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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

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

 

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

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制是我国诉讼法体系所确定的基本制度。

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则是我国审判机关对案件具体审理的两个基本组织。

这实质上就涉及到内部司法独立权的问题。

所谓内部司法独立权是相对于外部独立权而言的,是司法独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所谓外部独立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而内部司法独立是指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在对具体案件审理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法院内部行政上和其他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体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对我国实现法治的影响意义是深远的。

目前,人们所普遍关注的司法独立问题主要是指外部司法独立,如法院人事权、独立财政来源、法官高薪制、和终身制等问题都属于外部司法独立方面。

而内部司法独立权问题也非常重要。

  我国法院系统进行的资格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拔与任用,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内部独立权的完善。

法院内部深化改革的中心,笔者认为也就是完善司法内部独立体系,而其核心便是合议庭与独任审判的改革。

笔者认为,在内部司法独立体系完善过程中,其核心是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性,重点是保障机制(包括不受干预的保障和对法官的监督)的完善。

  一、法院行政领导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  内部司法独立模式的核心是不受干预性,主要表现在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法院行政领导及其他法官的关系上。

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为使法院的工作处于有序状态,法院的全部法官在日常事务中应当接受行政上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服从管理。

但合议庭一旦组成或独任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就成了完全独立的审判组织,除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外,不受行政上和其他任何个人的干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不能对法官进行业务指导。

这种业务指导是普遍性和原则性的指导,如法学理论的阐述、审判经验的交流等。

但不能涉及到个案应该怎么办、不应该怎么办。

院长或庭长对个案的审理如有意见或建议,只能通过审判委员会来指导,而不能以行政命令来强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执行。

也就是说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能对法律与事实负责,不受任何非正当渠道的干预。

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也是法院的目标。

但在实际中,因个人能力的限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就具体细节问题进行请示,如法律关系的认定、程序的决定等。

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请示现象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殊行为。

因为我国目前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处在完善过程中,具有不稳定性,我国目前还存在立法滞后和空白立法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另外,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也导致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甚至对同一法律制度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异。

所以请示现象在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

但是我们也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一现象。

请示往往是承办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具体适用主动而为的行为,这与领导干预案件的审理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致于与其他法官的关系上,其他法官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审理更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内部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及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上。

  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作为各级法院的最高决定机关,其权威性是不容怀疑的。

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正当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一方面加强对审判的指导,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对案件审理的非法干预,从而为内部司法独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三、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  增强内部司法独立,就意味着法官权力的增加。

有权力就有可能产生腐败,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更是必然导致腐败。

所以,完善内部司法独立,一方面要提高法官廉正的自律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加强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是完善内部司法独立的关键。

监督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当事人的监督。

当事人发现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向该级人大举报,或向检察院举报,或上诉。

二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知情者的举报进行详细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三是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

四是上级法院的监督。

上级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发现下级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犯程序法的情况,可依法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五是人大监督。

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拥有法定的监督权。

以上监督除上级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进行程序和实体监督外,其他几种监督只能对承办人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而不能对法官就审理案件的判断与认定进行干预。

否则,便是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

监督不能作为干预的借口,只能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监督,力求放权与监督处于和协与良性循环中,使审判工作得以持续、健康的发展。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

法院改革的目标就是要真正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

要实现这一目标,改革将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

尤其是外部司法独立权的确立与完善,会牵涉到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难度很大。

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的最终途径还是要依靠外部司法独立的完善来进行。

否则,内部司法独立就会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及对策分析

经过近年来的严打斗争,我区刑事案件的上升势头已被有效地遏制,社会治安形势确有明显好转。

但是近年来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占生效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

20xx年原六合县法院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为12件15人,20xx年是19件27人,20xx年是18件26人,今年1至5月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与同期相比又有所下降,只有5件7人。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要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势头,就非常有必要思考和研究其特征,以便拿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纵观我区近年来的未成人犯罪案件,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动机上看,盲目的挥霍享受及贪财图利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最明显的特点。

盗窃犯罪这一贪利型犯罪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直遥遥领先。

20xx年六合法院审结的未成人盗窃案件是7件9人,占全年未成人犯罪数的60,20xx年有所下降,占26,20xx年占42,今年1至5月份又上升至71。

此外在盗窃犯罪中又以农业人口居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促进了人财物的流动,不少青少年涌向城市,行无定址,居无定所,又经受不住物质享受的刺激,极易萌生犯罪动机,往往最终走向盗窃的犯罪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沉重的压力。

2、从犯罪手段上看,暴力性犯罪呈恶性发展的趋势,未成年犯罪的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已远远超出了案犯的年龄、心理和行为常规。

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这类暴力性犯罪案件在未成人中时有发生。

3、从犯罪方式上看,团伙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在结伙作案过程中,既互相壮胆,又逞强好胜,往往相互传习,形成交叉感染,使许多团伙成员很快从作案的“单面手”变成“多面手”,社会危害极大,特别是被胁迫或盲从的青少年,犯罪意识因此逐步形成和强化,不利于争取挽救。

