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点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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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点标准版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点1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点

铁道部铁建设[2003]127号文批准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11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铁建设函[2004]8号文发布的《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是按照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而编制的一套强制性标准,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各方都必须遵照执行。

新验标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质量职责和义务,强调了过程控制,调整了质量指标,完善了检测手段和方法,量化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检测数量,突出了质量验收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了标准在施工控制和质量保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套全新的质量验收体系.新验标充分体现了铁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技术进行的需要、强化质量和管理的需要,与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紧密配套。

一、新验标的系列组成

  新验标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11本验标: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

《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

《铁路站场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

《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

这11本验标中,凡是与行车速度等条件有密切关系的质量指标,是按时速160km客货共线铁路确定的.

第二部分是《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它是在第一部分基础上制定的,其内容是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所特有的。

除了与行车速度等条件有密切关系的质量指标外,其他内容(如: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各方的质量职责,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等)对于时速160km、200km客货共线铁路都是通用的。

这二个部分构成了完整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系列,能满足时速200km和时速160km客货共线铁路建设需要。

二、新验标的编制指导思想

根据铁道部新一轮验标修订计划,新验标的编制指导思想包括“调整地位,验评分离,充实内容,严格程序,强化检测,明确职责”等各个方面。

1、调整地位

调整地位就是调整验标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在原有体系中,施工规范服从于设计规范,验标服从于施工规范。

体系调整后的新关系是验标服从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服从于验标,因此,突出了验标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作用。

同时,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都必须遵守验标.验标作为合格工程质量的判定标准,只要按验标验收合格,就可以认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了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是合格工程,否则就是不合格工程。

另外,以前强调施工企业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按验标进行自检和评定,工程质量的验评主要由施工单位来负责,可以说验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施工单位.而为了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适应,新验标的服务对象是建设活动各方,它是建设活动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验收的依据。

2、验评分离

新验标只规定了合格质量要求,不再规定优良等级评定方面的内容。

因为优良等级的评定并不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可以由建设各方通过协商或在承包合同中确定的,以后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制订工程施工质量评优的推荐性标准,由工程承包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是否采用。

同时,为体现过程质量控制,把那些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和涉及施工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的施工工艺、方法和必要的施工准备工作,也纳入到新验标中来,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明确是必须执行还是禁止使用。

3、充实内容

在新验标中充实完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质量指标等方面的内容,使验标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与评”范围,还把体现质量保证和过程控制的主要内容予以纳入。

质量保证措施:

主要是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

内容包括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图现场核对情况、有关人员的资格要求等。

施工要求:

主要体现过程控制。

对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质量控制点的必要要求作出规定,特别是那些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工艺,明确是必须执行还是禁止采用。

质量指标:

确定取消优良等级评定之后的合格质量指标;将原包括在施工规范中的质量指标在验标中明确;补充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的质量指标。

4、严格程序

严格材料和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程序;严格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程序;严格有关项目检查验收的时限要求;严格不合格项目的处理程序。

材料和设备进场应进行验收,并对复验、平行检验、见证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作出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对需要进行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等质量控制点做出规定。

每道工序除自检外还应进行交接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得隐蔽。

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勘测设计单位也应参加;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对时限性较强的项目要规定验收时限.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数据真实可靠,杜绝事后填表现象,并且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状况,有利于指导后续工程施工。

5、强化检测

为保证质量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检测项目应坚持用数据谈话,明确质量检测手段、方法和检测数量,同时进一步提高验标的可操作性。

质量检测工作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

一是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二是施工过程中的检测;三是对完工后的工程全体的抽查检测。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应以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为依据,具体工程规定检验批次的规模数量和检验项目,并规定施工单位的检验数量(或抽样比例)、检验方法及监理单位的检验数量、检验方法,主要是对质量证明文件的书面检验,对品种、规格等的外观检验,对重要性能指标的试验检验.其目的是判断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可靠性。

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具体规定检测的项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诸如填料比例、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对施工安装的中线、位置的检验,对结构外形尺寸的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性能指标如路基压实度、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电气设备安装性能等的检验.

