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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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模板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和实践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但在招录勤工助学岗时优先考虑在籍并按期注册的国家计划内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毕业班学生的实习活动以及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勤工助学岗位指在学校各学院、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归口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工作部(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开支,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章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校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审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的审批;负责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以及核算酬金;负责对校内设岗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发展中心,承担勤工助学管理服务职能,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每月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审计处做好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二条校内设岗单位是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合理设置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

(四)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教育、管理、考核;

(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考勤和报酬申报。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要求:

(一)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实验室及图书馆助理等为主。

(二)岗位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

(三)设置的岗位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涉密等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

(四)设立的岗位不能代替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设岗审批

(一)固定岗设岗审批

1.各设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每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在校内实践育人系统申请设置岗位。

2.固定岗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批。

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学生工作部(处)审定下一学期的岗位需求,岗位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临时岗设岗审批

1.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举行的大型活动(如大型赛事、招生、学生档案整理等)的临时岗位需由相关单位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审批。

2.可以安排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帮助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度过难关。

第十七条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不予承认,用工产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岗位申请、录用及离岗

第十八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成绩合格。

(三)学生本人生活俭朴,身体状况良好。

(四)除部分临时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应当是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登陆学校校内实践管理系统,选择拟申请岗位;

(二)设岗单位对学生进行面试试用,确定拟聘用学生名单,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人员不再变动。

(三)学生工作部(处)将根据校内各个勤工助学岗位的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学生同一时间段内仅能参加一个勤工助学岗或者校内实践岗工作。

第五章勤工助学的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校内各设岗单位做好勤工助学岗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包括岗前培训、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设岗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设岗单位每天需在校内实践管理系统做好岗位学生的考勤工作。

勤工助学岗学生每次到岗位工作时,需登陆校内实践管理系统进行“签到”和“签出”,系统自动计算当次勤工助学上岗时间长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各设岗单位要为学生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易燃易爆,电力设施保养和维护以及其他具有高度危险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可擅自收集或传播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不可承担各类工作信息报送、发布的工作,不可虚报工作时数、冒名顶替领取薪酬。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处)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该学生退还其薪酬中不当领取的部分。

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勤工助学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应提前10日告知设岗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无故脱岗的,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第六章考核与评优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考核以用工部门考核为主,学生工作部(处)考核为辅。

考核评优在每年6月份进行,考核优秀名额为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在岗人数的20%,考核优秀者授予“自强之星”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考核基本要求:

(一)具有优良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生活朴素,精神积极向上,能够在逆境中自尊自立,自强不息,奋发成才。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模范遵守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获得勤工助学用工部门的好评和肯定。

(三)热心于勤工助学工作,具有较为典型的个人勤工助学经历,做出了不凡的成绩,引起广大师生或社会的积极回应,为学校赢得良好的声誉。

(四)励志感恩,积极工作,自强不息的感人事迹,能够自食其力,顺利完成学业。

(五)在勤工助学工作上有其他特殊事迹或突出贡献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在校期间,努力工作,无旷工,迟到、早退等不良行为。

(六)参加勤工助学时间需满一学年。

第二十九条申请与评审

(一)勤工助学学生所在用工部门推荐,根据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生填写《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考核优秀”候选人填报表》(附件),提供500字左右的真实材料,用工部门汇总后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用工部门将初评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校学生“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名单上报学校审批。

(四)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投诉。

第七章薪酬审核与发放

第三十条劳动薪酬的标准参照当地用工同类工种或岗位的薪酬标准。

校内固定岗按自然月计酬,计酬标准为500元/月,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必须满33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如果每月工作时间不满33小时,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长计算薪酬。

校内临时岗按小时计酬,标准为15元/小时,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三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每2个月发放一次,各设岗单位根据考核考勤情况于次月6日前在校内实践管理系统上传酬劳发放表,同时导出酬劳发放表经设岗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设岗单位的酬劳发放表制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

第三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八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五)要求勤工助学机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通过校内实践管理系统申请。

凡未按本规定擅自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未向勤工助学机构登记,发生经济纠纷或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五条学生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从事经商活动。

学生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不认真工作、误工、误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扣减勤工助学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宿舍内进行推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及招聘勤工助学岗位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在校内各单位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由设岗单位跟学生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粤科职院院字〔2019〕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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