这类犯罪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中。

4、从犯罪年龄上看,越来越趋向于犯罪的低龄化,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日趋向低龄化发展。

有的甚至是刚达到抢劫、强奸这类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即刚满十四周岁。

5、文化结构趋向低层次,在近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左右。

正是由于他们过早地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再加上本身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极易误入歧途而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原因是很复杂的,除了个体的主观因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因素和久远的历史、文化背景。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时期、社会结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等各方面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自行创造新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人财物大流动,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副作用,对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的影响尤为显著,未成年人犯罪自然也出现了诸多新特点,面对这些特点,还抱着传统的防范措施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因此亟待采取行之有效的新对策。

首先,充分发挥学校的“前沿阵地”作用,改革德育教育。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中心,近年来,有些学校重教书轻育人,放松对学生思想品德和道德观念的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致使学生犯罪屡见不鲜。

为此,我们首先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执法机关应该针对学生心理、生理不成熟,思维简单,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定期不定期地上法制课和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但知法、懂法、守法,也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

2、改革学校德教方式,使教育更具有时代特征,更具有科学性;3、加强班级管理、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管理作用,让他们成为学习骨干、生活向导、业余活动的组织者。

把课堂外的学生活动管起来,组织起来,控制起来。

充分发挥值班老师的作用,建立值班老师责任制,实行24小时值班监管。

教师要善于明察秋毫,防微杜渐。

4、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程体系,实行承包责任制,把对青少年的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家长包子女、学校包学生、社区和村委会包社会青年。

第二,研究犯罪心理特征,防患于未然。

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之外,还与其心理发展的畸形有密切关系,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与发展的时期,一方面青少年开始有自我意识、自制力和预见性,另一方面他们萌生了强烈的物质需要,消费意识和权力意识,他们抗拒诱惑的能力十分薄弱。

尤其是现代社会的超前消费,很容易使青少年沉醉于病态的享乐之中而不能自拔。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大都是为了钱财,寻求刺激,在多种犯罪目的中,第一位是为金钱,第二位是为了朋友、义气,以下是为了报复、恶作剧和霸道。

其犯罪具有冲动性、盲目性和攻击性等特点。

所以,学校和家庭要关注未成年人身上的特性,在它们歹念刚露苗头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纠正青少年的扭曲心理,重塑其健康向上的人格。

第三,加强立法,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保障。

在长期的司法实

 

践中,我们对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颁布,使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国际社会青少年司法制度日趋完善的趋势相比,我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作为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不系统、不具体、不协调。

因此,需要我们首先要确立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其次,要将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具体化。

此外,应尽可能以多种处罚办法替代监禁,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

20xx年六合法院在审理一起在校大学生盗窃案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考虑到该起案件的特殊性,其盗窃数额刚达到盗窃罪的起点,案发后已全部退赃,从挽救这名大学生的前途出发,采取寓教于审,在对他进行法制教育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必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

青少年犯罪主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是贫困、社会结构变化、国际环境的影响及观念与行为的偏差。

所以要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

为此,1、全社会要齐抓共管,重视对青少年的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的教育;2、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3、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4、搞好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群众性的管理、防范体系,以增强社会控制力量,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时空空隙,从而达到预防的最终目的。

总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完全只依靠司法人员无异于杯水车薪。

我们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轨道,使司法预防为主转变为社会预防为主,全社会都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预防对策,让我们为净化社会环境,为使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减少和消除而不懈努力。

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总结

6月5日,为纪念第40个世界环境日,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国提出的“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主题活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投身环保实践,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现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今年的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传达了文件精神,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前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

结合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我局成立了由纪检组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方案,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确保了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系列活动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围绕主题,广泛宣传

   围绕今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森林:

大自然为您效劳”的世界环境日主题和我国确定的“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主题活动,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我局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是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循环经济等新理念;二是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灾后重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以职工会议、学习讲座的方式,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三是传达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等相关会议精神。

介绍我县环保工作在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今后的一些工作措施。

   三、方案具体,措施有力

   为确保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取得实效,我局明确了各个股室的职责以及工作措施,对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环境整治工作的自觉性。

局机关召开了动员会确保了宣传力度,提高了搞好环境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参与了环境卫生整治,办公室、公共卫生区域环境卫生状况得到了很大的转变。

二是大力整治环境卫生,为创造美丽县城做贡献。

局机关每周星期一号召各股室工作人员开展了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按照划分的清洁区,特别是对机关办公区等区域的乱涂乱写乱张贴的“牛疲癣”非法广告、杂草、纸屑、枝叶等进行全面清扫,彻底清除了卫生死角,消灭了脏、乱、差。

为全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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