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主要是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如桩基础的桩身质量检测、隧道衬砌厚度检测、管道的压力和通水试验、电气设备的通电试运行等,对具体检测的项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作出规定。

6、明确职责

明确建设活动各方在施工质量控制过程中的职责,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工程施工的实际要求,在验标中具体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三、新验标基本内容介绍

1、术语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的第二章是术语。

每项验标中的术语包括通用术语和专业术语两部分。

通用术语是铁路工程各专业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中共用的,列在前面的那一部分;专业术语是具有专业特点的,列在后面的那一部分。

2、验标中的“一般规定"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中的第三章及以后各章中的一般规定,其内容主要是规定了对工程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和涉及施工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施工工艺方法,明确是必须执行还是禁止使用。

还包括必要的施工准备,施工和检测单位的资质等。

其他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验标不作规定。

“一般规定”中所包含的内容,是老验标没有的。

老验标编制的原则是只确定有形产品的质量指标,不控制过程质量.新验标把原来施工规范的重要内容提炼出来,列为“一般规定”,作为对施工过程的基本要求或强制性要求。

3、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在老验标中,质量要求由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方面进行控制,而新验标中,质量要求则由“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控制。

主控项目:

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不需要验标的执行者判定,验标已经确定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按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划分的,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对于大多数检验项目来讲,在验收工作中没有区别,质量要求都是合格。

主要区别是对于有允许偏差的项目。

如果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是主控项目,则其检测点的实测值必须在给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不允许超差;如果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是一般项目,则允许有20%检测点的实测值超出给定的允许偏差范围,但是最大偏差不得大于给定的允许偏差值的1。

5倍。

4、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这些强制性条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具有技术法规的属性,是建设各方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5、主要增加内容

新验标增加了质量控制资料检查,主要功能抽查和观感质量验收等三方面的内容.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个方面的质量状况,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依据.从广义上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也是工程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控制资料是从庞杂的工程技术资料中筛选出来的,直接关系和说明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技术资料,能够反映施工结果是否满足了设计所要求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主要功能项目的检查、抽查主要是检查有关项目的综合使用功能。

在按时间阶段划分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主要功能项目的检查、抽查属于事后控制,也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阶段。

尽管检查项目不多,却是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投产运行的重要环节.

观感质量验收不是单纯的外观检查,其手段是在工程完工后对一个单位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实地检查,目的在于直观地从宏观上对工程的安全可靠性能和使用功能作出评价,发现一些在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中没有发现的问题,以及发现一些随时间和环境条件变化而发生质量变化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成品保护,促进施工单位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水平.

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方面,新验标与原验标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重点突出了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和整体质量与功能的验收,明确了各方主体在验收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特别是各方有关人员对质量情况的检查和审核签认,对落实质量责任制原则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1、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验收的程序是先进行检验批验收,其后是分项工程验收,再是分部工程验收,最后是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工作按其所处阶段分别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2、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

每个阶段的验收工作都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施工单位的自检是各阶段质量验收的基础。

施工单位要加强过程控制,落实内部质量责任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把各种验收记录表填好后,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监理单位的验收工作

监理单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另外,各本验标还规定了重要的旁站监理项目,监理单位应对这些项目进行旁站。

4、勘察设计单位的验收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与勘察设计质量有关的检验项目进行确认,如对主体结构的地质条件进行确认,对需要检验的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确认等;参与重要的、特别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每个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5、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

五、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情况

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多在检验批质量验收阶段出现,会直接影响相关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

1、对于返工重做、更换构配件或设备的检验批,应该更新进行验收。

当重新检查后,检验项目合格的,应判定该检验批合格。

2、现场可能会出现个别检验批试块试件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包括试块试件失去代表性、试块试件丢失或缺少、试验报告有缺陷或试验报告有怀疑等.此时,应按规定程序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测试。

如果测试结果证明该检验批的质量能够达到原设计要求,则该检验批予以合格验收.

当出现上述二种情况时,尽管检验批质量经处理或检测鉴定后达到了原设计要求,符合验标的规定,予以合格验收,但毕竟说明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存在缺陷,监理单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以最大限度减少甚至消除这类返工、检测鉴定项目。

对于其他不合格的现象,因情况复杂,验标不能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案,只能由各方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协商处理。

当采取返修或加固处理等其他措施后,施工质量仍然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属于不合格工程,严禁验收。

构成质量事故的应按部颁规定执行。

六、验收记录表格的填写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是施工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所做施工准备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也是施工单位对现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次自我检查,是保证顺利施工和工程质量的一项基础工作。

一般情况下,每个单位工程应检查一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填写,井将有关文件、证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备齐,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做出合格或不合格及限期整改的结论。

1)表头部分

  表头部分填写的内容主要是为了反映该单位工程的概况,表头部分的各方负责人无须签字。

  

(1)单位工程名称:

与承包合同或投标文件中工程名称对应的单位工程名称。

  

(2)开工日期:

开工报告中的开工日期。

  (3)建设单位:

承包合同中的甲方单位全称,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的签字人。

考虑到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和组织机构的多样性,建设单位也可以填写为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全称,项目负贵人也可以填写为按规定程序委托的代表人。

