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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missionsfromlight-dutyvehicles(Ⅲ,Ⅳ)

(GB18352.3—2005 2007-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IV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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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与此前国内众多汽车厂家宣称自己的车型能够达到的欧Ⅲ、欧Ⅳ排放标准不同,中国轻型汽车Ⅲ、IV号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国Ⅳ)的出台意味着以后在国内生产的轿车等轻型汽车要达到中国自己的国家标准,并按照此标准进行试验检测、型式认证。

由于第Ⅲ/Ⅳ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法规的要求比第Ⅱ阶段严格很多,因此,随之而来的型式认证、试验类型、试验要求、试验方法、试验程序、燃油规格等方面出现了与第Ⅱ阶段完全不同的变化。

这样,法规的变化、试验方法的变化必然带来试验设备的变化,政府管理方法的变化。

因此无论是作为我国政府权威的汽车排放管理机构--国家环保总局,还是各汽车排放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甚至还有我国中石油、中石化两家石油业的龙头老大,这都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一、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具体特点

  1、GB18352.3-2005的适用范围

  顾名思义,该标准适用于轻型汽车,按照我国汽车分类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其中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而按照GB/T1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

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商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因此轻型汽车类车型既属于乘用车的范畴,也属于商用车的范畴。

神龙汽车公司目前生产的所有车型就属于M1类的轻型汽车(乘用车)。

  此外GB18352.3-2005还对轻型汽车的燃料种类作了特别规定,不仅适用于汽油车、柴油车,还包括燃用LPG(液化石油气)或NG(天然气)的单一气体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也采用此标准。

  2、GB18352.3-2005与GB18352.1/2-2001(中国I、II阶段)对比

  GB18352.3-2005与GB18352.1/2-2001属于同一系列标准,GB18352.1/2-2001是轻型汽车国家第I/II阶段排放标准,2007年7月1日全国实施GB18352.3-2005第Ⅲ阶段排放标准之日起,GB18352.1/2-2001将自动废止。

我国轻型汽车排放正在实施“国II”标准,该标准从2004年7月1开始实施。

同“国II”GB18352.1/2-2001相比,“国Ⅲ”无论是在排放限值、检测项目还是试验方法上都有诸多不同而且要严格的多。

  2.1、Ⅰ型试验: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同国Ⅱ标准相比,排放限值全面降低30%以上以汽油车的HC排放限值为例,由原先的0.5g/km(欧Ⅱ)下降到0.2g/km(国Ⅲ);柴油车的CO排放限值,由1.0g/km(国Ⅱ)下降到0.5g/km(国Ⅱ)。

第Ⅳ阶段排放限值,又在第Ⅲ阶段基础上下降一半。

除排放限值提高外,I型试验中,去掉原有发动机起动后允许的40s暖机时间,测试真正冷机起动时的各种排放限值。

同时污染物HC和NOX排放分别单独测量。

表1轻型汽车国II与国Ⅲ、IV排放标准I型试验排放限值对比

基准质量(RM)(kg)

限值(g/km)

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

氮氧化物(NOx)

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HC+NOx)

颗粒物(PM)

L1

L2

L3

L2+L3

L4

阶段

类别

级别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非直喷/直喷)

柴油(非直喷/直喷)

第一类车

全部

2.2

1

0.5

0.7/0.9

0.08/0.10

第二类车

I

RM≤1250

2.2

1

0.5

0.70/0.9

0.08/0.10

1250<RM≤1700

4

1.25

0.6

1.0/1.3

0.12/0.14

1700<RM

5

1.5

0.7

1.2/1.6

0.17/0.20

第一类车

全部

2.3

0.64

0.2

0.15

0.5

0.56

0.05

第二类车

I

RM≤1305

2.3

0.64

0.2

0.15

0.5

0.56

0.05

1305<RM≤1760

4.17

0.8

0.25

0.18

0.65

0.72

0.07

1760<RM

5.22

0.95

0.29

0.21

0.78

0.86

0.1

第一类车

全部

1

0.5

0.1

0.08

0.25

0.3

0.025

第二类车

I

RM≤1305

1

0.5

0.1

0.08

0.25

0.3

0.025

1305<RM≤1760

1.81

0.63

0.13

0.1

0.33

0.39

0.04

1760<RM

2.27

0.74

0.16

0.11

0.39

0.46

0.06

  注:

