殊规定: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时,应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上述资料由企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五、近期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一季度申报时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进行预缴。

因此,企业的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时通过营业外支出已经全额扣除,季度预缴申报时也实现了全额税前扣除。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栏次,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捐赠支出(扶贫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相应金额。

  七、捐赠扣除纳税申报举例

  

(一)2019年10月,甲企业向××县政府捐赠了现金100万元,用于当地教育事业,该企业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300万元×12%=36万元,因此,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时,本年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36万,剩余的64万在以后3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二)2019年12月,乙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属于“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了一批物资,用于该地区实现脱贫。

该批物资2019年11月购入,进价为100万,售价是150万,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不考虑增值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因此,该笔捐赠业务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万,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50万元。

具体到年报填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50万元,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100万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调减50万元。

同时,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金额150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篇

  为帮助纳税人充分、便捷地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电子税务局企业申报表开发了“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校验”的功能,即:

根据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信息“自动判别”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计算公式“自动计算”企业应享受的优惠金额,在提交申报的环节“自动校验”企业优惠享受情况,确保小型微利企业足额享受政策或者享受了其他更优惠的政策。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

在填报申报表时,务必要准确填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信息,准确勾选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在季度申报中,我们发现有少量的企业明显将资产总额的单位误认为是“元”,请填报时予以关注。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我们编制了本期专题,解答相关热点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二、享受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如: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

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

是8-12月,还是11-12月?

  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五、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适用相应政策。

  六、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

某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

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七、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

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八、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

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九、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比如2季度由于填报错误没有享受优惠的,在之后的季度申报和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网上税务局已有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校验”功能,将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同时,通过数据比对,税务机关会对一些申报填写错误进行提醒,确保企业充分享受。

  十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汇总纳税企业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跨区域经营模式。

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与一般企业有何不同,又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一、总分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5种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述公式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分支机构注销等特殊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四、汇总纳税企业需要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五、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什么时间内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六、什么是视同独立纳税人?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若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资料包括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七、总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若下属的分支机构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申报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填报一般报表外,还需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年报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年报和预缴申报表均适用)。

  若所有分支机构均无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总机构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一般企业”,申报要求与一般企业相同,无需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八、分支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自2018年二季度起,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若所属总机构在省内(不含宁波),则这两行数据由系统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信息自动取数;若所属总机构在省外或宁波,则这两行数据由分支机构自行填写。

  九、对建筑安装企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规定?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省内(含宁波)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十、总机构申报时应如何填报项目部已预缴的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税款台账维护,再在主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相关数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力度,支持科技创新。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我们编制了本期专题,供参考。

  一、什么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什么研发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以下七类活动不适用: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特别注意:

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研发费用中的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四、企业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六、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或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比如甲汽车制造企业2019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价100万元,并选择一次性扣除,企业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其税前扣除为100*(1+75%)=175万。

  七、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处理?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八、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处理?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九、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处理?

  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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