  (4)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合同中签章的单位全称.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的签字人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该项目现场负责人。

  (5)监理单位:

委托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单位全称或该项目监理机构全称。

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是监理单位以文件形式明确的该项目监理负责人。

该负责人必须具有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6)施工单位:

承包合同中的乙方单位全称或该单位的现场项目机构全称。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与合同一致或为按规定程序明确的人员。

由于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较大,为便于现场管理,突出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可填写该单位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表头部分的填写也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2)检查项目部分

  

(1)开工报告,检查开工报告有无及审批情况。

开工报告的审批可能因工程规模及性质、施工阶段、管理模式不同而异,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2)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是检查施工技术调查制度、施工测量制度、施工图审核复核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旋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批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各旋工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的名称可能不一致,主要检查其内容是否全面。

(3)质量责任制。

主要是检查现场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控制分工和责任落实制度,与质量挂钩的奖惩制度、挂牌制度等。

(4)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主要是检查三个方面: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制度、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制度、完工后的实体抽验及试运行制度。

(5)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技术标准是施工操作的依据,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施工所涉及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即现场应该有的施工技术标准要备齐.应该说企业标准最能反映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施工单位应该较多地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由于以前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含内容过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订企业标准的积极性:

另外,受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得也不够普及和深入。

这就造成了施工技术方面的企业标准偏少的现状。

现场检查时应注意这方面的实际情况。

  (6)施工图现场核对情况。

主要是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是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复核,包括施工图纸合法资格的认定,图纸和说明书是否齐全,图纸中有无“差、错、漏、碰”问题,有无相互矛盾和不便施工之处.施工图现场核对结果要留有记录。

(7)地质勘察资料。

包括工程所需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基础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对工程本体、临时和附属工程都很重要,应该齐全。

不涉及地质勘察资料的单位工程则无此项检查.

(8)交接桩、施工复测和测量控制网资料。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会同设计单位技规定办理了线路桩橛和控制桩交接手续,并根据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进行了复测;是否建立了重要工点的施工测量控制网;测量资料和桩撅是否齐全;复测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方案及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施工的实施性文件,要检查其编制内容是否全面,施工方案、措施是否合理完备,能否保证质量和安全,能否实现设计所要求的使用功能,审批是否符合程序。

(10)分包方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在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

在允许分包情况下,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11)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

主要检查这些人员如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是否经过正规从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12)施工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设置.主要是检查施工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配置是否合理,有无管理、校验制度等。

  (13)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的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具有重要作用.施工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性能、状态,制订相应的运输、保管、供应、使用和保养方面的管理制度。

  3)检查结论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在全面检查后,要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并限期整改的结论,对整改的情况要进行复查。

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字。

1总则

1。

0.1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

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

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

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

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

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

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

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

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

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

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

0。

5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

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合格的产品.

1。

0.6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

0.7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

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

8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

1一般规定

2。

1.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2。

1.2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1。

3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洁。

2。

1.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上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燃气管道安装

2.2。

1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

2。

2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件及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50,宜采用镀锌钢管或铜管;管径大于50或使用压力超过10kPa,应

符合本规范条的规定。

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管材。

DNDN

2.2。

3燃气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素钢管。

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2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切割;不锈钢管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

使用专用砂轮片;铜管可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切割;

3管道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

等;

2)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3mm;凹凸误差不

得超过1mm.

2。

2。

4燃气管道的弯管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235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管道外径的3.5倍。

弯管截面最

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得大于管道外径的8%.铜制弯管及不锈钢弯管制作应采用

专用弯管设备.

2。

2。

5燃气管道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与管件的坡口:

1)管道与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

定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管道与管件的坡口及其内外表面的清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235的规

定;

3)等壁厚对接焊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宜超过管壁厚度的10%;钢管且

不应大于2mm。

2焊条、焊丝的选用:

1)焊条、焊丝的选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中6.3。

1

条,条的规定选用;

2)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不均匀、有气孔、裂纹、生锈或受潮的焊条。

3管道的焊接工艺:

1)应符合GB50236的有关规定;

2)焊接时应先点焊,然后再全面施焊;

3)点焊必须焊透;点焊处有裂纹、气孔、夹渣缺陷时应铲除重焊,必须在点焊

合格后方可全面施焊;

4)焊缝严禁强制冷却.

4焊缝质量:

1)焊完后焊缝应立即去除渣皮、飞溅物,清理干净焊缝表面,然后进行焊缝外

观检查;

2)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焊缝外观质量

应符合GB50236—98中表11。

3。

2中的Ⅲ级焊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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