第一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M1类汽车;第二类车指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

  2.2、双怠速试验:

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λ值(过量空气系数)

  此项在国II中属于Ⅱ型试验,同国II相比,除保留原有的低怠速CO检测外,又增加高怠速工况时的CO检测。

试验在I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一是测定常规怠速下的CO和HC排放,二是测定高怠速下的CO、HC和CO2并计算λ值(高怠速一般是指发动机转速在2000r/min以上)。

  2.3、Ⅲ型试验: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Ⅲ型试验,要求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

通常在试验时我们直接检测曲轴箱内的压力,如果曲轴箱内压力小于大气压,即视为满足标准Ⅲ型试验要求,在这一点上与目前执行的国II标准是没有区别的。

  2.4、IV型试验:

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国Ⅲ、国IV排放标准Ⅳ型试验中,增加了试验时间和模拟可变环境温度,使试验程序更贴近实际使用工况。

与国II相比,IV型试验的排放限值保持不变,均为2g/试验;最主要的变化是昼间呼吸运转试验由1h的均匀加热油箱变为24h的模拟实际情况的密闭室环境温度变化。

试验条件的改变从技术上要求强化汽车燃油箱蒸发控制系统和控制车辆背景排放。

车辆背景排放是指除掉燃油箱的车辆的蒸发排放,主要包括内饰件的挥发;燃油箱的防护漆的挥发;机油、黄油等润滑剂及各种粘接剂的挥发等。

  2.5、V型试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试验里程仍为80000公里,试验规范相比也没有变化,但是排放限值是相比国II更严格的I型试验限值。

这就对汽车产品排放控制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6、VI型试验:

低温下(-7℃)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

  Ⅵ型试验是国Ⅲ、国IV排放标准新增加的检测项目,在我国第Ⅲ/Ⅳ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标准中,增加了低温(-7℃)HC/CO检测试验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冬天严寒地区汽车实际排放情况,从而也可以对低温条件下汽车排放严重超标的情况有效监控。

表2轻型汽车国Ⅲ、国IV排放标准Ⅵ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试验温度266K(-7℃)

类别

级别

基准质量(RM)(kg)

CO,L1(g/km)

HC,L2(g/km)

第一类车

全部

15

1.8

第二类车

RM≤1305

15

1.8

1305<RM≤1760

24

2.7

1760<RM

30

3.2

  2.7、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增加OBD(车载诊断系统)测试,这是实施国Ⅲ、国IV排放标准的核心也是难点之一。

OBD是英文On-BoardDiagnostics的缩写,中文翻译为"车载自动诊断系统"。

这个系统将从发动机的运行状况随时监控汽车是否尾气超标,一旦出现排放超标,会马上发出警示。

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故障(MIL)灯或检查发动机警告灯亮,同时动力总成控制模块(PCM)将故障信息存入存储器,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将故障码从PCM中读出。

根据故障码的提示,维修人员能迅速准确地确定故障的性质和部位,从而可有效控制在用车因排放净化装置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排放超标的情况。

按不同国家和地区研制、生产和装用OBD情况,当前已形成3大种类OBD,美国OBD(USOBD)、欧洲OBD(EOBD)和日本OBD(JOBD)。

其中,装用最多的是EOBD。

按照技术改进阶段区分,它已达到第Ⅲ阶段水平,即EOBD-Ⅲ。

我国国Ⅲ、国IV标准中就是参考采用的EOBD技术体系。

  在国内推广使用OBD技术的前提条件是广大市场上的燃料具有很高和一致的品质及社会上具备足够的维修能力。

而国内目前并不具备这一条件,虽然2007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第Ⅲ阶段排放标准,但新车OBD试验要推迟一年才执行,现生产车型推迟到2009年7月1日实施。

这虽然是个遗憾,但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据悉北京市2006年7月1日起,强制要求在北京市场销售的车辆加装OBD,同时要严格区分装备OBD车型和非OBD车型。

即OBD车型必须占用单独一个新车型号,而不能与原非OBD车型混用一个车型号。

由于新车型: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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