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知识100问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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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知识100问教材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知识100问

第一部分政策法规

1、昌平区拆迁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令〔2004〕第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昌政发〔201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的意见》(昌政发〔2011〕5号)。

2、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哪几种补偿方式?

答: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3、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应依据哪个规定给予补偿?

答:

应依据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意见》昌政发〔2011〕5号中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4、拆迁办公室一般设在什么地方?

答:

为了便于村民了解政策,咨询和解决拆迁中遇到的问题,在拆迁现场设置拆迁办公室,并张贴各项拆迁政策及法规文件。

5、什么是拆迁人、被拆迁人?

答: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如政府部门、开发企业等。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就是通常说的拆迁户或被拆迁单位。

6、拆迁过程中如何知道搬迁期限?

答:

搬迁期限一般在拆迁主管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中进行明示。

7、发布拆迁暂停公告后,哪些活动被禁止?

答:

发布拆迁暂停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5、房屋、土地租赁;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8、房屋拆迁中拆迁当事人无法达成拆迁协议的怎么办?

答:

房屋拆迁中如果拆迁当事人无法达成拆迁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行政裁决。

9、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的,被拆迁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有些被拆迁人对拆迁有抵触心理,对待估价机构的实地查勘不配合。

估价师只能从产权、产籍资料和外观查勘进行比较粗糙估价。

应当说估价机构只要尽到力所能及的勤勉谨慎的义务而作出评估报告,裁决机关依此作出补偿裁决,裁决之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又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或者又重新举出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了限制被拆迁人恶意行为,支持评估机构和裁决机关,对被拆迁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答: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其拆迁时建筑材料的成本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对超过批准期限或批准时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1、宅基地权属和面积是如何认定的?

答:

(1)被拆迁宅基地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2)被拆迁人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宅基地权属及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宅基地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12、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

根据《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昌平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中规定:

“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13、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补偿办法是什么?

答:

根据《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昌平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中规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村委会、镇政府确认后,可以按分户给予分户补助。

14、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权属及面积如何确认?

答:

(1)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应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39号)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取得审批或备案手续。

拆迁时,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以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2)二层以下(不含二层)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未取得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房屋权属及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房屋权属和房屋面积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15、被拆迁户在与拆迁人发生矛盾时,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

拆迁双方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均可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拆迁抵押房屋是怎么处理的?

答:

如果抵押房屋遇拆迁,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抵押权人也要参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抵押债权是否到期,应该用补偿的货币优先偿还抵押债务或者提存;如果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屋,在不能解除抵押协议的情况下,应该就安置房屋与抵押权人达成新的抵押协议。

17、房屋拆迁估价的时点如何确定?

答:

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

同一宗房地产在不同的估价时点价格往往不同。

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如拆迁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18、什么是征地安置补助费?

答:

安置补助费是指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对该土地上的农业人口进行安置的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因此,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9、什么是房屋重置价?

答: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0、拆迁评估报告由什么机构做出?

答: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该意见第5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证、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21、对拆迁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请求重新评估:

(1)拆迁当事人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2)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22、不同意拆迁方提出的补偿安置协议,能起诉吗?

答:

不能到法院起诉,应先请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应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23、拆迁人是否必须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协议?

答: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补偿安置协议。

24、拆迁单位能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吗?

答:

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平等协商原则,拆迁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是不合法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范》第24条规定: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若被拆迁人面临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对拆迁人进行处罚。

如果拆迁人在动迁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人身攻击,则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要求处理。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如果被拆迁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其违背了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思,则该协议也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拆迁补偿协议。

25、拆迁公告应当由谁发布?

答:

发布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范围等,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行为。

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他行政机关XX不得发布。

26、我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

2010年,我区拆迁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个别项目在拆迁过程当中不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对违章违法建设无原则补偿等不规范的拆迁行为,造成拆迁成本加大的同时,各项目拆迁进展缓慢。

《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出台立足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群众合理使用宅基地建房,坚决打击违章违法建设,树立正确的拆迁导向,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法建房手段获取正当收益。

同时,结合新形势,进一步规范了评估、补偿办法,最大限度的让广大群众在拆迁过程中获取的合法利益,有效促进我区拆迁工作向健康、公正、有情、和谐的方向发展。

27、在拆迁中被拆迁宅基地权属及面积是怎样确认的?

答: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宅基地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宅基地权属及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宅基地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28、在拆迁工作中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权属及面积是怎样确认的?

答: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应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39号)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取得审批或备案手续。

拆迁时,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以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二层以下(不含二层)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未取得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房屋权属及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房屋权属和房屋面积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29、拆迁评估报告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

首先,评估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其次,委托评估的人必须与评估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第三,评估机构必须收集审查证据材料,进行实地勘察。

第四,评估报告的形式必须合法,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

第二部分拆迁补偿

30、拆迁中是否存在越拖到最后签约,得到的补偿就越多的现象?

