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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在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建设绿色矿山。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条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

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内容之一。

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第五条矿山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

第六条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实施方案编制。

所有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均需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行业规范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参考编写提纲编制(详见附件1)。

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二)实施方案备案。

采矿权人应将实施方案及电子文档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12月20日前将全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实施方案公示。

实施方案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指标要求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实施方案摘要应在矿区公告栏、企业门户网站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在建设方案实施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需延期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

第八条申报绿色矿山,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二)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与环保责任事故;

(三)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或严重违法名单;

(四)在土地矿产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已到位。

第九条绿色矿山申报程序。

(一)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编写自评估报告,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自评估报告。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我省绿色矿山评估指标进行评分,并出具第三方核查评估意见。

得分低于85分的,中止本次申报入库流程。

得分在85分以上,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市绿色矿山建设名单,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并随机实地抽查部分矿山后,提出拟列入我省绿色矿山名单,向社会公示。

大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中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15%,小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自然资源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由采矿权发证机关向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授予“绿色矿山”牌匾或证书。

自然资源部发证矿山企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牌。

第十条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应为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行业协会、事业或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的上下级事业单位,或上下级公司及参股公司均不能接受矿山企业委托或主动为矿山企业,提供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技术服务。

第三方核查评估采取预评估和现场核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或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对企业自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

专家库由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绿色矿山的政策研究、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复核抽查、监督管理、标准制定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的专家组中专家库内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绿色矿山申报表;

(二)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

(三)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实施方案、台帐、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四)第三方评估报告;

(五)矿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绿色矿山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一)绿色矿山应在开展复查工作的前六个月,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山复查申请材料,包括复查申请、申报表、文字总结、相关附图、照片、有关证明材料及光盘等。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

(一)矿山关闭、破产的;

(二)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五)矿山主动申请退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五条被命名的绿色矿山,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参照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复查;如发生变更名称、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新建矿山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采矿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生产矿山不按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未按备案的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等采矿权登记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凡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银监局证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7〕78号)及有关法规文件的鼓励、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度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绿色矿山给予表彰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地方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技术支撑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方机构和参与核查评估人员,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应资格,禁止其参与绿色矿山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2.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参考提纲)

第一章矿山概况

第一节矿山基本情况。

简要表述矿山企业简况。

第二节矿山开采历史概况。

矿山开采历史包括以往矿山开采的范围、层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时间等。

第三节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包括矿山剩余资源及储量,矿山现状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矿山基础设施条件和生产经营状况。

第四节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概述。

包括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状况,矿山土地利用状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实施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设立、缴存及使用情况。

第五节矿山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概述。

包括矿山环境监测情况,矿山环保设施投入、运行情况介绍。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现状

包括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以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分析绿色矿山建设的差距,明确绿色发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难点。

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三节建设目标。

目标可以包括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阐述。

第四章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第一节矿区环境面貌

(一)矿容矿貌

(二)矿山绿化

第二节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一)资源开发方式

(二)资源综合利用

(三)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四)节能减排

第三节现代化矿山建设

(一)科技创新

(二)数字化矿山

第四节企业形象建设

(一)企业文化

(二)企业管理

(三)企业诚信

(四)企地和谐

第五章绿色矿山建设主要工程

为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计划达到各项指标所涉及的主要工程、主要工作量、经费估算、进度安排等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内容。

包含资源综合利用类、环境治理类、科技攻关类、和谐社区建设类等项目。

第六章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

 

 

附件2

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主要内容

分值

基本条件

1

依法办矿

1.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与环保事故;2.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或严重违法名单;3.在土地矿产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已到位。

三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评估不予通过。

矿区环境

12分

2

规划布局

矿区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卫生整洁,标识、标牌等标志物规范统一、清晰美观。

3

3

矿区面貌

矿区环境面貌治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制定相关规范的流程实施监督管理,矿区生产生活管理规范、有序。

3

4

生产运输

矿山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防尘、减噪保护制度、措施到位。

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积场所,并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它防止二次污染环境的措施。

3

5

环境修复

因地制宜改善矿区环境,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

3

资源开发方式

28分

6

开采利用

根据矿体赋存条件、矿区生态环境特征,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土地占用,最大限度降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

7

采选工艺

因矿制宜,采用先进、高效的采矿、选矿工艺。

3

8

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石材类矿山荒料率、油气类矿山油气采收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符合国家关于“三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6

9

选矿回收率

选矿回收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符合国家关于“三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3

10

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建立灾害、环境监测机制。

建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3

1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

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程度和土地复垦率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缴存和使用。

10

资源综合利用

18分

12

综合利用率

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应符合国家关于“三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

6

13

固废利用

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对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固废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6

14

水资源利用

减少矿山生产产生的废水,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利用率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6

节能减排

12分

15

能耗核算

建立矿山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矿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满足国家标准规定值。

6

16

废弃物处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废石、尾矿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废水处置达标率符合要求。

3

17

控制排放

采取减排措施,减少“三废”排放,废气、粉尘、噪音、污水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排放物的排放限值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3

科技创新和数字化矿山

15分

18

技术装备现代化

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

3

19

开采规模化

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冶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70%。

3

20

管理信息化

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智能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信息化。

3

21

科技创新

建立产学研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开展支撑企业绿色发展的关键技术研究、改进工艺技术水平、提升三率指标、推广转换科技成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6

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

15分

22

企业文化

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

3

23

企业管理

具有完善的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规章制度,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等齐全、完整。

职工培训体系健全。

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落实绿色矿山政策,制定有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或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3

24

诚信体系

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坚持诚实守信,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3

25

企地和谐

加大对矿区群众的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矿区和谐、社会稳定。

建立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当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3

26

人文关怀

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企业职工满意度不低于70%,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未发生重大群体事件。

3

注:

1.各项评估指标总体分为约束性评估指标、达标性评估指标和等级性评估指标。

约束性评估指标是指矿山企业必须达到的指标,如依法办矿等,若矿山企业未能达到约束性指标的要求,则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将被评估矿山从绿色矿山名录库中剔除。

达标性评估指标是指矿山企业应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指标,可分为达到规定值、达到规定值90%以上、达到规定值80%以上、未达到规定值80%四个等级酌情减分,未达到规定值80%为0分。

等级性指标是指因矿山实际情况不同而可以变动的指标,如矿区面貌、采选工艺、能耗核算、数字化矿山等,等级性指标可分为不合格(落后)、基本合格(一般)、合格(较先进)、优秀(先进)四个等级酌情减分。

2.评估赋值项目涉及多个指标的,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按指标数量分配分值。

3.对于评估对象不涉及的小项,将其对应的分值按比例分摊到该大项其它小项之中。

4.相关评估指标及量化指标要求依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规范适时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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