答:

各项目制订奖励办法,以鼓励被拆迁人配合拆迁工作。

如被拆迁人超过期限仍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不予奖励,所以越到最后签约,损失就越大。

31、如果被拆迁安置人口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屋的将如何进行补偿?

答:

被拆迁安置人口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屋的,可按拆迁项目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2、拆迁补偿标准谁说了算?

答:

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和拆迁补偿具体标准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确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3、除拆迁安置补偿外,拆迁人还应支付什么费用?

答: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周转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周转补助费。

34、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答:

土地补偿费是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时的一项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发包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

35、拆迁补偿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

通常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可采取四种形式:

(1)产权调换形式。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2)货币补偿形式。

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被拆迁人放弃房屋产权,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行为。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形式。

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货币补偿。

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一部分是产权调换的房屋,一部分是货币。

(4)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36、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多年后认为协议显失公平,能到法院起诉吗?

答:

如果认为拆迁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签完协议后一年之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不公平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如果超过一年了,再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不公平的条款,则已过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以后起诉,法院会受理,但如果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做抗辩,则原告方就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

37、非住宅建筑在拆迁过程中是如何确认和补偿的?

答:

非住宅建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建设审批文件的,农业设施取得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评估和补偿。

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农村集体公共设施,按相关规定给予评估和补偿。

未取得相关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文件的非住宅建筑和农业设施,一律不予评估和补偿。

38、非住宅房屋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

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在拆迁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并设有正式生产经营场所;

(二)按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

(三)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并按时纳税。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可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前三年在本区的纳税总额确定,但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经营面积×800元/平方米。

纳税总额低于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可按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拆迁工作启动时已经停产或未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再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9、什么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评估和补偿?

答:

被拆迁农村宅基地上没有审批手续的房屋的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宅基地面积85%,超过宅基地面积85%的部分及未经审批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部分,不予评估和补偿。

40、符合补偿条件的宅基地上房屋如何进行补偿?

答:

房屋占地面积未超过宅基地面积85%的部分,不再通过评估作价方式给予补偿,按照房屋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补偿。

例如某户宅基地面积200㎡,宅基地上建有平房总建筑面积150㎡,房屋重置价=150×1200=180000元。

41、宅基地内未建房屋的空置面积是如何进行奖励的?

答:

房屋占地面积未达到宅基地面积85%以内的宅基地闲置面积,按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奖励。

例如某户宅基地面积200㎡,宅基地上建有平房总建筑面积150㎡,宅基地空置未建房奖励=(200×85%-150)×1000=20000元。

42、宅基地内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部分是如何进行补偿的?

答:

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部分,不再通过评估作价方式给予补偿,按照宅基地面积85%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补偿。

例如某户宅基地面积200㎡,宅基地上建有平房总建筑面积150㎡,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200×85%×1500=255000元。

43、搬迁补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

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元;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44、停产停业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1)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3)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5、院子没有封闭,能否得到补偿?

问:

我家有200平方米院子,院子没有封,但拆迁工作人员说没封院子不算面积,也没有系数补偿。

请问这样的说法对不对?

答: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当考虑的主要不是院子是否封闭,而是您现有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是如何记载的。

如果您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您的院子,或者记载的院子面积比现有的小,即使您现在盖一个院墙,也不会考虑补偿。

第三部分拆迁安置

46、定向安置房是否有产权?

答:

定向安置房具有房屋产权,可由拆迁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也可由被安置人自行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但被安置人要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47、在拆迁过程中的分户是什么意思?

答:

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

48、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安置补助?

答: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补助标准为:

该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

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2)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3)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拆迁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助。

49、给予拆迁户的安置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

符合设计规范;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

具体来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50、昌平区被拆迁的安置人口是如何确认的?

答:

昌平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2)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未享受过拆迁安置;(3)在拆迁范围内有宅基地和房屋;(4)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核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中,一律不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之日后,将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的,不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51、目前昌平区主要是按照什么政策建设安置用房的?

答:

目前昌平区主要是按照市政府“三定三限三结合”有关规定建设安置房,依照相关政策对被拆迁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52、安置房购买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

各拆迁项目的安置房购买价格,在各项目实施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拆迁范围内都进行了公示。

53、安置房购房款如何交纳?

答:

购房款可在拆迁货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也可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付清。

54、安置房选房顺序如何规定?

答:

昌平区拆迁过程中为了促进拆迁工作的开展,安置房选房顺序一般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以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顺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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